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7 銀行徵信系統有不良信用記錄,法院會認定銀行侵犯名譽權嗎?

近年來,出現不少這樣的案例,有人到銀行貸款時發現自己銀行徵信系統存有不良信用紀錄,被列入了黑名單,導致不能貸款或有其他損害後果。此時,可否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請求法院認定銀行侵犯名譽權?下面我們通過案例說明。


銀行徵信系統有不良信用記錄,法院會認定銀行侵犯名譽權嗎?


案情簡介

周某訴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譽權糾紛案中,原告周某訴稱被告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於2009年6月18日簽發了一張以原告姓名辦理的信用卡(以下簡稱涉案信用卡),因該卡欠款逾期未還,導致2009年6月之後原告的徵信系統中存在不良還款記錄。2009年9月23日原告接到被告要求還款的電話通知後,方才知曉有人冒名向被告申請了信用卡,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同時將報案情況電話通知了被告。銀行徵信系統中的不良信用記錄對原告從事商業活動及其他社會、經濟活動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特別是原告在國外工作生活期間,同事和朋友得知原告因信用卡糾紛被銀行告上法庭,對原告名譽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被告在涉案信用卡申辦、發放環節中沒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存在重大過錯,後又在應當知道該信用卡欠款無法追回系其自身管理不善造成的情況下,濫用訴權,企圖將損失轉嫁給原告。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故訴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交通費人民幣500元(以下幣種相同)、律師費38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書面賠禮道歉。

被告辯稱:涉案信用卡是否系他人冒用原告周某名義辦理,現正由公安部門立案調查,目前尚無結論。徵信系統上存在的不良記錄,被告是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進行報送的,被告報送的信息也都是源於原告名下信用卡的真實欠款記錄,並非捏造,故不存在任何虛構事實或侮辱原告的情節。而且被告提供徵信信息的範圍僅限於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數據庫,徵信系統中的信息對外處於完全保密狀態,不會對原告的名譽產生影響。被告的行為並沒有導致原告名譽權受損,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遭受到經濟或精神上的損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的行為是否導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到損害。認定被告是否構成名譽侵權,應當根據其有無過錯、原告周雅芳名譽是否受到損害,以及在過錯與損害均存在的情況下兩者間有無因果關係等因素加以判斷。本案中,...被告對涉案信用卡的開通審核未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存在過錯。然周原告名譽是否受到損害,應依據其社會評價是否因被告的行為而降低加以判斷。本案中,名譽是否受損的爭議焦點在於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上的記錄是否會降低原告的社會評價。對此,原告稱徵信系統中的不良信用記錄對原告從事商業活動及其他社會、經濟活動造成重大不良影響,被告則稱徵信系統中的內容對外保密,不會貶低原告名譽,結合原告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上記載查詢原因系“本人查詢”,而被告提供的個人信用報告上記載查詢原因系“貸後管理”,可見查詢者包括信用卡的持卡人和髮卡行,至於社會公眾能否查詢,則無從體現。故原告主張其名譽因徵信系統中的不良記錄而受到損害,並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法院難以採信。原告又稱其同事和朋友得知其因信用卡糾紛被銀行告上法庭,對其名譽造成了嚴重的不良影響,對此,法院認為,訴訟系法治社會中解決糾紛的常用、合理手段,周雅芳名譽不因其被他人起訴而有所損害,故對該主張,法院不予採納。綜上,被告中國銀行上海分行已採取措施停止侵害,消除了原告的不良信用記錄,故原告以侵害名譽權為由,要求中國銀行上海分行賠償損失,並書面賠禮道歉,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周雅芳的訴訟請求。後原告進行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由本案可知,在與銀行之間因不良信用記錄發生名譽權糾紛時,法院是依據侵權行為的要件進行審查,即原告應當舉證證明其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首先關於侵權行為的認定,只要銀行報送的信息是源於原告名下信用卡的真實欠款記錄,並非捏造,就不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的行為。其次關於損害後果的認定,名譽權受損害的損害後果應當是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中國人民銀行的徵信系統是一個相對封閉的系統,只有本人或者相關政府部門、金融機構因法定事由才能對該系統內的記錄進行查詢,這些記錄並未在不特定的人群中進行傳播,並且造成原告的社會評價降低,故不能認定存在名譽受損的後果。因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均不存在,故無需對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考察。


總結

綜上,除非有證據證明銀行虛構事實,並能證明真實受到損失,否則法院一般不會認定銀行侵犯名譽權。當發現自己在銀行徵信系統存有不良信用紀錄時,可以向所在地的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機構投訴,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和處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覆投訴人;若因第三人過錯導致,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三人侵權,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現在徵信系統建立了信用信息修復機制,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為5年,超過5年期限後從信用報告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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