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法院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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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律師說:“法院並不是以證據為準,也不是以事實為準,而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這句話說得很準確,古人傳下來這樣一個故事:一個農家青年婦女上縣太爺府上告狀,她說,她在穀子地裡拔草,鄰居地裡的一個青年男子強姦了她,縣太爺說,你犯罪了,你們兩個把穀子壓倒一大片,你知罪嗎?這女人說,穀子一顆都沒倒,不信?你去看看。縣太爺說,穀子沒倒,是你沒有反抗,那是順奸。女子無話可答。無論古人還是今人,判斷是非必須要做到“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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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並不是以證據為準,也不是以事實為準,而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這句話聽起來有些拗口,請聽我細細解釋。

很多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惑,為什麼有很多壞人的訴求得到了支持,而好人卻得不到該有的東西。難道法律不應該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存在的嗎?

這就牽涉到法律中的個案正義與社會正義之間的關係,過分展開討論篇幅太長,感興趣的朋友也可以評論討論。接下來回歸正題。

時間是不可能倒流的,這句話相信大家都會認可,案件到達法官那裡,站在法官的角度來講,也是不可能重回案發現場,重回合同簽訂日,去見證事件的發生。所以案件的處理需要結合證據。

證據也不是孤立的。是需要形成證據鏈條,從而使其證明的事實儘可能接近原事實,一方面是避免法官摻雜個人主觀傾向,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

比如:對於個案來講,面對一個借款糾紛,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借條,有效的憑證,有效的記錄,有效的其他證據,但事實上對方確實借了這筆錢而且未歸還,此時如果單憑當事人聲淚俱下去控訴對方,法官聽著他說的很有道理,就相信了他說的話,判決對方還款。這種情況對於其他大多數人是不是不公平,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我無證據就可以起訴別人,只要我口才好,演技好。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證據的所證明的事實問題。在法律上,證據的證明力有兩種表述方法,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且兩種證明標準有差別,請各位細細體會。一種是,排除合理懷疑,一種是高度蓋然性。大家可以猜測一下各是那個標準。

所以大家對於證據問題的認知,不能狹隘,注意日常生活中,交易行為的證據保存,做生活中的有心人,從而做到有備無患,保護自己權益。

希望能夠幫到您。


趙律師lawyer


法院以證據為準,比如你借錢給朋友5000元,這是事實,但沒有借條,沒有銀行轉賬單,朋友不承認,到法院起訴要求還錢,法院不會支持你的,因為你沒有證據,空口無憑。





南方漢子點評


事實上,法院審理的是證據事實,法官不是當事人,沒辦法經歷事情的實際發生經過,但事後產生糾紛了怎麼辦呢?這就需要原、被告雙方向法庭提供案件相關證據,通過證據最大限度地還原案件事實。

民事訴訟遵從“優勢證據”原則,直白地說就是誰提供的證據更全面、更有說服力誰就佔優勢,庭審過後,法官會根據雙方舉證質證的實際情況、法律規定、結合自身審判經驗依法做出判決!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通俗講就是公訴或自訴方起訴某人犯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並且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才可以定罪量刑。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刑事案件證據要求更嚴格,但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糾紛,法院審理的都是證據事實。所以,趙律師在這提醒大家:凡事遇到存在法律風險的事情,一定要留心,注意保留書面憑證、錄音、微信、短信聊天記錄等,一旦發生糾紛,這些就是您訴訟維權的證據材料!

我是趙律師,關注我,每日更新,帶您瞭解更多法律知識!



趙小狀


法院審案子以什麼為準?我們通常會聽到一句話,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所以說,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依據的。而要以事實為根據就需要去證明事實的真相,這時候就需要證據。

01

口說無憑,拿出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凡是嘴說的,除了對方未給予否定,或者對方直接承認你所陳述的內容,這時口說的才可以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實陳述也是言詞證據,只不過效率認定更麻煩。

通常情況下是需要更直接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據就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東西,它各類挺多,還有取證程序上的要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說明證據是整個審判過程中最賴以生存的東西,而證據卻是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

所以,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是以證據為支撐下的事實為準,題目表述並不準確。

02

事實不是大家所共知的,需要證據予以支撐

或許有的事實是公眾所共知的,是大家所熟知的。但是要做為認定案件的事實,卻不是你以為,本來就是這樣就行的,這些都需要相應的證據來佐證整個事實真相,需要整個案件的流程來還原事實。

所以,事實雖然是依賴於證據,但不一定要全靠證據所支撐,因為有的事實是公知的,比如早晨的太陽從東邊升起來。如果不是公眾所共知的運行規律,那麼都需要證據來支撐方能被法院所認定。

結語

一定程度上來說,事實和證據並不分家,但在審理過程中,你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是沒有義務去幫你查明事實真相的,通常情況會結合現有證據和自己內心的評判標準,對案件事實作出一個基本認定 ,依據法律規定直接下判決,這就是為什麼有的人明明有理卻敗訴的原因。


悟法析律


《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所有審判活動的基本準則。

如何認定事實?

