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幫助他人買賣外匯進行轉賬操作,不是實際利益獲得者,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共犯?

尤里烏斯2018


關於外匯方面的犯罪共涉及三個具體的罪名。這三個罪名均為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 一是,逃匯罪。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90條的規定處罰。逃匯行為同時觸犯走私罪的,屬於想象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
  • 二是,騙購外匯罪。《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規定。根據立案標準,騙購外匯數額在50萬美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購外匯數額百分之5%以上30%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購外匯數額5%以上30%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是,非法經營罪。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該決定第四條規定:“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國家規定的外匯管理場所”,是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設立的外匯交易中心、外匯指定銀行以及由國家外匯管理機構批准的具有外匯買賣業務資格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 幫助他人買賣外匯進行轉賬操作需要“明知”他人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單純操作行為不成立共同犯罪。如明知,則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共犯。

南京徐劍


在非法買賣外匯類案件中,有一類非常常見的從屬人員,就是幫助地下錢莊或者涉案團隊進行轉賬操作的人員,這類人員,在大多案例中,很多都是相關倒賣外匯人員的家屬(多為女性家屬)、下屬人員,這類人員,接受他人指令,進行相關的轉賬操作,有時也會進行相關客戶接洽、溝通等等,但是,非法買賣外匯的主要收益不是他們所得,相關外匯交易匯率牌價的決定者不是他們,他們在整個倒買倒賣外匯交易中,起到的角色就是聽從指令進行操作,那就屬於比較典型的從犯。

在刑事案件中,所謂從犯,是指制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從犯的認定,主要是從情節上認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收益、角色、執行事務等等。

不僅僅是對於外匯來非法經營罪,對於所有刑事案件而言,自首、從犯、認罪認罰等等情節,都是可以從現實角度爭取到從輕、減輕判決的關鍵情節。比如在外匯類非法經營罪案件中,即便出現數額無法扣減到2500萬人民幣以下,但是如果被認定了自首或者從犯,都有可能將量刑降低到五年以下,甚至爭取緩刑。

因此,如果他們主觀上對於轉賬操作屬於倒賣外匯是明知的,一般就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共犯,但是一般都會被認定為從犯,綜合其他情節後,往往能獲得相對較輕的處罰。因此,從辯護律師的角度而言,如果為該類人員辯護,就要通過對相關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聊天記錄等書證或者電子數據等等,確定當事人的是否在主觀上明知,如果不明知或者不應該明知,就可以爭取無罪辯護;如果的確存在其主觀上存在明知或者應該明知的證據,也應該盡力以從犯角度爭取罪輕辯護,力求獲得最輕的判決。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題目只是說有買賣外匯的行為,但是並未描述具體情形如何。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買賣外匯確實可以成立非法經營罪,但需要滿足如下兩種情形:
一是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買賣外匯,情節嚴重;
二是買賣外匯或者違法所得達到法定數額。
構成犯罪的,幫助他人買賣外匯、進行轉賬操作,可以是買賣外匯的幫助犯或者實行犯,題主和他人成立共同犯罪,是否實際獲得了利益,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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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之源律師事務所


在非法買賣外匯類案件中,有一類非常常見的從屬人員,就是幫助地下錢莊或者涉案團隊進行轉賬操作的人員,這類人員,在大多案例中,很多都是相關倒賣外匯人員的家屬(多為女性家屬)、下屬人員,這類人員,接受他人指令,進行相關的轉賬操作,有時也會進行相關客戶接洽、溝通等等,但是,非法買賣外匯的主要收益不是他們所得,相關外匯交易匯率牌價的決定者不是他們,他們在整個倒買倒賣外匯交易中,起到的角色就是聽從指令進行操作,那就屬於比較典型的從犯。在刑事案件中,所謂從犯,是指制止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對於從犯的認定,主要是從情節上認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收益、角色、執行事務等等。不僅僅是對於外匯來非法經營罪,對於所有刑事案件而言,自首、從犯、認罪認罰等等情節,都是可以從現實角度爭取到從輕、減輕判決的關鍵情節。比如在外匯類非法經營罪案件中,即便出現數額無法扣減到2500萬人民幣以下,但是如果被認定了自首或者從犯,都有可能將量刑降低到五年以下,甚至爭取緩刑。因此,如果他們主觀上對於轉賬操作屬於倒賣外匯是明知的,一般就會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共犯,但是一般都會被認定為從犯,綜合其他情節後,往往能獲得相對較輕的處罰。因此,從辯護律師的角度而言,如果為該類人員辯護,就要通過對相關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聊天記錄等書證或者電子數據等等,確定當事人的是否在主觀上明知,如果不明知或者不應該明知,就可以爭取無罪辯護;如果的確存在其主觀上存在明知或者應該明知的證據,也應該盡力以從犯角度爭取罪輕辯護,力求獲得最輕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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