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5 “三流一致”相关问题汇总

1、营改增后取得的小额增值税专用发票越来越多,很多时候(如出差、采购低值易耗品等小额支出)可能需要员工事先代垫款项,取得发票再回公司报销,这样进项税是否能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由于企业确实存在由员工事先代垫款项的情况,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是否三流合一。

2、我司为酒店,目前在和一家旅行社洽谈合作事宜,合作模式如下:例如房费为1000元,客人先把该笔款项(全款))付给支付宝,等客人入住退房后支付宝会扣除相应佣金(例如100元?)后将剩余款项汇至我司账户,我司需向客人开具全款发票,旅行社会在月初给我司开具上月佣金发票,我司的账务处理为把1000元视为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把100元作为佣金,但是有以下两个疑问:一是因支付人为支付宝公司,但是旅行社需要我司给住店客人开具专票,这是否违反三流一致原则?二是,虽说我司收到对方的佣金发票,但是佣金交易是对方直接从房费中扣除,我司未实际支付该笔佣金,这样会不会存在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是否三流合一,对于贵公司这种情况,已经向客人开具了1000元的发票,且财务上1000元全部做了主营业务收入的,没有导致少缴纳税款的情况,可以。

3、我公司为客户提供建筑材料检测服务,并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客户通过刷卡交易向我公司付款,请问这种情况会被界定为“三流不一致”吗?现在支付手段那么多,像用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手段来付款的,能算资金流一致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即可,支付方式采取哪种方式没有限定。

4、我公司销售货物、劳务给A公司,专票开给A公司。但由于B公司欠A公司钱,A公司委托B公司将款项支付给Q我公司,然后A公司和B公司之间再进行债权、债务关系的抵消。请问这一种情形符合三流一致吗? 我们认为根据2016.5.26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政策组发言材料第二个问题是说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 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 该情形是符合三流一致。

答: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仅对收款方和开票方的一致性进行规定,但对于支付款项方和实际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方的一致性并未进行规定。在贵公司描述的业务情形中,贵公司实际给A公司销售货物、劳务并给A公司开具发票符合文件规定。至于实际款项是否由A公司支付未进行限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5、发票三流一致:资金流 发票流 货物流,这三流要一致,可是酒店行业一般开出增值税发票很多都是收取现金的。而不是根据发票上的对公银行转账。会不会变成资金流不一致?该怎么操作?

答:若酒店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应根据实际购买方的信息进行填写,若是现金支付而不是对公转账的,并不违背三流一致的原则。

“三流一致”的相关政策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