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新《證券法》值得期待

本報記者 孫兆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新《證券法》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從內容上來看,新《證券法》的“組合拳”不僅沒有辜負投資者的厚望,更為投資者帶來了新的期待。

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的上一次修訂要追溯到2005年,本次修訂是《證券法》時隔14年之後的第二次修訂。14年來,隨著創業版、新三板、科創板的設立,中國資本市場逐漸呈現出多層次特性。此番修訂,《證券法》在擴大證券定義、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打擊違法行為、完善保護投資者等方面取得了十足的突破。

當前,科創板試點註冊制引領經濟發展向創新驅動轉型的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次《證券法》的修訂促進了科創板“試驗田”試點註冊制的成功經驗向其他各個板塊進一步推進。《證券法》的修訂可以說是為仍在試點註冊制的科創板提供了法律依據。新《證券法》實行之後,企業上市由核准制改為註冊制,精簡優化了證券發行條件、調整了證券發行程序,將為大批科技創新型公司的上市鋪平道路。

同時,新《證券法》設專章規定投資者保護制度,順應了各界的呼聲。據悉,新《證券法》區分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有針對性作出投資者權益保護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代為行使徵集制度;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糾紛的強制調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制度。

此外,為適應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需要,新《證券法》探索了適應我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訴訟制度,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訴訟原則,依法為受害投資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而新《證券法》更為吸引眼球的則是嚴峻的刑罰。

根據新《證券法》顯示,證券交易內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違反規定從事內幕交易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以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而對於欺詐發行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募集資金百分之五的罰款,提高至募集資金的一倍;對於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從原來最高可處以六十萬元罰款,提高至一千萬元;對於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虛假陳述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虛假陳述的,規定最高可處以一千萬元罰款等。

由此可以看出,新《證券法》極大地提高了證券違法犯罪的成本,使得行政處罰的力度大幅提高,將有力威懾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行為。

新《證券法》對證券違法民事賠償責任也做了完善。如規定了發行人等不履行公開承諾的民事賠償責任,明確了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中的過錯推定、連帶賠償責任等。

近年來,資本市場改革步伐持續加快。資本市場重大基礎性制度改革,目的是為了推動和協助中國經濟向高質量發展模式的轉變,而此次新《證券法》的實施就是助推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代表性實踐。未來,隨著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勢必將催生一批優秀的龍頭企業,這些在高質量發展轉變過程中誕生的具有持續經營能力的上市公司,將是資本市場賴以持續發展的基石。

資本市場在我國金融體系運行過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作為資本市場的根本大法,《證券法》的修訂關係到資本市場的生態環境,決定著資本市場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制度框架與發展方向。此次《證券法》的修訂將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改革,使我國資本市場更加市場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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