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8 【飲品】紅牛商標糾紛再爆新訴訟

   (快消品訊)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了對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的民事裁定書。

【飲品】紅牛商標糾紛再爆新訴訟


  根據裁定書顯示,原告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簡稱中國紅牛)稱,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簡稱天絲公司)將紅牛商標許可給廣州曜能量飲料有限公司(簡稱曜能量公司)使用,後者生產的紅牛安奈吉飲料“不僅使用紅牛商標,且其產品成分及外包裝裝潢與紅牛公司的紅牛飲料均高度相似”,該行為嚴重侵犯原告享有的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

  中國紅牛訴求法院判令確認其在2045年11月9日之前享有在中國境內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判令天絲公司立即停止違約行為,在2045年11月9日之前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包括自行或以包括但不限於授權使用紅牛商標等方式協助除紅牛公司之外的其他第三方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及/或其同類產品;同時賠償人民幣1000萬元。


【飲品】紅牛商標糾紛再爆新訴訟


  《快消品》獲悉,案件關鍵點於各方在1995年11月10日簽署一份《協議書》,其中約定各方一致同意只有中國紅牛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中國紅牛、天絲公司在未得到中浩公司和中食公司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同時《50年協議書》有效期五十年,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而目前,在未得到中浩公司和中食公司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天絲公司已將其名下紅牛商標許可給曜能量公司使用,後者生產的紅牛安奈吉飲料即將在中國境內上市。


【飲品】紅牛商標糾紛再爆新訴訟


  《快消品》瞭解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在本次裁定書中提出,紅牛公司作為本案基本證據提交的《協議書》落款時間為1995年11月10日,而紅牛公司營業執照記載該公司成立於1998年9月30日,且合同丙方為中泰紅牛公司而非紅牛公司,“上述證據表面存在不相符之處”。

  該法院認為,紅牛公司關於其為中泰紅牛公司權利義務繼受人的自述以及1995年11月10日《協議書》真實性等事項是否成立尚需通過其他證據進一步予以核實,但鑑於目前尚未進入案件實體審查階段,該法院目前僅依據紅牛公司起訴狀所述內容並結合其訴訟請求進行程序審查,並據此確定案件管轄法院。

  另一方面,去年10月31日,天絲公司曾發佈了一份聲明,稱收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8年10月26日作出的《裁決書》,《裁決書》確認,根據各方確認有法律約束力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1998年合資合同》、合資章程以及合資公司歷次取得的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仲裁庭認定合資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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