那自然是需要通過證據來認定,所以法院以事實為準,還是以證據為準,這二者並不衝突。法院是建立在證據為基礎所認定的事實之上。

法院根據證據以及經驗法則等等認定的事實屬於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並不等於客觀事實。畢竟法官並未案件當事人,並沒有參與整個事實的發展過程,並不知曉客觀事實情況。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法官只能根據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法律上認定的事實有時候與客觀事實可能存在出入。如果允許法官根據某個當事人的陳述而直接認定事實,那法官只能倘若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任意裁判,完全違背事實和法律,還將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問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葉律師


民事案件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負有舉證責任不舉證要承擔不利後果,舉證責任倒置除外。

刑事案件規定一切事實重證據,其中要輕口供,只有供述不能定罪,供述不認罪的其它證據充分可定罪,且要求證據達到確實充分。



詐騙案件刑辯律師


這個問題涉及到“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的有關問題,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在法律上,事實真相分為兩種: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所謂的事實真實,是指實際上發生了什麼事,在真實客觀的層面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毋庸置疑,在訴訟中法官和社會公眾都想探明事實真實,以事實真實作為認定案件並適用法律的依據。但遺憾的是,事實真實是很難探明的,因為事實真實基本上只有上帝和當事人知道,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很難得知事實真實到底是什麼。

我們應該清楚,法官也是普通人,法官並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要讓他們查明事實真實是幾乎不可能的。比如,我曾經遇到這樣一起離婚案件,女方言之鑿鑿地聲稱男方經常打她,正式長期遭受家暴她才離家出走的。但是,男方更是斬釘截鐵地說,他從來沒有打過女方,相反,他還被女方挖了一鋤頭。兩人都一副義正辭嚴的姿態,根本不知道誰在說謊。

既然事實真實難以探明,所以我們就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實。所謂的法律真實,是指通過現有證據來證明的事實。為了追求法律真實,法律設置了“舉證質證”制度和“證明責任”,原則上原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充分證據,那麼他所主張的事實便不能得到法院認可。

所以,在本質上法院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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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地說,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舉個例子。

某甲交通事故致某乙受傷,為此某乙將某甲告上法庭。

以誤工費計算為例。

真實的事實是,某乙在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資4500元,平均每天工資200元(平均每月出勤22.5天)。因為交通事故誤工70天(其中住院六十天,出院後休息十天)。

第一種情況,某乙提供單位考勤表,工資卡流水和納稅證明,住院病例、醫院建議休息十天的假條。結果法院判某甲賠償誤工費14000元。

第二種情況,某乙提供單位考勤表,工資卡流水和納稅證明,住院病歷,假條因為遺失了沒有出示。甲方認為乙方誤工只能計算為病歷記載的六十天,至於工資扣發的另外十天無正當理由不能計算為誤工。結果法院判誤工六十天,誤工費12000元。

第三種情況,某乙沒有提供工資方面證據,只提供病歷和假條證明誤工七十天。結果法院按統計局公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判某甲賠償誤工費10500元。

可見,在訴訟中,事實很重要,證明事實的證據更重要。沒有證據支持的事實等於沒有事實。千萬不要以為事實在哪裡擺著,不用費力去證明。要知道,除了少數情況法院掌握部分證據(例如交警採集的監控錄像、鑑定報告等),多數情況需要當事人主動收集和提供相關證據,不然的話,自己的主張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原告總是試圖多主張自己的損失並提供相應證據,被告往往試圖少主張原告的損失並反駁原告的證據或者提供相反的證據,法官則居中裁判,具體怎麼判,關鍵是哪一方的說法符合法律規定並能自圓其說。因此,法院判下來的東西未必就是真實的東西,但至少是符合以下四個條件:一是當事人提出了該主張,二是當事人的主張有相應的證據,三是當事人的主張合乎法律規定,四是當事人的主張對方無法提供證據否定。



淮北日月升


法院肯定是以證據為準的。這麼比喻吧:一個案件事實是清楚的,但沒有論據,也就是說你家丟了貴重物品,而你家周圍百里只有一個小偷離你家最近,因此,東西是那個小偷去了。事實清楚了。但無論你怎麼說,警察怎麼搜就是找不到你丟的東西。也就是沒有充足的證據,法院是不會判那小偷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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