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妻子与数人有染,把详细过程写入日记,丈夫通过日记为证据进行离婚有效吗?为什么?

怪岛


大实话:这可以作为参考证据,但妻子不承认的话很难作为直接证据。

作为一个男人,估计最大的耻辱就是被妻子戴绿帽子了,而这种一下子戴好几顶则可以说是耻辱翻倍,当然,也有可能看到这么多男人和妻子有染就麻木了吧。

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那么,在离婚判决的时候法院也会偏向未出轨的一方。从现实角度来说就是夫妻离婚分财产的时候,出轨的人可能会少分一点财产,甚至是净身出户。

不过,俗话说“捉贼捉赃,捉奸捉双”。如果没有直接证据,单单是靠这种日记记录是很难作为妻子出轨的证据的。

因为,从法律角度来说,这种“日记”顶多只能算作是一种文学创作,如果妻子死不承认,就说这是自己瞎写的,而丈夫又拿不出其他证据,比如视频录像之类的,那么是无法说明妻子存在出轨行为的。

咱们就拿某明星的例子来说吧,难道,你说王某就不知道马某和宋某有不正当关系?说不好听的,就是再傻平常应该也有所察觉吧。但是,王某只能等到手里有直接证据的时候才敢把这事公布出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捉奸捉双。

毕竟,对于他们这些人来说,这就是直接和分家产挂钩的,谁手里有另一方的有效出轨证据,那么分家产的时候指定是有很大的优势的。

所以说,这种事如果没有直接的证据,仅仅是靠文字,指定是没有太大的实际价值的,顶多只能算作是参考证据,然后再去调查一下日记中记载的人,如果对方承认还好,如果对方不承认,基本上就没有任何意义。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大实话


通奸日记!其实,这事儿并不新鲜,很久以前就已经有了。无论小说,还是电影,都有描述,题材不错,很有意思。

就事论事,丈夫以妻子的通奸日记作为证据起诉她,到底有没有效呢?我还是觉得,这个通奸日记的作用并不大啊!

一,以书为证。很明显,老师教学生写作业的时候,都喜欢叫学生以书为证,这比较实在,但并不最好。同样的,丈夫以妻子的通奸日记为证,也不是最好的,因为通奸日记只有参考作用。

二,事实为证。法院认可的是事实,事实,事实,重要的事说三遍!作为受了委屈的丈夫必须拿出事实来,才能够证明妻子与人通奸,仅仅凭一本通奸日记是不行的,事实最好是捉奸在床!

三,作为线索。很明显,这位丈夫仅仅以妻子通奸日记,而没有捉奸在床,来起诉妻子离婚,并不现实,不过,这个通奸日记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线索,进行侦查,只可惜丈夫已经暴露了!

总之,如果这位丈夫聪明的话,他是可以偷偷地悄悄地通过妻子的通奸日记,顺藤摸瓜找到令人信服的证据,成功与妻子离婚的。



hi123


给大家介绍一个真实案件。


冯某(女)与苑某(男)经人介绍,于2005年9月相识并于同年12月登记结婚。随后,双方于2007年4月生下一子。

婚后,冯某与婆婆经常因为琐事发生矛盾,而每次发生矛盾苑某总是向着自己母亲,这让冯某极其不满。后来,每当冯某于婆婆发生矛盾让丈夫和婆婆骂一顿时,她就心怀不满摔门而去,在外面和其他男人厮混并发生两性关系。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每次偷情回家以后,冯某就心情大好地写一篇日记,在日记里千篇一律地写道:“今天又被苑某和他妈痛吗一顿,心情不爽,在外面和xxx偷情一晚,给他戴顶绿帽子就心情舒畅了。”

直到2014年苑某才发现妻子冯某写的“出轨日记”,他及其愤怒地仔细一数,发现竟然写了整整57篇!也就是说,结婚不到10年,妻子竟然给自己戴了57顶绿帽子!于是,怒火中烧的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第一次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理由是苑某是在发展冯某出轨的情况下一时愤怒才提出离婚的,双方毕竟同床共枕近10年,不至于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况且冯某当庭提交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希望得到丈夫原谅。于是,法院判决不同意离婚,让他们回去尽量修复一下感情。

