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6 法院是以證據為準還是以事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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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規定誰主張誰舉證,負有舉證責任不舉證要承擔不利後果,舉證責任倒置除外。

刑事案件規定一切事實重證據,其中要輕口供,只有供述不能定罪,供述不認罪的其它證據充分可定罪,且要求證據達到確實充分。



詐騙案件刑辯律師


法院並不是以證據為準,也不是以事實為準,而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這句話聽起來有些拗口,請聽我細細解釋。

很多人可能會有這樣的疑惑,為什麼有很多壞人的訴求得到了支持,而好人卻得不到該有的東西。難道法律不應該是為了維護公平正義存在的嗎?

這就牽涉到法律中的個案正義與社會正義之間的關係,過分展開討論篇幅太長,感興趣的朋友也可以評論討論。接下來回歸正題。

時間是不可能倒流的,這句話相信大家都會認可,案件到達法官那裡,站在法官的角度來講,也是不可能重回案發現場,重回合同簽訂日,去見證事件的發生。所以案件的處理需要結合證據。

證據也不是孤立的。是需要形成證據鏈條,從而使其證明的事實儘可能接近原事實,一方面是避免法官摻雜個人主觀傾向,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

比如:對於個案來講,面對一個借款糾紛,當事人無法提供有效的借條,有效的憑證,有效的記錄,有效的其他證據,但事實上對方確實借了這筆錢而且未歸還,此時如果單憑當事人聲淚俱下去控訴對方,法官聽著他說的很有道理,就相信了他說的話,判決對方還款。這種情況對於其他大多數人是不是不公平,會產生很多問題,比如,我無證據就可以起訴別人,只要我口才好,演技好。不利於社會的穩定。

證據的所證明的事實問題。在法律上,證據的證明力有兩種表述方法,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且兩種證明標準有差別,請各位細細體會。一種是,排除合理懷疑,一種是高度蓋然性。大家可以猜測一下各是那個標準。

所以大家對於證據問題的認知,不能狹隘,注意日常生活中,交易行為的證據保存,做生活中的有心人,從而做到有備無患,保護自己權益。

希望能夠幫到您。


趙律師lawyer


趙律師說:“法院並不是以證據為準,也不是以事實為準,而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這句話說得很準確,古人傳下來這樣一個故事:一個農家青年婦女上縣太爺府上告狀,她說,她在穀子地裡拔草,鄰居地裡的一個青年男子強姦了她,縣太爺說,你犯罪了,你們兩個把穀子壓倒一大片,你知罪嗎?這女人說,穀子一顆都沒倒,不信?你去看看。縣太爺說,穀子沒倒,是你沒有反抗,那是順奸。女子無話可答。無論古人還是今人,判斷是非必須要做到“以證據證明的事實為準。”


不老松56378


法院以證據為準,比如你借錢給朋友5000元,這是事實,但沒有借條,沒有銀行轉賬單,朋友不承認,到法院起訴要求還錢,法院不會支持你的,因為你沒有證據,空口無憑。





南方漢子點評


法院審案子以什麼為準?我們通常會聽到一句話,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根據。所以說,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依據的。而要以事實為根據就需要去證明事實的真相,這時候就需要證據。

01

口說無憑,拿出證據

在訴訟過程中,凡是嘴說的,除了對方未給予否定,或者對方直接承認你所陳述的內容,這時口說的才可以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其實陳述也是言詞證據,只不過效率認定更麻煩。

通常情況下是需要更直接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據就是能證明案件事實的東西,它各類挺多,還有取證程序上的要求。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說明證據是整個審判過程中最賴以生存的東西,而證據卻是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

所以,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是以證據為支撐下的事實為準,題目表述並不準確。

02

事實不是大家所共知的,需要證據予以支撐

或許有的事實是公眾所共知的,是大家所熟知的。但是要做為認定案件的事實,卻不是你以為,本來就是這樣就行的,這些都需要相應的證據來佐證整個事實真相,需要整個案件的流程來還原事實。

