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2018的法律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對於商品房認定有哪些情況?

商品房分割

婚姻代表的是男女雙方組成一個家,在這個家裡面通過多年奮鬥,家中蘊藏著親情,積累了財富,這時候,婚姻的終結,既代表情感的割捨,也代表著財富的分割。因此在離婚中很多時候財產分割是個大問題,很多讀者問我關於商品房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問題,我寫了這篇推文,介紹下幾個主要狀況下的商品房認定事項:

2018的法律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對於商品房認定有哪些情況?

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一,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前或婚後取得的房產證)

無特殊情況,這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第二,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辦理的房產,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

由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在自己名下,並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的,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原則上認定房屋所有權歸登記名義人所以,但婚後以共同財產還貸的部分及其自然增值,贏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婚前貸款買房,婚後雙方共同還貸,但是一直未領取房產證

這種情況一般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法院只會對房產的使用權做判決。(等領了房產證,再另行起訴確定歸屬)

第四,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

當事人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五,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視為對子女的贈與,為一方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另有約定除外

2018的法律規定:在離婚訴訟中,對於商品房認定有哪些情況?

這是一些比較特殊的情形,在劃分時都可以約定,約定不成的按法定,房子對於大家還是一個關注的問題,自古大家都覺得有房子才有家,它給人歸屬感, 在實務中商品房該案件的實例也是紛繁複雜,我舉了幾個常見的類型供大家參考借鑑。在很多離婚案件大多主張的是孩子撫養權,房子分割,金錢分割等等問題,什麼時候我在發一篇關於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會考慮哪些因素。不知道大家在生活中有沒有見過這樣的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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