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肇庆曾有一男子为报复“仇人”,竟在人多车多的餐厅门口开枪……

肇庆曾有一男子为报复“仇人”,竟在人多车多的餐厅门口开枪……

3月25日,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发生持枪杀人案,致5人死亡。据@魅力开鲁 通报,嫌疑人因琐事报复杀死特定人员。3月30日,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梁钧批准逮捕,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对田春雨批准逮捕。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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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曾有一名男子

为报“一掌之仇”,叫上“兄弟”

在人流、车流较为密集的餐厅门口开枪

他们的下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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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5年8月,欧阳某见到郑某的小车停放在广宁县南街镇一家餐厅门口,于是打电话通知梁某驾驶摩托车到指定地方候,报复郑某曾经打了他一巴掌。

随后,欧阳某驾驶小车,到广宁县石涧镇搭载伍某、高某与梁某汇合,四人从欧阳某驾驶的小车上取出四支猎枪,且各持一支猎枪驾驶两部摩托车去到餐厅附近小巷伏击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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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郑某走出餐厅门口时,四人随即持枪对着郑某开枪,致郑某、周某、卓某、刘某不同程度受伤,郑某停放在餐厅门前的小车也遭破坏。随后,四人迅速逃离现场。并将作案枪支及子弹藏匿在广宁县南街镇聚和寨附近的某草地里,由梁某通知超某转移。

吴某驾驶小汽车搭载四人逃离到广宁县古水镇,后由他人用另外一辆小汽车搭载四人逃离至怀集县,再搭车潜逃到广州市花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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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某按梁某的要求,在找到枪支、子弹后,再找到梁某放置在其旧屋的另一支自制猎枪,然后伙同冯某、陈某将枪和子弹藏在广宁县南街镇一果场小屋内。两天后,侦查人员在小屋里搜获枪形物体5件、弹形物体6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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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

◆ 郑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卓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刘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 上述5件枪形物体中,有4支是以火药为源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自制仿12号猎枪,1支是以火药为源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的唧筒式12号猎枪,均可以击发打响,上述6发弹形物体均是12号猎枪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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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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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某、梁某、高某、伍某在公共场所接连开枪,造成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及一辆汽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欧阳某、梁某非法持有枪支,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其中欧阳某非法持有枪支四支,情节严重。

吴某无视国家法律,在明知欧阳某、梁某、高某、伍某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超某、冯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帮助犯罪的人转移、藏匿作案枪支,毁灭证据,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对欧阳某、梁某应予数罪并罚。欧阳某、梁某、高某开枪造成他人健康、财产受损害,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欧阳某负责策划、纠集及提供枪支,其罪责相对比梁某、高某大;梁某负责提供两辆摩托车作案,其罪责又大于高某。伍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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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一、欧阳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总和刑期十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梁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三、高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四、伍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五、吴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六、超某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七、冯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八、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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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内容|部分来源 央视新闻

图片|部分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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