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既做无罪辩护又做最轻辩护吗?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这个问题,颇具争议,其实困扰了不少人,很多人认为不行,认为是逻辑矛盾,作了无罪辩护,就一定不能做罪轻辩护或者量刑辩护,但实际上,不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逻辑上,我觉得都是可以的。

因为辩护的根本是维护当事人利益,而不是口舌之争,本来就是针对具体情况的相关策略,而不是一成不变的钻牛角尖。

笔者近日旁听过一个非法集资案件庭审,某位辩护律师为自己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后,依然为其作了罪轻的量刑辩护,引来检察官的当庭挑战,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称辩护辩护律师的意见自相矛盾,既然认为自己当事人无罪,为何还要发表罪轻辩护意见。此话一出,场面十分尴尬。

其实这个问题,很多律师都在纠结,法庭上,律师可以既作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吗?

答案是可以。

如果经常接触刑事辩护,我们经常会看有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时,会洋洋洒洒发表一大段当事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但之后话锋一转,说“退一万步讲,即便我的当事人构成犯罪,也属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但实际上,从我看来,这位律师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不仅没问题,还很有必要。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在声明保留其无罪辩护意见的同时,在假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当庭提出或庭后提交罪轻的辩护意见和相应的量刑意见。同时,辩护律师和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是独立的,即便被告人自己认罪,辩护律师的无罪、罪轻辩护意见,不影响对被告人认罪态度的认定。

首先,根据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该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便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法庭在查明定罪事实后,还有义务查明量刑事实。而律师作罪轻辩护,就是在配合查明当事人的量刑事实。同时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可以在公诉意见的最后提出相关量刑意见,辩护律师也可以针对其量刑意见提出自己的观点。

又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也就是说,对定罪和量刑的调查,质证和辩论,是独立的两个部分。而且在逻辑上,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之后,是如果法庭依然认为当事人有罪,那辩护律师就顺势提出相关罪轻的辩护意见,这种在辩护逻辑上也完全行得通,本质上并没有什么矛盾之处。因为不管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最本质的目的就是实现有效辩护。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被多数国家认可,我国亦不例外。

还有更加明确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出台的《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而根据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不仅仅是法庭上,在审判前的辩护阶段,律师也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权利

比如在侦查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介入刑事案件后,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提出了当事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并且写成了书面的法律意见书,辩护律师不仅可以即无罪的辩护意见,也可以提出当事人可能最终只适用缓刑或免予处罚的最轻辩护意见,从而成功促使当事人被取保,或变更强制措施。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辩护人在庭审辩论中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经常会被公诉人或法官笑话或斥责,认为这是逻辑错误。

比如这样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罪,即使退一万步说,法庭确定被告人有罪,那么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有人称之为骑墙式辩护。

还有这样说的:“辩护人坚持认为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庭不采纳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请注意被告人具有以下从宽处理的情节”,也有人称之为两段式辩护。

不管是叫骑墙式辩护还是叫两段式辩护,都是把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分开来进行,这种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是很自然的做法。

辩护人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说:“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发表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首先,就本案的定罪问题发表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其次,再就本案有关的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本案被告人存在以下从宽处理的情节。”

最早规定这种做法是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31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

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2018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44条规定:“被告人当庭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法庭对定罪事实进行调查后,可以对与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调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出示证明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量刑事实、证据的调查,不影响无罪辩解或者辩护。

所以,以后再有人说律师不能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就用上面的法条怼回去吧!


刑事律师翟振轶


可以的。

先举例说明。

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中,就时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我们都知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要求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达到三级以上。那么,很多时候,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传销组织都是符合这个条件的,但具体到内部某个涉案人员就不一定达到这个标准,比如参加传销组织的王某只发展了25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法院认为传销组织整体的人数和层级达到刑事处罚的标准,王某参与发展下线,对组织的建立和扩大起到关键性作用,也属于共犯,有的法院则认为王某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时,律师就可以两种辩护同时进行,以王某发展人数较少,不属于“组织、领导者”为由为其作无罪辩护,同时结合其发展人数、加入时间、获利数额等涉案情节为其进行罪轻辩护。

再说说法律依据。

1.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

2.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

3.中华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护时,辩护律师可以先就定性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然后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


网络犯罪辩护黄佳博


依我之见:‘’不能‘’

为什么不能呢?

