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鄉鎮國土資源所怎麼改革?

漢東省9號達康書記


鄉鎮國土資源所現行體制是垂直管理,由縣國土局派駐鄉鎮,負責鄉鎮土規修編、收儲土地資源、處理土地權屬糾紛、違法用地調查取證等事項。由於土地徵用審批權在國家和省兩級,市縣鄉沒有土地徵用審批權限,因此鄉鎮國土所最大的職責其實是監督和檢查農村基本農田不被佔用,保護耕地紅線和底線。

在機構性質上有行政,參公,也有純事業設置,各地地情不同編制性質略有差異。鄉鎮國土所是國土部門最基層的執法單位,按照政策,事業單位不能從事行政執法工作,但過去由於行政編制有限,無法實現全部人員“公務員化”,各地國土部門因此折中招錄了一批事業編制人員派駐到鄉鎮,作為行政力量的補充,代行國土行政執法權限,因此造成混編混崗,幾種身份不同待遇的局面。這也是鄉鎮七站八所普遍存在的事實。

本輪機構改革,中央省市縣四級國土部門都進行了改革,依託國土部門職責,整合住建(規劃)城鄉規劃、發改主體功能區規劃、水利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農業農田和草原資源確權登記、林業森林和溼地資源調查及確權登記職責,組建自然資源部門。按照上下對應的原則,鄉鎮國土所也將進行相應的改革,整合相關職能成立自然資源所(站),人員鎖定身份,隨職能劃轉調整分流,行使相關職責。

此前,很多地方已經對鄉鎮國土所進行了梳理整合,成立了國土規劃建設管理站,統籌國土管理、城鄉規劃、城建管理等多項職責,本輪機構改革,只不過進行相應的機構更名掛牌,換而言之,人還是那幫人,不過是叫法不同,職能更加集中而已。改革後,為了加強鄉鎮的經濟社會事務管理權限,推動治理重心下移,按照“宜放宜放”的原則,新組建的自然資源所(站)作為縣直部門的派駐機構,在業務上接受上級主管部門指導外,將更多地下放管理權限,接受鄉鎮領導。部分地區為了構建簡約高效的基層管理體制,甚至直接將自然資源所(站)交由鄉鎮管理,由鄉鎮統籌自然資源所(站)的人財物,不再實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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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小公


從國家和各省的改革結果來看,國土部門已經撤銷,隨之與林業部門整合成新的自然資源部,而從目前已知地區公佈的改革指導思想來看,市縣鎮的改革思路基本上也會沿用對上的套路,專事國土資源的部門將消失,要麼改名立戶成立新的自然資源站所,要麼就和林業及其它涉及領域整合成新的自然資源站所。

在很多地區的基層鄉鎮,國土部門屬於直屬部門,人事權在市縣垂直部門,這就涉及到一個人事的協調安排問題,而林業工作站,有些已經撤銷合併到農業綜合業務站所,有些獨立存在,是鄉鎮的下屬部門,鄉鎮完全自主。

國土和林業,從業務性來講,國土部門的重要性相比而言更為持重,林業相對來講弱勢一點,所以在未來的改革當中,可能會形成以國土為主的改革框架,國土所的工作人員相對來講在安排上可能會倚重的更多,佔據一定的優勢。當然,如果是在以林業為主的地區,那麼林業則屬於強勢部門,國土就會屬於從屬,相對弱勢。

總體來講,基層鄉鎮的所有站所,都不會受到太大的改革影響,即使是真要改,也無非是重新命 名科室,重新安置人員,通俗講就是換個辦公室換個座位,其它沒有什麼影響,該幹啥還幹啥。


元芳有看法


鄉鎮國土資源所,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國土所,是鄉鎮"七所八站"之一,是縣級國土資源局的派出單位,負責一個或幾個鄉鎮的國土資源工作,主要工作是宅基地審批,耕地保護,違法建設,違法建築的執法等工作。雖然是縣局的派出機構,但主要工作在所在鄉鎮,因此多數地方在人事任免上,多徵求鄉鎮的意見,也算雙重管理吧。

縣一級編制緊缺,鄉鎮國土資源所多是事業編,這次機構改革,從上往下,參照省市國土資源部門改革的安排,縣國土資源部門與規劃部門,林業,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能相近整合的原則,組建成新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機構改革的要求是編隨事走,人隨編走,身份不變,原先是事業還是事業,所以鄉鎮國土資源所變動不大,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這次可能有少數事業編人員經考試轉為行政編制。

為解決鄉鎮無執法權,以及多頭執法等問題,現在多數試行綜合執法下沉,由鄉鎮的國土所,規劃所,市場監督所等組成綜合執法隊,由鄉鎮管理。所以國土所基本就是按這個趨勢發展了。

個人理解,具體政策以當地政府為準。


麥秸堆上數星星


跑偏的答案太多,仔細寫又太麻煩,簡單說下

一、自然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強化國有資源的所有人權益監管。以此為大前提,基層自然資源所劃為地方政府管轄與強化國有權益監管相沖突,但不排隊改革進程中暫時性的劃歸地方政府以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後重新上收的套路。