所以,事實雖然是依賴於證據,但不一定要全靠證據所支撐,因為有的事實是公知的,比如早晨的太陽從東邊升起來。如果不是公眾所共知的運行規律,那麼都需要證據來支撐方能被法院所認定。

結語

一定程度上來說,事實和證據並不分家,但在審理過程中,你沒有足夠的證據,法院是沒有義務去幫你查明事實真相的,通常情況會結合現有證據和自己內心的評判標準,對案件事實作出一個基本認定 ,依據法律規定直接下判決,這就是為什麼有的人明明有理卻敗訴的原因。


悟法析律


事實上,法院審理的是證據事實,法官不是當事人,沒辦法經歷事情的實際發生經過,但事後產生糾紛了怎麼辦呢?這就需要原、被告雙方向法庭提供案件相關證據,通過證據最大限度地還原案件事實。

民事訴訟遵從“優勢證據”原則,直白地說就是誰提供的證據更全面、更有說服力誰就佔優勢,庭審過後,法官會根據雙方舉證質證的實際情況、法律規定、結合自身審判經驗依法做出判決!

刑事訴訟證據規則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通俗講就是公訴或自訴方起訴某人犯罪,提供足夠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發生,並且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才可以定罪量刑。

從以上分析不難看出,刑事案件證據要求更嚴格,但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糾紛,法院審理的都是證據事實。所以,趙律師在這提醒大家:凡事遇到存在法律風險的事情,一定要留心,注意保留書面憑證、錄音、微信、短信聊天記錄等,一旦發生糾紛,這些就是您訴訟維權的證據材料!

我是趙律師,關注我,每日更新,帶您瞭解更多法律知識!



趙小狀


《民事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這是所有審判活動的基本準則。

如何認定事實?

那自然是需要通過證據來認定,所以法院以事實為準,還是以證據為準,這二者並不衝突。法院是建立在證據為基礎所認定的事實之上。

法院根據證據以及經驗法則等等認定的事實屬於法律事實。法律事實並不等於客觀事實。畢竟法官並未案件當事人,並沒有參與整個事實的發展過程,並不知曉客觀事實情況。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法官只能根據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法律上認定的事實有時候與客觀事實可能存在出入。如果允許法官根據某個當事人的陳述而直接認定事實,那法官只能倘若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任意裁判,完全違背事實和法律,還將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問題,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葉律師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據此,“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一項基本的訴訟原則,它貫穿於我國民事訴訟的始終。但對於“以事實為依據”的“事實”確有兩種不同的理解,即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

一、客觀真實

所謂客觀真實,是指案件的真實情況,也就是案件的真實面貌。它要求法院採取一切方法查明案件實際情況,從而求得對案件的公正裁判。法院的裁判必須以當事人之間真正的案件事實而確立。我國以前的民事訴訟理論採這種觀念,認為訴訟中的證明任務是查明案件的客觀事實,裁判中認定的事實應當與實際發生的客觀真實相吻合。然而,客觀真實說作為一種理想的價值而存在,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但這種主張脫離了訴訟的實際,從而產生了諸多弊端。

二、法律真實

所謂法律真實,是指法官依據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按照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相關規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法院裁判中所認定的事實是法律上視為真實的事實。他是依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提供的證據,在對方當事人質疑、辯駁的基礎上,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加以確認的,經過法定程序認定的事實。

三、客觀真實和法律真實的關係

通過比較我們可看出,客觀真實的優點在於強調客觀性,但是,該觀點忽視了民事訴訟的特殊性,在很多時候我們無法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而法官又不能以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為由而拒絕裁判。法律真實則更多地反映了民事訴訟的特殊性,更接近於民事訴訟本身,更符合民事訴訟的自身規律。

法律真實不一定是客觀真實。因為客觀真實往往只有當事人自己清楚,但很難通過舉證讓第三人去信服。在民事訴訟中,法官只是居中裁判者,所以打贏官司靠的是證據,沒有證據法官不能也不會支持。

