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 商榷《農村家庭成員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糾紛,是否屬法院受案範圍》

2018年5月7日,頭條號“曲陽法院”發表了一則《農村家庭成員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糾紛,是否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案例分析,認為家庭成員之間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糾紛不是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承包經營戶,而非家庭成員個人,也就是家庭成員個人並沒有承包經營權;同時家庭成員之間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糾紛也不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體是作為發包方(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家庭承包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是財產的一種,對於農民來說,是很重要的一項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保護法》均強調該權利,內容仍以家庭為承包方,而非某一個家庭成員,也就是說不是每一名成員就相對應某塊田地。上述兩部法律,沒有對承包經營戶以外的主體,如家庭成員之間土地分配作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可見本案土地使用權爭議由人民政府處理。法院不越俎代庖,用審判權替代型行政權。但法院可以進行調解,由當事人憑藉調解協議辦理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

商榷《農村家庭成員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糾紛,是否屬法院受案範圍》

爭鳴

就此,筆者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認為上述觀點有商榷之處,下面將本人觀點予以整理,目的在於研討學習。

首先,什麼是土地使用權、什麼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公民和法人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使用國家或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利。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可分為農用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建設用地使用權。

而土地承包經營權,則是指承包者通過簽訂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對農村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

其次,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因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爭議的不作為法院民事訴訟受案範圍,而是作為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如果當事人對人民政府有關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有關政府部門提起行政複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由於承包權人之間的身份平等,所享有的權利義務平等,故承包權人之間發生的權屬明確的爭議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同時,《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四條則明確了因土地侵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行政區域邊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土地使用權、所有權爭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法院受理關於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的範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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