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利川一收費員穿“警服”收天價停車費 每小時20元!

6月6日,一則“利川驚現一天價停車場”的視頻在利川市民的朋友圈中大量傳播,視頻中一名停車場的工作人員著制式警服、佩戴警銜標誌,以每小時20元的標準高價收取停車費用,但該工作人員並非警察。

利川一收費員穿“警服”收天價停車費 每小時20元!

事發後,利川市公安局立即組織警務督察大隊、東城派出所展開調查。經摸排,民警找到該停車場,現場查獲非法使用警用標誌、著制式警服的工作人員牟某、張某。

經調查,該停車場屬某工程公司。今年5月底,公司法人彭某安排辦公室文員向某,為停車場收費員購買保安服裝。向某從淘寶網購了2套人民警察制式服裝,發放給收費員牟某、張某穿著使用。兩人認為穿著人民警察制服並佩戴警用標誌可以為收費工作帶來方便,便一直身著警服從事停車場收費業務。期間,彭某發現該問題後並未制止。

利川一收費員穿“警服”收天價停車費 每小時20元!

6月6日,牟某、張某因停車費用問題與人發生糾紛,被對方拍攝視頻發佈於網上,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損害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相關條款,法人彭某被依法處以罰款1000元,並處拘留十日的處罰,收費員牟某、張某被分別依法處以罰款500元,並處拘留十日的處罰。”

法律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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