妻子出轨对丈夫来说是奇耻大辱,作为男人怎么可能轻易原谅?于是6个月后苑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法院很干脆,直接判决同意离婚。

通过本案可以发现,“出轨日记”可以作为离婚诉讼的证据,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话,那么就很有可能要两次起诉才能得到离婚判决了。


冰焰


这真是一个悲伤的故事。

妻子与数人有染,而且寡廉鲜耻的把“详细过程”写成日记加以记录,是可忍,孰不可忍!毫无疑问,日记形成了书证。只要你固定了这些证据,是完全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使用的。

因为根据《民诉法》之证据规定和《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书面证据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等。老卓在此提醒:一旦遭遇婚外情,大家尽可能的搜集对方与“奸夫”或“小三”的聊天记录、短信内容、来往邮件截图等留作证供;某些企业单位会对员工的婚外情做出生活作风方面的处理,所出具的书面处理材料也是强有力的证据。

综上,虽然这位兄台境遇凄惨,但你可以依据老婆出轨事由,要求对方承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离婚)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让对方净身出户。





老卓侃天下


日记为据,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作为数次被绿的丈夫,在提起诉讼前,要注意搜集整理妻子出轨的其他相关证据。如妻子与人有染,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最好通过她的手机查找相关证据,还有微信、微博、QQ的聊天记录。任何证据都不要放过。现在的手机功能强大,可以下载相关软件进行手机定位,准确知道你妻子每天所走的大致去向,包括与什么人接触。这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手段,而是为了保证你自身的利益和名誉。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主要是尊重你们二人的意愿,现在她是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照顾你这个无过错方的利益。

另外,如果条件许可,你顺便把日记内容再复制一遍,因为文字证据非常重要,既然你妻子把出轨的详细过程写着非常请楚,那就再提出补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日记内容作为人的私密,记录着平时不愿意和人分享的心理历程。你还要采取一项措施,把日记上记录的情夫等摸排清楚,包括其年龄、工作单位、工作性质、上班时间、家庭情况等通过请侦探或自己费些功夫去查清楚。防止你和妻子对质时,其把日记中的出轨内容描写成自己在进行情感文学创作,再反咬给你一口,说你侵犯了她的隐私,在家里没有什么自由空间等等。

要买一个录音笔,可以和她闲聊。人只要做错事,很少有理直气壮的。多和她一起看些关于女人出轨的电视剧、视频、新闻,人心虚后,做事肯定会有漏洞,这样,更方便你收集证据。

尤其是你们夫妻在交流出轨情况时,她所说的每一句关于承认出轨的话,都能做为证据支持你起诉离婚。

2014年,韩国蔚山地方法院的何世勇法官对一男子要求妻子和情夫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一案做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向原告支付合人民币8.7万元的精神赔偿费。何世勇法官认为:其妻子和情人不正当两性关系事实已得到确认,在男子和妻子的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和情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他们的行为导致了男子的婚姻关系破裂,并且很明显,男子在此事上一直经受着精神上的痛苦。2015年,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案件。胡某与妻子结婚三年,妻子离家出走,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孩子。为此,胡某向妻子张某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和胡某长期分在,且张某在婚姻关系还存在的情况下,与人发生关系还生了孩子,是不足于婚姻的行为,其对夫妻双方关系破裂有过错,并且该行为对胡某造成了损害。根据张某的过错行为及经济能力,法院判张某给胡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这就对了,谁有错谁付出点代价,寻找欢乐哪那么容易啊。

在这个案例中,妻子因出轨生子,法院判决少分房产。具体实例如下:

妻子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一子。丈夫杨某起诉离婚分割财产。一审法院决定价值420万的房屋归丈夫杨某所有,由杨某给付韩某房屋折价款80万元。韩某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例中,420万元房产,因韩某过错,只分到了不到五分之一的房产。


