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2 聊聊“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決勝基本解決執行難

聊聊“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法官,法官!我官司打贏了,為什麼到現在還拿不到錢啊?”

“我的案子怎麼終結了?他沒有財產?怎麼可能!我不管,反正我申請執行了,法院就要負責幫我弄到錢!”

……

在執行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以為,只要官司贏了,只要向法院申請執行了,就一定能拿到錢,而當法院已經窮盡各種執行措施,依然無法找到任何財產線索,無法及時執行到位時,就認為法院執行不力。

實際上,“執行不能”≠“執行難”,它們之間是沒有半毛錢關係的。

下面請看兩個案例:

案例一

5月24日,泰山區法院組織執行法官在對被執行人焦某某家中採取搜查措施後,因焦某某家徒四壁、生活困難,確無財產可供執行,依法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裁定。

聊聊“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申請執行人焦某與被執行人焦某某均系省莊鎮某村村民,兩人因澆地問題發生糾紛,焦某某將焦某打傷,後經法醫鑑定為輕微傷。泰山區法院於2015年10月12日作出判決,判令焦某某賠償焦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6128.59元。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焦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焦某申請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立即對被執行人焦某某的財產進行了查控,但焦某某名下無存款、車輛、房產和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經與其所在村委聯繫,執行法官還了解到,焦某某妻子身患重病,靠針藥維持生命,已喪失勞動能力,家中還有年過八旬的老母親需要贍養,僅靠焦某某單薄的收入勉強維持生計。

聊聊“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為妥善處理案件,執行法官多次傳喚焦某某到庭或到其家中查找,但焦某某始終未露面。當執行法官第三次到焦某某家找其時,焦某某卻躺在床上,原來其幹活的時候不慎摔傷,造成肋骨骨裂、腿骨骨折。經過法官的一番勸說,焦某某答應傷好後主動到法院履行賠償義務。然而,幾個月過去,焦某某仍未履行義務。5月24日上午,執行法官再次來到焦某某家中,焦某某不在,經聯繫,焦某某稱在外陪妻子治病無法返回。執行法官遂對焦某某家中財物展開搜查,但未發現任何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過程中,焦某某的母親幾度情緒失控,失聲痛哭,請求執行法官的諒解和同情。

雖然執行法官傾盡全力,但因焦某某確實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最終只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

案例二

2015年11月,被執行人徐某某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申請執行人朱某某、陳某某之子死亡,兩人受到沉重打擊。該案經寧陽縣法院審理,判決徐某某承擔50餘萬元的民事賠償。判決後,徐某某遲遲不履行義務,朱某某、陳某某遂申請強制執行。執行立案後,執行幹警立即進行了線上、線下查控,但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存款、房產及投資。考慮到被執行人家庭困難,暫時確無可供執行財產,執行幹警積極為申請執行人申請了司法救助,最終申請救助金5萬元。

面對此類被執行人喪失履行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等涉民生客觀執行不能的案件,鑑於案件當事人家庭條件的特殊性,法院往往無法像對“老賴”那樣,對其進行強制執行,而是更多地考量被執行人的實際經濟狀況,根據相關規定,實施司法救助,多渠道解決弱勢群體困難。這些實際情況和執行方案,執行法官會告知執行申請人,並作詳細說明。

“執行難”是指: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但由於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法院執行以及法院內部消極執行、拖延執行等因素,導致案件不能執行到位。這些案件通過完善制度機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升執行人員素質、強化法院與相關部門聯動配合等是能夠解決的。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就是要基本解決該類案件。

“執行不能”則是指:被執行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在法院窮盡各種財產調查和措施之後仍不能執行到位。這類案件不是法院努力就能夠解決的。針對該類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執行不能案件退出機制,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這種退出並非永久性退出,法院將積極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一旦符合條件將及時恢復執行,全力維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

希望大家能夠正確認識執行工作,瞭解“執行不能”,理解法院,理解法官。

請多一份耐心和信任,執行法官一直在路上……

莒縣法院

強制執行!這次不是拆,是建

近日,山東省莒縣人民法院17名幹警驅車40多公里,來到莒縣碁山鎮三莊村,執行一起恢復原狀糾紛案件。

申請執行人張甲與被執行人張乙兩家宅基地相鄰,在張甲外出期間,張乙為自家出入方便,擅自將張甲宅基地上的南院牆及部分西院牆拆除。多次協商未果後,張甲將張乙告上了法庭,一審判決張乙恢復張甲家院牆原狀,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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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院牆建設

由於雙方當事人積怨多年、對立情緒激烈,執行幹警多次釋法明理,均未果。莒縣法院在評估執行風險後,統籌協調,由執行庭督導施工、法警隊周邊警戒、研究室跟蹤錄像,對該案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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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老人勸離執行現場

聊聊“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強制帶離干擾執行者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年過八旬的母親抱著年幼的孩童,坐在執行地點阻攔施工。經反覆勸說,由兩位女法警攙扶其回到家中。張乙的妻子不聽勸阻,頻繁干擾執行過程,經過教育警告,書面保證不再擾亂建設院牆、恢復原貌的過程,並表示以後尊重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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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牆恢復原狀

經過8小時蹲守執行,申請人張甲家的院牆完成施工,原狀得以恢復。

東營區法院

這次,集中清查執行不能案件

聊聊“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2018年6月7日清晨6點半,東營區法院出動8輛執法車,28名執行人員,一路奔赴東營市各個小區,對十幾起案件進行了集中執行,尤其對其中5件執行不能的案件進行了重點清理,全部現場勘驗,並進行重新核實。

執行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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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執行不能”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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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東營市東八路某公司的廠房所在,整個廠區已經空無一人,大門緊鎖,院內還有一棟未建成的廠房。執行法官說這個公司在我院一共涉及了24起案件,現在已經用盡了各種辦法,仍未查到可供執行的財產,涉及的24件案件屬於執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通過一個上午的集中清理,共拘傳了3名被執行人,順利執結2件,一名被執行人所涉及的兩起案件當場和解一件,部分履行一件,執行到位標的2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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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營區法院執行局領導 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溝通此次執行行動

在執行過程中,東營區法院特別邀請了一名人大代表和一名政協委員全程監督、參與,親身感受法院的執行工作,他們表示,以前一直覺得只要法院判決了,就必須執行,今天才知道,執行法官們想要查控到財產、找到被執行人也沒那麼容易。

法官心裡話

在面對執行不能的案件時,執行法官也很無奈,很多當事人認為只要向法院提交了執行申請書就完事了,殊不知有時還需要申請人自己提供財產線索。

有很多當事人官司打贏了卻拿不到錢,就理所當然認定是執行人員不作為,殊不知被執行人名下無財產,依法窮盡一切強制措施後最終還是無法執行,執行人員也無可奈何。這種情況,就是“執行不能”。

對於“執行不能”案件,法院往往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簡稱“終本案件”。“終本案件”並不是不再執行,當申請執行人發現並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後,案件還可以恢復執行。

聲明:本文所稱“老賴”僅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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