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馬鞍山:近十年未交納物業費 耍賴 個人賬戶被法院查封 蔫了

小區物業管理公司為業主提供服務,業主繳納物業管理費,本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可前不久,家住花山區金瑞新城小區的潘某卻因近十年拒不交納物業管理費而被告上法庭。花山區人民法院對這宗糾紛案作出判決,依法判令潘某付還拖欠的物業管理費1602.7元。法院判決生效後,法院工作人員多次催繳,潘某始終以身在外地、沒錢等為由拒不執行,無奈之下,法院查封了其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被封后,生活來源被掐斷,潘某這才主動付清了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沒錢、沒錢!物業費一拖再拖

2017年年初,經多次調解無果後,原告馬鞍山市頤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被告潘某因物業管理費問題發生糾紛而對簿公堂。庭審前,庭審法官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了庭前調解,經庭審法官耐心勸導,被告潘某當著庭審法官的面口頭承諾會付還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離開法庭後,馬鞍山市頤和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跟隨潘某來到其家中收取所拖欠的物業管理費,未曾想,潘某聲稱家中現金不夠,第二天再予以支付。第二天,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再次向其催要所欠的物業管理費,潘某再次以家中沒錢為由予以搪塞。第三天、第四天……物業管理公司工作人員連續多次向其催要所欠的物業管理費,潘某始終以身在外地、沒錢等各種理由予以迴避。

無奈之下,馬鞍山市頤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只得向花山區人民法院求助。花山區人民法院於2017年5月3日,對該案予以了受理。隨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於2017年7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頤和物業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參加訴訟,潘某經該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訴訟。

原告訴稱,依照雙方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原告為潘某所在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業主應按相關協議約定按月交納物業服務費用。被告自2008年6月起未交納物業管理費,請求判令被告付還拖欠的物業管理費1652元(該小區前期提供服務的華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被告拖欠的物業費債權轉讓給現提供服務的頤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個人賬戶被封!主動付清拖欠的物業費

花山區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後認為:2015年5月,頤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與馬鞍山市金瑞新城瑞南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頤和物業公司為金瑞新城瑞南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物業管理服務期限為三年,即從2015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物業管理服務費按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0.17元收取。”此外,頤和物業進駐瑞南小區後,前期在該小區提供物業服務的華平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其在該小區的債權一併轉讓給頤和物業公司。潘某系金瑞新城二村某室業主,該房屋屬於金瑞新城瑞南小區,建築面積為92.43平方米,現潘某未支付2008年6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業管理服務費,以致成訟。

花山區人民法院認為,頤和物業公司與馬鞍山市金瑞新城瑞南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該合同對馬鞍山市金瑞新城瑞南小區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頤和物業公司按月提供服務後,潘某應及時履行支付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義務,否則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綜上,頤和物業公司要求被告潘某支付物業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該院予以支持,但物業費應當為1602.7元(102個月×0.17元/月·平方米×92.43平方米≈1602.7元),對原告訴請中超出部分該院不予支持。潘某經該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出抗辯意見及反駁證據,視為放棄抗辯權,應承擔對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該判決生效後,法院工作人員多次上門催繳,潘某始終以身在外地、沒錢等為由拒不執行,無奈之下,法院查封了其個人賬戶。個人賬戶被封后,生活來源被掐斷,潘某這才低下頭來認錯,付清了拖欠的物業管理費。

本報記者塗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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