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遇到借錢起訴的問題,尤其是常被問道,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嗎?或被告戶籍地外地的,人長期在北京打工,請問是在北京起訴還是在被告戶籍地起訴。
民間借貸糾紛系合同糾紛,因合同引起的糾紛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公民則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但如果要在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則需要提供被告在某個地方經常連續居住滿一年的證明,假如被告張然(系河北大廠人)借劉能(天津武清人)人民幣20萬元,張然一直在北京朝陽工作,居住在海淀區,劉能在房山工作,一直居住通州,那麼本案如何確定管轄?通俗的講,劉能應當去哪裡的法院起訴呢?(A)大廠法院(B)房山法院(C)朝陽法院(4)海淀法院(5)武清法院(6)通州法院 。借條中雙方未約定法院管轄,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大廠法院和武清法院都具有管轄權。海淀法院和通州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需要原告劉能能夠證明被告離開住所至起訴時連續經常居住滿一年或自己在通州離開武清時至起訴時連續經常居住在通州滿一年。如果能夠證明,則可以在北京海淀法院或通州法院起訴,否則無法在北京起訴。張然在朝陽工作,劉能在房山工作,不是住所自然無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也就是身份證上的地址。被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轄權毋容置疑。劉能系天津武清人,為何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呢?為何可以在原告劉能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呢?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即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劉能作為接受貨幣的一方,享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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