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19

案例:張某智在其出現感染症狀後,1月24日、1月27日、1月28日分別在海南東方市人民醫院、東方醫院就診時,刻意隱瞞其密切接觸從湖北武漢到東方市居住的姐姐、姐夫等情況,並多次在輸液時往地上吐口水,與醫護人員發生爭吵,導致東方市2名醫護人員感染新冠肺炎。2月15日下午,張某智治癒出院,被海南省東方市公安局帶走進一步調查和處置。


【以案普法】疫情防控典型案例19 | 輸液時吐口水,傳染2名醫護人員

廣州市律協疫情防控服務團成員

市律協普通犯罪刑事法律專委會主任 李桐樣律師


李桐樣律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實施《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意見》提出了依法嚴懲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十大執法司法政策。


《意見》明確,依法嚴懲暴力傷醫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間,故意傷害醫務人員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或者對醫務人員實施撕扯防護裝備、吐口水等行為,致使醫務人員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隨意毆打醫務人員,情節惡劣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採取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嚇醫務人員的,以侮辱罪或者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以不準離開工作場所等方式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根據上述《意見》的精神,張某智的行為已涉嫌故意傷害罪,有可能判處三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揚言自己是“病毒攜帶者”故意吐口水!


案例:山西一張姓女子,不顧小區門口管理人員的勸阻,強行闖門說是要進入小區給自己的妹妹送菜,還揚言自己是“病毒攜帶者”並朝前來勸阻的民警吐口水,被行政拘留20天。


主持人:張某沒病但也吐口水,違反了什麼法律呢?


李桐樣律師:張某最終被行政拘留20天,表明其至少有兩種違法行為,因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僅僅只有一種違法行為,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只有15天,只有在存在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情況下,才有可能合併執行被行政拘留20天。


從這個案例來看,張某最有可能存在的兩種違法行為是:


(1)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是一種妨礙社會管理的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最高可以處十天行政拘留;

(2)朝他人吐口水是一種極端侮辱人的行為,存在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最高可以處十天行政拘留。因此,合併執行,對張某處以行政拘留20天有法律依據。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一邊吐口水一邊說我是病毒的攜帶者,用吐口水的方式來恐嚇管理人員,這是非常惡劣的行為。假如他真的是一個病毒攜帶者,那麼他吐的口水就不僅僅是口水了,而是傳染源,是射向不特定群眾身體的一顆子彈,這就性質非常嚴重,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之規定,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而且此人還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刑法第277條的規定,有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對行為人有可能擇一重罪處罰或者數罪併罰。


疫情期間向電梯按鍵吐口水發洩或將重處!


案例:在江北一小區將行為人李某(女,48歲)查獲。據李某交代,因與他人發生糾紛心生怨恨,遂於2月9日9時許乘坐小區電梯時向按鍵吐口水發洩不滿。經查,李某14天內無外地居住史,未接觸湖北地區人員,體溫正常。目前,李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主持人:在電梯內朝樓層按鍵吐口水,這樣的行為違反什麼法律呢?


李桐樣律師:具體追究什麼法律責任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1、如果是新冠肺炎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2、如果不是,也屬於尋釁滋事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規定,一般處5—10天的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處10—15天行政拘留;

3、如果個人多次實施類似行為的,則涉嫌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293條之規定,有可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惡意吐口水可怕,刻意隱瞞更可怕!


主持人:疫情期間刻意隱瞞病情,是否違法呢?


李桐樣律師:在疫情防控期間,隱瞞自己的新冠肺炎病情是一種違法行為,這種行為有造成傳染病擴散的危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將處以警告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處拘留並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罪名。


需要說明的是,這次新冠肺炎雖然國家定性為乙類傳染病,但同時規定按照甲類管理,根據2008年6月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49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當按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立案追訴。刻意隱瞞的行為可以說害了自己和家人、也害了國家和社會,法不容情,大家千萬要引以為戒。


瞞報疫情、故意傳播,最高可判死刑!


案例:福建晉江一男子從武漢返回家中,卻謊稱從國外歸來,此後他到處赴宴,後被確診為新冠肺炎,導致約4000人因此醫學觀察。該男子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晉江警方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


主持人:對瞞報導致病情大面積傳播這類的處罰是不是會更加嚴厲?


李桐樣律師:這種情況我覺得至少是涉嫌以過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雖然不能肯定是否因疏忽或大意串門構成過失;其次如果明確知道自己已經是確診病例,還四處去亂竄,這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以判處死刑。另外這種行為即使沒有達到這個量刑標準,至少極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也有可能被出具拘留並罰款。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依據是什麼?


主持人: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什麼區別?


李桐樣律師:自身知道可能有確診的情況,如果沒有走向公共場所,沒有乘坐交通工具,依然造成了傳染源擴散的話,可能就是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果知道自己是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依然大肆的出入公眾場所,主觀上有一個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就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兩者重要的區別,就是看他是否出入了公共場所或乘坐了公共交通工具,判斷標準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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