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 購買的住宅與開發商宣傳不符,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購買的住宅與開發商宣傳不符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小蘭大山來說“法”

王大虎想買房,某樓盤廣告中宣稱小區環境優美,內植參天大樹、天鵝環繞、群魚戲水,覺得就是自己夢想中的完美住宅,於是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然而等到入住後卻發現,大樹變蔥苗、魚鵝全無蹤,跟合同上完全不符。

那麼,購買的住宅與開發商宣傳不符,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呢?

法官大山告訴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的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知識提示:一般的廣告宣傳都是“要約邀請”,不能自然成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商品房銷售方關於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具體確定的說明和允諾,對合同訂立及房屋價格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知識提示:“要約”有兩個構成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要約被對方承諾時,表明合同成立,發出要約的人需遵守和履行承諾,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即便該說明和允諾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也應視為合同內容,銷售方違反的,也應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售樓廣告關於環境優美和生活配套便利的宣傳,對於王大虎訂立合同產生了決定性影響,而實際情況卻是大樹變蔥苗、魚鵝全無蹤,與宣傳中的“說明和允諾”明顯不符,因此王大虎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法官小蘭提醒大家:

攢錢不容易,買房需細心。對於開發商承諾的配套設施等重要內容,可事先向當地規劃部門諮詢核實,並要求將相關內容明確到購房合同或補充協議上,同時注意保留廣告宣傳冊、小區規劃圖等宣傳資料,口說無憑、維權有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