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7 家人在老相冊中發現去世老人遺書引發繼承風波

家人在老相冊中發現去世老人遺書引發繼承風波

一份在老人去世後才發現的遺書,給本來相處和睦的家庭帶來了不小的波動。侄子和姑姑對簿公堂,爭奪老人名下房產份額。究竟是什麼樣的遺書引起了這場紛爭?這份老人生前寫下的遺書又是否有效?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審理了一起遺產繼承糾紛案件,二審維持一審關於遺贈有效,孫子繼承老人名下房產份額的判決。

陳老伯和老伴育有兩女一子,分別是大女兒陳莉、兒子陳海和小女兒陳青。陳老伯名下有一套房產,2005年老人同三姐弟達成一份家庭協議,約定陳莉擁有47%的房產份額,剩下的53%房產份額歸二老,並在他們去世後由三姐弟平分。2007年,陳老伯將老伴和陳莉的名字加到了房產證上。

2017年,陳老伯去世(老伴早於他過世)。臨終時,老伯交給孫子陳小慶一本相冊,並交代他好好保管,千萬不能遺失。老伯去世一週後,陳小慶在翻看相冊時意外發現,裡面有一份爺爺在2013年寫的遺書,上面寫著二老願意將名下53%的房產份額全部贈予孫子,落款有二老的簽名和手印。陳小慶看到後告訴父親陳海,表示願意接受這份遺贈。陳海考慮到如果當即告訴陳莉和陳青,恐怕會影響家庭和睦,便打算日後找合適的機會再公開。

2018年初,陳莉向陳海提出要賣掉房子,陳海不想賣,便說出父母生前還有份遺書,將名下房產份額贈予了兒子陳小慶一事。陳莉知道後非常生氣,認為遺書是無效的,二老名下房產份額應法定繼承。雙方意見不一,陳小慶便一紙訴狀告到法院,要求確認他繼承爺爺奶奶名下的房產份額。一審判決遺贈有效,支持了陳小慶的訴請。陳莉和陳青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二審:遺贈有效且接受遺贈表示未超時限

陳莉和陳青上訴認為,陳老伯是自己寫的遺書,又沒有見證人簽名,應屬無效。並且陳小慶沒有及時告知她們遺書一事,超過了法定應在知道遺贈的60天內作出接受意思表示的時限,應視作陳小慶放棄遺贈。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由於遺書上除陳老伯簽名、指印外,還有其妻子的簽名和指印,故訴訟雙方對遺贈遺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均認為是陳老伯所書。由此可以認定該遺書由陳老伯夫婦親筆書寫、親筆簽名或捺印,並註明日期,符合遺贈相應形式要件,是陳老伯夫婦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其次,陳小慶稱他得知受遺贈後,當即向法定繼承人之一的父親陳海表示接受贈予。陳海對此予以證實。陳莉、陳青認為陳小慶接受遺贈的表示已超法定時限,但對該主張未作相應舉證,故難予採信。同時,相關法律並未規定受遺贈人必須向與繼承有關的特定利益方作出接受遺贈表示才有效,只要證明受遺贈人得知受贈後在時限內向相關當事人提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即可。此外,陳海因考慮到家庭和睦等因素而暫未告知陳莉、陳青遺贈事由也符合情理。

綜上,陳小慶得知受遺贈後及時表示接受遺贈,該遺贈行為成立。陳莉、陳青訴稱屬於父母的房屋份額應按2005年協議由三個子女平分,因該遺贈對此已作變更,故按遺贈內容執行。上海一中院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夢茜) 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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