因为你辩护方的观点在‘’定性‘’上的违反刑事法理逻辑的‘’前后矛盾‘’的论点,很容易遭遇到检控方攻击,法院也不会采纳你‘’前后矛盾‘’的观点。

以下本人从控辨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作为辩护人律师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这是律师作为受当事人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所在,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依法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法律和事实有权为当事人的犯罪嫌疑人丶被告人作无罪丶罪轻丶减轻丶免除处罚的辩护。所以,律师依法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是职责所在,是依法履行律师职责的表现。

二,本案例中所述‘’律师是否可以对当事人的行为既作‘无罪’,又作’最轻’的辩护呢‘’?依我之见:不能!

A,因为罪与非罪是控方起诉和辩护人之争议的焦点,也是该案件争议的基础事实,如果经法庭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明你的当事人确实无罪,你的职责就应该坚持为你的当事人作无罪辩护,也因为罪与非罪的最终定性会影响你的当事人的性命丶财产丶自由丶名誉,根据事实和法律(不是违背事实丶甚至弄虚作假丶贿赂法官)为当事人所无罪辩护是保障人权的光荣使命;

B,那么,辩护律师又将其当事人的行为又改变为‘’罪轻‘’的定性辩护观点为什么‘’不能‘’呢?因为前面你认为根据事实和法律你的当事人无罪,你又在后面改口为‘’罪轻‘’,就意味着你已自己否定了‘’无罪‘’的观点,这在法理逻辑上是前后矛盾的辩护丶也是自打耳光的丶最为失败的辩护;

C,指控方(自诉人丶检控方)将抓住你‘’前后矛盾‘’的论点进行分析批驳,将为抓住庭审主动权把辩护律师逼入死角,你为当事人服务的初衷将得更加遥远,你辩护律师将在庭上处于十分gan尬的地步,你都自顾不暇了,还能邦你的当事人?

那么,面对有‘’从轻‘’情节,该怎么办?

三,既然你辩护律师选择了为你的当事人作无罪辨护,你就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无罪辩护,针对控告指控你可以从‘’行政违法‘’的角度承认你的当事人有‘’行政违法过错‘’,而不能同意控方的有罪指控,并同时提醒法庭你当事人虽已行政违法,但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对你的当事人依法作出判决,对于‘’从轻处罚‘’情节也会在判决中体现。


唐先明75443043


律师采取这种辩护策略是可行的,但是前提条件是这种辩护策略必须得到当事人的认同。

举一个自己曾经的真实案例为证,在一起强奸案件的代理过程中,经过对侦查机关证据以及辩护人提交的证据的综合判断,我认为案件核心证据即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是没有办法得到保证的,也即被害人撒谎的可能性很大,因此从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证明标准的要求来看,我认为案件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因此我的主要辩护观点当然是当事人是无罪的。但是,毕竟在中国,做无罪辩护的空间不是很大,因此从保障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我又提出了一个观点,那就是本案中证明犯罪既遂的证据取证程序严重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非法证据,因此必须予以排除,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因此我的另外一个观点是,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未遂犯。这就是在一个案件中既有无罪观点、也有最轻观点的例子。当然这个案子我当事人是不认罪的,因此我的最轻辩护观点如果要发表,必须得到他的认同。

虽然所谓法律赋予律师独立的辩护权利,但是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遵循的一个原则就是你的辩护权来源于当事人,因此辩护观点必须得到当事人的认同。如果你的辩护观点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同,那么要么你退出辩护,要么就必须依据当事人的意愿发表辩护观点。但是,一般来讲,只要律师认真负责并和当事人建立了互信关系,律师的辩护策略当事人都会予以认同的。


张超律师


这样的想法,是非常愚蠢的。

既辩无罪、又辩罪轻就是亲自打自己的嘴!

