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交通事故認定對方全責,己方無責。卻被判經濟賠償,合法嗎?

大家都知道,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認定對方全責,己方無責任的,一般己方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

但山東的農民工陳明(化名)卻碰到了蹊蹺事兒,公安交通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明明載明對方全責、陳明不負事故責任,法院卻判處陳明承擔對方30%的經濟損害賠償。這是怎麼回事?是法院的判決錯了,還是其中另有隱情?下面,"三稜鏡"就帶領大家區一探究竟。

交通事故認定對方全責,己方無責。卻被判經濟賠償,合法嗎?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26日,黃某之子黃河(化名)駕駛普通小轎車搭載許某,與LG912型輪式裝載機的陳明相向行駛時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及黃河、許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認定對方全責,己方無責。卻被判經濟賠償,合法嗎?

2013年6月25日,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河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陳亮不負事故責任,許某不負事故責任。

另查明:

一、機動車的定義國家標準GB7258-2012《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第3.1條機動車的定義:‘由……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掛車’。《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中第3.7條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定義:輪式專用機械車指的是有特殊結構和專門功能,裝有橡膠車輪可以自行行駛,最大設計車速大於20km/h的輪式機械,如裝載機、平地機、挖掘機、推土機等,但不包括叉車。由定義可知,叉車及最大設計車速不高於20km/h的輪式工程機械不屬於“輪式專用機械車”的範疇,不能在道路上行駛。

被告陳明駕駛的

無號牌LG912型裝載機最高時速18公里,法律上不屬於機動車(應屬土方機械),不需要註冊登記(上牌),也不能上路行駛。如必須將其運送到作業地,則應該使用其他允許上路行駛的車輛進行運輸。

二、被告陳明駕駛主要用於封閉道路和場所作業施工的裝載機械車在道路上行駛,其對損害結果發生負有一定的過錯。

三、肇事人黃河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酒後駕駛、駕車未靠道路右側行駛,對損害結果的發生有嚴重過錯。

【原告黃河之父黃某的訴求及原因】

黃河之父黃某請求陳明賠償其總損失474176.25元的百分之三十即474176.25×30%=142252.7元。 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有死亡賠償金424860元、喪葬費18810元、誤工費506.2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共計474176.25元。

交通事故認定對方全責,己方無責。卻被判經濟賠償,合法嗎?

理由是, 被告人陳明沒有取得相應車型的駕駛證,沒有打轉向燈,也沒有及時剎車,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

【被告陳明的辯護意見】

不應該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理由是:

1、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不承擔本案事故責任;

2、本事故是被害方司機酒駕引起的,刑法規定醉駕是犯罪行為,不應將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失歸責於無事故責任方,所以被不需要賠償。

【法院判決結果及理由】

雖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河醉駕應負本案事故全部責任,陳明不負事故責任,但是陳明駕駛的LG×型輪式裝載機不屬於機動車,不能上路行駛,陳明卻違反規定駕駛LG×型輪式裝載機在道路上行駛,存在過錯,陳明的違章駕駛行為與黃河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

綜合全案,以損害後果、損害行為、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及主觀過錯程度等方面綜合考慮,黃河之父黃某訴請陳明承擔30%的賠償責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三稜鏡說法】

交通事故民事賠償責任是人民法院在公安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基礎上,依據《侵權責任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並結合事故相關人員的過錯程度、因果關係確定的民事賠償的分擔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行人、乘車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有關活動的人員,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章的行為,過失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所應承擔的責任。

交通事故認定對方全責,己方無責。卻被判經濟賠償,合法嗎?

故此,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

本案中,雖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河醉駕應負本案事故全部責任,陳明不負事故責任。但陳明違反規定駕駛LG×型輪式裝載機在道路上行駛,存在過錯,且其行為與黃河的死亡存在因果關係。因此,法院判處陳明承擔原告損失的30%應屬於法有據、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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