四、法律真實的意義

法律真實是客觀真實無法實現時的一種法律技術解決方案。它要求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有些案件的法律真實和客觀真實出現偏差的情況是客觀存在的,因為法律的作用和功能不僅在於追求個案的公平,更在於維護社會整體的秩序和規範,如果二者發生衝突的話,法律當然會選擇後者。選擇法律真實作為證明標準,遵循了訴訟客觀規律,對於規範人們的民事行為,追求最大程度的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其實對於法律真實的觀念,我們早已接受和認可。如古語中所說的“私憑文書、官憑印”、“口說無憑,立字為據”講的就是這個道理。在糾紛發生後,只能依靠證據來說話。

五、法院認定的案件事實是法律真實

《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0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這就是我國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法律依據。

法官審理案件的主要工作就是要查明案件事實。民事訴訟的過程就是查清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的過程。法院與訴訟參加人的訴訟活動主要是圍繞證據展開的。法院的裁判必須以法律真實為依據,即使在案件事實真偽不明時,也要依證明責任原理作出判決。這些都決定了證據制度是民事訴訟的核心。

要想打贏官司,必須要有相應的證據支持,沒有證據支持的訴訟請求是不可能得到法庭認可的。從某種意義上說“打官司就是打證據!”


馮汝義律師


這個問題涉及到“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的有關問題,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在法律上,事實真相分為兩種:事實真實和法律真實。所謂的事實真實,是指實際上發生了什麼事,在真實客觀的層面究竟發生了什麼事。毋庸置疑,在訴訟中法官和社會公眾都想探明事實真實,以事實真實作為認定案件並適用法律的依據。但遺憾的是,事實真實是很難探明的,因為事實真實基本上只有上帝和當事人知道,除此以外的任何人,都很難得知事實真實到底是什麼。

我們應該清楚,法官也是普通人,法官並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要讓他們查明事實真實是幾乎不可能的。比如,我曾經遇到這樣一起離婚案件,女方言之鑿鑿地聲稱男方經常打她,正式長期遭受家暴她才離家出走的。但是,男方更是斬釘截鐵地說,他從來沒有打過女方,相反,他還被女方挖了一鋤頭。兩人都一副義正辭嚴的姿態,根本不知道誰在說謊。

既然事實真實難以探明,所以我們就退而求其次追求法律真實。所謂的法律真實,是指通過現有證據來證明的事實。為了追求法律真實,法律設置了“舉證質證”制度和“證明責任”,原則上原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如果沒有充分證據,那麼他所主張的事實便不能得到法院認可。

所以,在本質上法院是以證據證明的事實,作為裁判的依據的。

——本回答為西安鼎昂數字貨幣智能量化全自動炒幣機器人(歷時收益,數據核對,實況直播)公司整理。


用戶769288457696924


這個問題問的好!

司法實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這個提問理論上不應該任何問題,但是實際中出入卻很大,往往能得出完全相反的結果!

任何一件事,事實是唯一客觀的。但是,時間是縱向的,不可逆轉的。對於已經發生的事,必須用證據來還原事實。這個時候,證據就顯得尤為重要。證據的取得,來源於多方面,但是“人”肯定是其中最主要的因素:人證肯定收到參與者人心人性的影響;物質也會受到取證者的人心人性的影響;司法鑑定機構的報告同樣也會受到鑑定者的人心人性的影響。當這些證據通通累加在一起,放在法官面前的時候,同樣也會受到法官這一特殊“人”的人心人性的影響。所以,通過證據證明的“事實”,往往不一定是真實的事實。

因為人心人性的客觀存在,導致了一種人的存在:法奸訟棍。這是一群依靠自身專業知識和身份,利用法律的漏洞,專門在事實證據取證認定環節中,製造指向性,非客觀性的證據,最終得出一個非客觀的事實,並最終使的法庭承認,並依此做出一個不公正的判決。重點:這樣的判決是不公正的,一定是個冤家錯案!(這樣的事例數不勝數)

但是社會不斷在進步,新時代司法實踐更多的要符合社會道德建設,更多的追求公平公正,我們也就看到了很多的冤假錯案被主動,被動的平反糾正。這樣的行為就回答了你:我們的法庭必須以客觀事實為準。在對證據的採信上,必須火眼金睛,擯棄有問題的,錯誤的證據,高度客觀的還原事實。做出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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