罪与非罪,罪重罪轻,这两种观点不是一个层级的,如果混为一谈,辩护效果绝对归零。

一般来说,辩护人接受案件后首先考虑的就是这两个问题,只有将这两个问题厘清了,才能确定辩护的切入点,才能够组织出有力或有效的辩护方案。

一目了然的有罪案在此可以免谈。

似是而非的、争议比较大的有罪案件,指控书通常都是提出若干个似是而非的“犯罪事实”以求相互印证地去证明被告人有罪,实质上,这样的案件往往是只有一个或一种行为事实接近犯罪,其他都是不值一驳的。比如,指控西宁林律师‘’通过司法调解和诉讼活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就是个笑话!用“著名非律师”的话说:参与调解和诉讼的司法人员是否也一并认定为共犯呢?反过来说,如果指控西宁林律师在法律框架外为“采用套路贷而涉黑犯罪人员‘’出谋划策,辩护人还能作无罪辩护吗?

这就是说,辩护人接受聘请后,一定要对案件的定性予以厘清,如果自己都感觉作无罪辩护有些勉强,就应当放弃无罪辩护,或作罪名辩护或作罪轻辩护,只有自已对案情拿捏准了,才可作出有力或有效的辩护,才有可能打动法官的心!

一个诉讼程序里既作无罪辩护,又作罪轻辩护,那就只是个笑话,不会产生任何辩护意义!


不糊涂时涂糊不


在法庭上是否既做“无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是需要根据一个律师的辩护经验和庭审时候的具体情况而做出变通的,这就需要这个律师是否有冷静的头脑和经验来辩护了。

说白了,律师就是嫌疑人请来的口舌,律师的职责就是一切以代理人的利益为出发点,这才是个有职业精神的律师。


律师在代理这个案子的时候,会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案子有自己的一个判断,在开庭之前对案子以什么样的一个方向来辩护而对嫌疑人最为有利,来选择是以“罪轻还是无罪”的方向来辩护,如果选择了辩护的方向,一般庭审的时候是不会轻易的改变的。


而庭审其实是一个语言的艺术,你既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又不能是个死脑筋,同时你要根据庭审的情况来配合公诉人和法官,要懂得变通。

因为有时候检察院的想法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在二审的时候,如果真遇到事实不轻证据不足的情况,有可能二审检察院会认为一审判决有误,而要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的。

如果你律师本来开始的时候是以同档次“罪轻辩护”的角度辩护,庭审遇到这种情况,那律师不改变辩护策略就是有问题了,这种情况,律师要做的就是:不说话,少说话,顺着检察院的意思来,打配合。


我就遇到过一个案例,一审被判了12年,而二审律师是打着改判保8争5的念头来的,二审的时候二审检察院直接认为一审检察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等,要求法院予以纠正,而那位律师真心聪明,立马说了一些场面话,不露声色的拍了下马屁,然后直接少说话,顺着检察官的意思来,最后改判为2年,简直奇迹。


所为并不是说不能进行变通,庭审就和应酬一样,什么样的场合说什么样的话,坚持自己观点的同时要学会临场发挥,而一般没什么经验的小律师,庭审的时候就是对着辩护词的稿纸念,而钱拿的还心安理得,我也是醉了。


看守所资深体验工程师


当然可以。准确地回答,分以下几步。

一、《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明确了定罪与量刑辩护可以分开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0〕36号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由此可见,我国法庭上,对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无论是法庭调查阶段,还是法庭辩论阶段,都可分别就定罪和量刑发表辩护意见。

二、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采纳并细化了以上规定。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二O一八年刑诉法修订后调整为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之后,在2015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律师作 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可以说,上述法律与司法解释是一脉相承的,也为律师开庭辩护提供了直接的依据。

