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0 外嫁女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12民初2403号

原告:唐丹,女,197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荷塘片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荷塘片**。

负责人:陈衡山,该组组长。

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

法定代表人:唐中印,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唐丹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荷塘片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荷塘片二组)、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塘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波、被告南塘村委会主任唐中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荷塘片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唐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荷塘片二组支付唐丹集体收益款13069元,南塘村委会对荷塘片二组的给付义务承担补充支付责任;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荷塘片二组、南塘村委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事实和理由:唐丹于1975年10月4日出生于荷塘片****,出生后随父母落户在荷塘片二组,原始取得荷塘片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户籍至今一直没有变动。唐丹出生后与父母、姐姐一起承包了组上的集体土地,承包期限从1996年至2025年。唐丹还在组上参与了劳动,交纳了上缴,参加了选举,尽到了荷塘片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尽的义务,享受了相应了权利。2000年10月19日,唐丹与刘汉泉登记结婚。2016年下半年,荷塘片二组集体土地因潇湘大道项目被国家征收,2017年3月27日荷塘片二组将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按人均13069元分配给本组成员,但以唐丹系外嫁女拒绝向其分配。荷塘片二组拒绝分配唐丹集体收益款的行为,损害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合法权益。南塘村委会未将本案涉及的征收补偿款足额支付给荷塘片二组,且是制定、实施本案集体收益款分配方案的主体,应当承担补充支付责任。综上,唐丹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南塘村委会辩称:对于土地征收款项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确认的,村委会的账户只是代管该笔费用,今后将直接拨付到村民小组账户,不再由村委会代管;村民小组根据自身情况,由户主大会讨论制定所有的分配方案,再交村委会备案,村委会只负责指导,不参与制定;村委会是根据村民小组讨论签字确认的分配表进行款项拨付。从法律上说唐丹作为外嫁女是合法公民,其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村委会已经将涉案资金全部支付给村民小组,要求村委会承担责任不符合逻辑。

荷塘片二组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1、唐德华系荷塘片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唐丹于1975年10月4日出生,出生后即随父亲唐德华落户在荷塘片二组。2000年10月19日,唐丹与长沙市望城区雷锋街道牌楼坝村村民刘汉泉登记结婚,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唐丹也未在其丈夫户籍地享受过任何集体收益分配。2009年4月30日,望城县人民政府向唐德华户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唐丹作为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与父母共同承包了荷塘片二组的集体土地。2013年12月19日,唐丹在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星城派出所办理单独立户,唐丹为户主,户籍地址登记为长沙市望城区星城镇南塘村荷塘片****。

2、2017年3月,荷塘片二组因潇湘北路项目被征收集体土地若干,并将获得的集体收益款按人均10160元制订了分配明细表,委托南塘村委会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本组组民予以发放,但以唐丹系外嫁女为由,未向唐丹发放。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因此,本案所涉征收分配方案确定时,唐丹是否具有荷塘片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判断其是否享受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的依据。唐丹从出生起即落户在荷塘片**,婚后也未将户口迁出,户籍至今未曾变动,已原始取得了荷塘片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与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虽然荷塘片二组对于土地征收等集体收益的处置,可以根据自治原则自行制定分配方案,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而侵犯村民的合法权利。荷塘片二组以唐丹系外嫁女为由拒绝分配唐丹土地征收等集体收益,于法无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但唐丹主张的13069元集体收益款中2909元没有事实依据,因唐丹提供的证人不能准确说明2909元集体收益款的具体数额、来源等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唐丹主张荷塘片二组给付集体收益款1306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10160元,其余部分不予支持。

荷塘片二组系南塘村委会的下属村民小组,南塘村委会对村民小组在事关全体村民重大利益的事项上(诸如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本案中,南塘村委会对荷塘片二组土地征收等集体收益的分配和发放上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督、指导之责,主观上虽无与荷塘片二组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意思联络和侵权故意,但客观上放任了荷塘片二组的违法分配行为,主观形态上属于过失。本案的损害后果系荷塘片二组的单一直接侵权行为所致,而非南塘村委会与荷塘片二组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所致,南塘村委会的行为与荷塘片二组的直接侵权行为从性质上讲存在明显差异。综上,鉴于审判实践中直接侵权主体村民小组大多难以实际承担责任的现实情况,从依法适度倾斜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当事人的审判理念出发并结合衡平原则,本院认为南塘村委会应对荷塘片二组的给付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南塘村委会提出其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唐丹具有荷塘片二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应予保护,对其应得的集体收益,荷塘片二组应承担直接给付责任,南塘村委会应承担补充给付责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荷塘片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唐丹集体收益款10160元

二、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村民委员会对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荷塘片第二村民小组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三、驳回唐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财产保全费150元,合计213元,由唐丹负担50元,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荷塘片第二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南塘村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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