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原告李殿周诉被告赵朝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被告赵朝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殿周借款20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赵朝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李殿周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朝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赵朝军
性别:男
年龄:45
身份证号:41052119720720851X
户籍所在地:林州市姚村镇南沟村
立案时间:2016年11月21日
执行案号:(2016)豫0581执2467号
执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5)林民新一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2)6162003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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