03.28 姚村镇南沟村的赵朝军借款20万元不还!

案情介绍:原告李殿周诉被告赵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被告赵朝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殿周借款20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赵朝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殿周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朝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姚村镇南沟村的赵朝军借款20万元不还!

失信被执行人:赵朝军

性别:男

年龄:45

身份证号:41052119720720851X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姚村镇南沟村

立案时间:2016年11月21日

执行案号:(2016)豫0581执2467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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