最好,再和那几个情夫谈一谈,不能让他们占了便宜,乐得悠哉悠哉。好说好商量,大家一切都好,各过各的日子。如果谈不拢,信息这么发达,让他们身败名裂,也尝尝家败了的滋味。就帮你这些了。


黎涛微世界我在等着你


我觉得:妻子与数人有染,把详细过程写入日记,丈夫通过日记为证据进行离婚无效。😄

日记不能作为妻子与人有染的证据,我想不通什么样的女人、会把自己的丑事写进日记、放在家里、还能被丈夫发现、看到。

我要问问:她是思维正常的人吗?她的举止言谈反常吗?她拒绝你的亲热要求吗?她的行动诡秘吗?她的手机设了密码吗?她每天晚上都会出去吗?她不关心你吗?她跟你分居了吗?……

日记就是当天的所见、所闻、所想、道听途说、从某些书上看到的、回到家里添加自己的虚构、假想、加工一下,对某件事、某个人的看法、自己想象的大胆事……

也许她想学习写作、搜集素材写小说,我们都知道小说:就是有具体的景物、人物、心理、动作、行动、神态、语言、神情、描写,根据一个人、一件事,进行想象、艺术加工、人物升华……

她做的都是跟写作有关的事吧?却被你当做了她与人有染的证据,😄今天我来做一次法官: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与人有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月上西楼时,缠绵依旧。😄


玉芳话情感


英雄拒绝黄昏告诉你,你老婆出轨数人的性爱日记,法院只能作为参巧,但不能算证据。

和男人做了那事,还详细的用日记记起来,说明你老婆敢记就不怕你离了。因为她心里清楚这样做很容易被人抓到把柄,但还记了,证明她对你这个老公无所谓了!

喜欢写出轨性爱日记的人陆续有不少报道,男女都有。他们为什么要记呢?因为他们觉得这是他们幸福的一件事情。

有些女人还会把男人给她送了多少钱、买了什么钻戒、金戒指等一一记录起来,以衡量那个男人在她心中最重。

对出轨的女人,99%的男人是不能容忍的,谁愿带绿帽呢?既然你的老婆出轨了数人,除了日记,一定还有其它证据,你尽量搜集提交法院,那过错一方自然是你老婆了,在财产等分割方面就对你有利了。

其实这个时候女方应该主动提出来,你出轨那么多男人还记日记,就说明你对自己的老公没什么感情了,你为什么还要死守不放呢?

男方不愿带绿帽,铁定要离,那法院一定会判你们离婚的,从侧面证明你们夫妻感情名存实亡了。如果没有更多的证据,时间会拖得长一点。

与他人有染,还写性爱日记,本身就是一件很荒唐的事,传出去,以后还怎么活?所以英雄拒绝黄昏建议你最好不要到处去宣传,给你老婆一点尊严吧,或许她会感激你的并有可能意识到自己错了再也不敢做这些了!

如今的人就是无所不敢,花样百出。出了轨还写日记、拍照片、录视频,更有不少还认为是一种本事到处炫耀,真是无语!

出了这种事,碰到这样的老婆,也算是你家门不幸吧,但愿你尽快的从阴影里走出来过上幸福的生活!










英雄拒绝黄昏


日记为据,可以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作为数次被绿的丈夫,在提起诉讼前,要注意搜集整理妻子出轨的其他相关证据。如妻子与人有染,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最好通过她的手机查找相关证据,还有微信、微博、QQ的聊天记录。任何证据都不要放过。现在的手机功能强大,可以用UBS定位,准确知道你妻子每天的去向,包括与什么人接触。这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手段,而是为了保证你自身的利益和名誉。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割,主要是尊重你们二人的意愿,现在她是过错方,在分割财产时,会考虑照顾你这个无过错方的利益。

另外,如果条件许可,你顺便把日记内容再复制一遍。既然你妻子把出轨的详细过程写着非常请楚,那就再提出补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