二、國土資源所必定改製為自然資源所。以當前相關中央層面機構改革的趨勢來看,基層弱化管理職能,剝離執法職能是大前提,改革的自然資源基層機構將重點落實調查,核查,評價,重點核心將轉為類似公益一類的偏技能類管理機構。

三、改革後的基層自然資源管理機構重點工作可能包括1.配合或承擔自然資源登記的權屬調查及權屬核實工作。2.配合承擔國土空間規劃及城鄉規劃的實施評價調查工作。3.配合承擔國土調查及區域自然資源國有權益監管。

四、部分地區可能與基層林業站所整合,水管站發生機構合併。因為林業,水域,草原的基礎調查與登記職能被合併到自然資源管理部門,相應調查,權屬核實等職能只能由屬地基層機構承擔。雖然當前調查類技術活動多使用服務外包形勢開展,但後期改革推進中,針對國家國有自然資源的統計,調查,核實,監管工作,個人認為逐步由市場配製運作轉變為國家全面主導。


五筆泥巴


目前,自然資源局組建成後鄉鎮國土所不再保留。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中規定組建自然資源部。不再保留國土資源部、國家海洋局、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鄉鎮國土所主要負責的就是受上級國土部門和同級政府委託,對鄉鎮土地進行管理,編制和日常的地籍的管理工作,主體承擔的還是相對應的行政職能。因此鄉鎮國土所也不再保留。


撫順華圖


此輪機構改革已進入深水期,多省已印發市縣機構改革方案,而對鄉鎮改革的要求則是工作重心要轉到加強黨的建設和公共服務、公共管理、公共安全上來。

國土資源所或將跟林業站等事業站所合併為自然資源綜合服務中心

作為對於上級部門的設置,國土所或將不復存在,而是和林業、規劃、水利等基層事業站所合併成自然資源綜合服務中心,實行扁平化和網格化管理。各部門原有的職能將按照適應鄉鎮工作特點和便民服務需要,整合審批、服務、執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職能,綜合設置機構。

國土資源所或將變垂直管理為屬地管理

現有國土資源所都是按照2004年《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成立,其體制為縣國土局的派駐機構,編制、人員等都為縣國土局把持。而此輪改革後,原有的管理體制被打破,大概率將由鄉政府統籌管理,縣局只是在業務上作指導。


碼上風


鄉鎮國士所,是彡鎮人民政府的二緞機杓,他的屬性歷來為全民事業審位(正股級),既使與林業合併成自然資源環保部門,如果把國土所改革為公務員單位,那麼鄉鎮林業站,還有環保站呢?環保站在大部分地區的鄉鎮幾乎形同虛設,與企業站,安監站多塊牌孑一套人馬。這樣很可能鄉鎮七站人員憤憤不平,造成不穩定因素。鄉鎮站所中,有農業執法,健康衛生執法,攵化執法,安全執法,都成公務員單位啦!我認為還是要大致公平,什麼行業都重要,都是政府工作部門,為什麼有行政和事業之分呢?其實呢出臺政策前還應當深入基層調研,


孫勇1450


從我所在地區的改革中,市區的國土局已經變更為自然資源局,而且縣(區)一級的自然資源局不再直屬於市局,而是下放到了縣(區),而鄉鎮國土所還是縣(區)自然資源局的派出單位。

所以,鄉鎮國土所不會有很大的變化,要變化也是辦公室和人員設置的變化。


晉卿


首先要精煉機構,不認為必須要設立鄉鎮級的國土資源環保部門,但可以設置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專職或兼職專員,行政隸屬於市縣級國土資源環保局,歸鄉鎮管轄。如同央企在地方一個道理。

但是職能必須要講清楚,這也是最重要的,專員必須對國土資源環保局負責,行使地方環保資源的管理監督、檢查、合法合規性審核、調查、統計、評估、查證、執法、方案制訂審查、整改落實並監督實施,基層一線環保狀況的定性定量分析彙總,定期上報、總結等工作。專員不必進行具體實施工作,但一定要對基層資源環保工作負責,對基層情況瞭如指掌。

這對基層資源環境管理需要做哪些工作,怎麼做,都必須瞭解,有一定認識。對專兼職專員的政策水平、工作和組織能力、法律環保等專業素質都提出了較高要求。當然,相關公務員崗位待遇也要跟上。


嘯晨42650507


鄉鎮政府存在,看上去好像是有幾個吃閒飯的,反而因政府的存在,鎮駐地上萬人都不用出去打工去,因是個鎮工商業帶動性特別大,現在發展也是發展城鎮化,如撤這撤那,城鎮化就好像逆發展,就像家人過日子一樣,光會節省而不去掙錢去,沒有意思,鎮政府人員越多地方經濟越活躍,為什麼呢?因為他們能有新的理念、新的意思傳播給廣大群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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