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 新《证券法》值得期待

本报记者 孙兆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从内容上来看,新《证券法》的“组合拳”不仅没有辜负投资者的厚望,更为投资者带来了新的期待。

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的上一次修订要追溯到2005年,本次修订是《证券法》时隔14年之后的第二次修订。14年来,随着创业版、新三板、科创板的设立,中国资本市场逐渐呈现出多层次特性。此番修订,《证券法》在扩大证券定义、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打击违法行为、完善保护投资者等方面取得了十足的突破。

当前,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的改革已取得了初步成效,本次《证券法》的修订促进了科创板“试验田”试点注册制的成功经验向其他各个板块进一步推进。《证券法》的修订可以说是为仍在试点注册制的科创板提供了法律依据。新《证券法》实行之后,企业上市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精简优化了证券发行条件、调整了证券发行程序,将为大批科技创新型公司的上市铺平道路。

同时,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顺应了各界的呼声。据悉,新《证券法》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作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此外,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而新《证券法》更为吸引眼球的则是严峻的刑罚。

根据新《证券法》显示,证券交易内幕消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而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由此可以看出,新《证券法》极大地提高了证券违法犯罪的成本,使得行政处罚的力度大幅提高,将有力威慑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近年来,资本市场改革步伐持续加快。资本市场重大基础性制度改革,目的是为了推动和协助中国经济向高质量发展模式的转变,而此次新《证券法》的实施就是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代表性实践。未来,随着经济的高质量发展势必将催生一批优秀的龙头企业,这些在高质量发展转变过程中诞生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上市公司,将是资本市场赖以持续发展的基石。

资本市场在我国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决定着资本市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制度框架与发展方向。此次《证券法》的修订将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使我国资本市场更加市场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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