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8 商榷《农村家庭成员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纠纷,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2018年5月7日,头条号“曲阳法院”发表了一则《农村家庭成员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案例分析,认为家庭成员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不是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承包经营户,而非家庭成员个人,也就是家庭成员个人并没有承包经营权;同时家庭成员之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纠纷也不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是作为发包方(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家庭承包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财产的一种,对于农民来说,是很重要的一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保护法》均强调该权利,内容仍以家庭为承包方,而非某一个家庭成员,也就是说不是每一名成员就相对应某块田地。上述两部法律,没有对承包经营户以外的主体,如家庭成员之间土地分配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可见本案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法院不越俎代庖,用审判权替代型行政权。但法院可以进行调解,由当事人凭借调解协议办理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商榷《农村家庭成员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纠纷,是否属法院受案范围》

争鸣

就此,笔者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认为上述观点有商榷之处,下面将本人观点予以整理,目的在于研讨学习。

首先,什么是土地使用权、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指承包者通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对农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因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不作为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而是作为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果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有关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有关政府部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由于承包权人之间的身份平等,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平等,故承包权人之间发生的权属明确的争议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同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则明确了因土地侵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行政区域边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争议。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法院受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的范围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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