2014年,韩国蔚山地方法院的何世勇法官对一男子要求妻子和情夫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一案做出判决,两名被告人向原告支付合人民币8.7万元的精神赔偿费。何世勇法官认为:其妻子和情人不正当两性关系事实已得到确认,在男子和妻子的合法婚姻存续期间,妻子和情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他们的行为导致了男子的婚姻关系破裂,并且很明显,男子在此事上一直经受着精神上的痛苦。2015年,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处理了一起案件。胡某与妻子结婚三年,妻子离家出走,与他人非法同居,并生育了一个孩子。为此,胡某向妻子张某起诉离婚。法院审理后认定,张某和胡某长期分在,且张某在婚姻关系还存在的情况下,与人发生关系还生了孩子,是不足于婚姻的行为,其对夫妻双方关系破裂有过错,并且该行为对胡某造成了损害。根据张某的过错行为及经济能力,法院判张某给胡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这就对了,谁有错谁付出点代价,寻找欢乐哪那么容易啊。

在这个案例中,妻子因出轨生子,法院判决少分房产。具体实例如下:

妻子韩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并生一子。丈夫杨某起诉离婚分割财产。一审法院决定价值420万的房屋归丈夫杨某所有,由杨某给付韩某房屋折价款80万元。韩某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一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例中,420万元房产,因韩某过错,只分到了不到五分之一的房产。

最好,再和那几个情夫谈一谈,不能让他们占了便宜,乐得悠哉悠哉。好说好商量,大家一切都好,各过各的日子。如果谈不拢,信息这么发达,让他们身败名裂,也尝尝家败了的滋味。就帮你这些了。


红田谷农业


妻子出轨,对任何男人来说都是奇耻大辱,难以容忍!这位妻子更过分,醉心于此,乐此不疲,一而再再而三地践踏丈夫的尊严。这说明她的心早已不在这个家里,名义上的丈夫她也根本没放在眼里。把跟别人偷情的“事迹”详细写进日记,还让自己丈夫看到掌握证据,只能说这女的实在是“女人中的战斗机”,够“奇葩”也够“霸气”!

明知道妻子出轨的事实,而且出轨对象不止一个,作为丈夫,尤其一个不怎么有脾气有血性的男人,估计也是无可奈何,无能为力了。大概你还曾希望她能收敛、能回头、能安守本分,但事实是,你的隐忍期盼更加纵容了她的肆无忌惮。想离婚,想向法院证明对方是过错方,想将那个女人彻底扫地出门,家产一分都不分给她!如果这是你真实坚定的想法。当然很好。至少你是对这段名存实亡、毫无意义的婚姻不再抱什么幻想了。

如果双方只剩了财产的纠葛,这其实挺好解决。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就算没有日记作为证据,那么恣意放纵个女人,你还会抓不到她其他的出轨证据么?问题是,生活中有不少这样“忍者神龟”式的男人,妻子的作为他全知道,很生气,很憋屈,但叫离婚却根本没那个魄力和勇气。老婆再不贤,家庭再无爱,也是有胜于无,割舍不下。要是这样个局面,那可就没办法了!所以我总觉得,这位丈夫如想离婚,真正缺的不是证据,而只是勇气!





乐河闲娱


妻子对自己不忠,而且多次的与不同的人红杏出墙,并不知廉耻的载入日记,要以日记记载的东西与妻子进行离婚做为证据的话,在常人看来,这个证据是有力量的。但在法律的层面上,它只是一个辅助的证据,能够写在纸上的,可以说它是虚拟的。

法院依法办案讲的是事实确凿的证据。也就是捉贼拿赃,捉奸拿双,铁的证据才有效的。

妻子对自己不忠,这是任何人男人都不能容忍的,就连看着她就会恶心,反胃,嫌脏。男人不堪忍受提出离婚,这是任何人都支持的。离婚对于有过错方,在经济方面是有损失的,因为法律也支持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要想给过错方在经济上予以打击的话,你最好通过其它的合法手段,来获取强有力的证据。能捉奸在床那是最好,不能捉奸在床,那么就是用手机拍照,再结合她的日记记录,才能加强证据的力度,法官才会接受。

要我说,像这样的烂货,留着都没用,就是填两个钱把她推出门,也是早离早好,省了给自己丢人现眼,戴绿帽子,一辈子抬不起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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