三、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量刑辩护)分开,借鉴了西方法律制度。

之所以将庭审分为定罪辩护和量刑辩护,而且可以独立进行,主要是借鉴了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按照该制度,陪审团负责定罪问题,而职业法官负责量刑。著名的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杀妻案中的辛普森之所以无罪,正是由于占多数的陪审团成员认为辛普森不构成犯罪。

四、具体辩护中需要有技巧的表达。

定罪与量刑辩护可以分开是有明确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但现实中操作不当,其尴尬也是可想而知的。比如,很多律师喜欢用“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被告人也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来作为无罪辩护与量刑辩护的转换,然而这样给法官的感觉首先是别扭的,进而其辩护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其次,从当事人和家属角度,也是很难接受的,“这个律师这样讲我都觉得自相矛盾,有用吗?”。对此,陈有西律师在一起非法经营罪(烟草经营)案中的表述可供借鉴,“关于本案的事实和情节 讲清了以上五条,两名被告人不能定罪已经是无须争议的事实。因此在事实上本已经没有必要多费口舌。但为法庭查明真相起见, 还是向法庭陈述一下事实和指出起诉中的不准确 之处。”这样的转换,自然而然,不留痕迹,自然更能为当事人、家属及法官所接受。本人在2018年为一起非法经营10亿美元的地下钱庄罪案辩护时,则是这样转化的:“根据在案的证据,我坚信,我的当事人詹某某是无罪的。但同时,我也知道,经过法庭审判,能够判决无罪是很难的。无罪之难,难于上青天。如果,法庭仍坚持我的当事人有罪,我希望法庭能注意审查,詹某某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此案詹某某后来被判处缓刑,于宣判当日释放。

五、当指控的罪名无罪,而在案事实构成轻罪的问题。

在案卷材料载明事实与指控事实不一致时,律师要不要就可能涉嫌的轻罪作出辩护呢?有律师反对这一做法,认为这样律师会变成事实上的公诉人,有违律师职业道德。然而,无法回避的一个事实是,我国刑事司法,重视对实事求是和实体正义的要求,对事实上构成犯罪的,根据在案事实和证据,法庭可以据此判决。比如根据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 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 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也就是说,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需要惩罚,是我国刑事司法的主导思想,在法官对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已经确定无疑的情况下,是绝难判处当事人无罪的。这样,如果辩护律师仅仅着眼于所指控的罪名,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在当事人实质可能被定另一罪的情况下的辩护权利。实践中,对于复杂重大刑事案件,既作无罪辩护也作罪轻辩护同样是专业刑事律师的一贯作法。在笔者所在律师团队2018年办结的一起指控涉案金额为4700多万元的电信网络诈骗罪案中,辩护律师提出,当事人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非法经营罪,但构成《起诉书》的诈骗罪证据不足。法庭采纳了律师意见,一审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第一被告人冼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相比原指控的诈骗罪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实现了有效辩护的效果。


金融犯罪大要案辩护


这个学界有争论,但是由于我国无罪判决在刑事案件的大环境下相对较少,是可以既做无座罪辩护又做罪轻辩护的。北师大的一个老师也是主张这样的观点。

如果有的法院不让这样辩,鉴于更好的沟通,可以在有些时间请两个律师,分别做罪轻辩护和无罪辩护,当然这个要看具体案情。


鸿滦法师


答案是否定的!

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都不可能在同一场辩论中既作无罪辩护,也作罪轻辩护。主要原因是:

1、无罪和罪轻完全是两个不同的定罪量刑概念,是决不可以混淆的。

2、如果同时以无罪和罪轻两种观点加以辩护,只能说明律师本身对案件的事实和性质不清不楚,对该如何定罪量刑模棱两可,使法官无法清楚你的辩护意图。

3、采用双层辩护只能反映出辩护律师的业务能力欠缺,法庭也不会采纳你的辩论方式及观点。

所以,作为律师,应当就案件的实际情况,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准确、稳当地选择无罪、罪轻的辩论主题,以达到真正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的目的。

个人观点,欢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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