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检察官以案说法」炒黄金期货触犯挪用资金罪

当前,各种理财产品种类繁多,各大银行也推出不少理财产品,其中不少正规、优质产品也给人们带来了收益。但是,如果不能理性投入、科学理财,就有可能血本无归,甚至触犯法律。

今天,为您讲述一个为炒黄金期货触犯挪用资金罪的案例。

案情回放

2014年8月,伊川县某百货公司成立,该公司集大型超市、购物广场、餐饮、娱乐于一体,自营业以来,深受伊川人民青睐。2015年9月,朱某通过招聘进入该百货公司担任该公司财务经理。

后来公司财务部门出现一些漏洞,原本由财务经理和出纳各自掌握的两个公司U盾,暂时由朱某一个人掌管。朱某自己投资有理财产品,尤其对黄金、期货兴趣浓厚。因为资金短缺,但又想赚取更多的收益,朱某把目光投向了公司资金账户。2016年11月--2018年3月之间,朱某利用职务之便,20多次将公司账户资金转入其丈夫名下,涉及金额达190余万元。令她没想到的是,自己陷入炒黄金、期货的漩涡,挪用的公司资金打了“水漂”,直至案发时,这些资金也未能及时归还。

「检察官以案说法」炒黄金期货触犯挪用资金罪

目前,朱某因触犯挪用资金罪已经被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行为分析

本案中,朱某作为公司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盈利活动,数额较大。这种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朱某投资理财产品本无可厚非,但她不该把手伸向公司账户,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原本,朱某也许只为一时之需,以为暂时挪用一下,只要按时归还,就会平安无事。然而,有些“规则”实在是不能触碰,否则,尝到甜头,就容易滋生侥幸心理,久而久之,陷入其中而无法自拔。本案中的朱某挪用公司资金就如在雪地里“滚雪球”,越滚越大,最终自食恶果。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以案说法」炒黄金期货触犯挪用资金罪

根据2000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本人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办案感言

「检察官以案说法」炒黄金期货触犯挪用资金罪

办案检察官李倩

俗话说“撑死胆大,饿死胆小”,虽然勇气不可缺,但底线更不能丢。与金钱相比,自由价值更高,因此,不该冒的风险不能冒,也许一时的“疯狂”能取得收益,但若不自制,就有“翻船”的可能。理财产品有风险,投资要谨慎,更不能把手伸向不能伸的地方,否则触犯法律,将得不偿失。

检察君有话说

在多数公司、企业,或多或少存在“挪用资金”现象,挪用人只要及时归还,领导层也都通常会“忽视”,其实,这样的财物漏洞应该堵上。不然,有一日“失控”,公司财物受损,涉案人员也难逃法律惩处。

在此,检察君普及一下挪用资金罪的相似罪名,也算普个小法~~~~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资金的使用权,简单来说,就是“我借用一下下,还是要还的”。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

财物的所有权,即“我就是想据为己有,不想还了”。

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不同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单位资金的使用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威信、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