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3 農村無證房到底有沒有補償?當初沒辦下來證的房子,怎麼算?

【案件導讀】

老城區的改造屬於舊房子集中的區域,基礎設施落後,還有很多建築沒有房產證。沒有完整手續的房子是否就屬於違法建築呢?律師認為並不是這樣的,由於歷史和社會原因,中國的舊城區有大量的無證房屋,部分房屋符合城鄉規劃而且屬於城鄉居民長期以來居住使用的住宅。

這些房屋不應被視為違法建築物。在舊城區改造中,組織有關部門對未登記建築物進行認定,認定合法建築物依法給予補償。即使相對人不同意補償標準並且不同意接受改造,合法建築也不能被視為違法建築。

在違法建築和合法建築的認定中,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之間經常發生糾紛。最近,山東趙先生遇到了這樣的糾紛,讓我們來看看具體情況是什麼樣的。

農村無證房到底有沒有補償?當初沒辦下來證的房子,怎麼算?

【案情簡介】

趙先生是徵收範圍內的居民。縣政府組織了棚戶區改造,並向趙先生下發了《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價格表》,並對其進行了評價。由於拆遷補償標準難以達成協議,趙先生與拆遷方無法簽署拆遷協議。此後,縣城管理執行局對趙先生的房子進行了調查,要求趙先生在一定期限內拆除房屋,理由是他沒有申請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趙先生不服,並依法委託律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縣行政執行局作出的《城管行政執法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行為。

縣城市管理執法局的理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否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可以限期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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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先生的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現在縣政府已經向趙先生髮出了搬遷通知,並在制定了《土地及附著物補償價格表》等補償登記手續,由此可見,縣政府已經認定趙先生的房子屬於合法建築。而隨後,由於趙先生不同意簽署協議,而將其認定為違法建築來拆除趙先生的房子,這顯然違反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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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執法機關依據的是《城鄉規劃法》,趙先生依據的是《國有土地房屋收購補償條例》。那麼誰才是正確的人呢?讓我們看看法庭是怎麼裁決的: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告趙先生原來的房子,已經辦理了產權證,並且已經翻建了很長一段時間,2012年,該房屋被納入搬遷改造範圍,居委會已經向趙先生髮出了《預備通知》,相關部門已經制定了趙先生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價格表》,《產權調換 評估價值一覽表》及《房屋徵收調查登記公示》,並且其中的“被徵收人” 均有趙先生。

原告的房屋進入拆遷改造程序,被告責令原告在未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限期拆除房屋,並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違反了公平、合法、合理的行政原則。總之,被告人的行政行為越權,違反法定程序和正當程序,應予撤銷;但是,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後,被告沒有執行強制拆遷行為,原告要求判定被告停止強制拆遷行為沒有根據,也不予支持。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下列裁定:

一、撤銷被告某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城管行政執法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案件的重點是,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出的決定是否符合公平正義原則。律師認為趙先生的房子原來是有房產許可證的,並且他的房子符合城鄉規劃,屬於趙先生的長期住所。然而,在他居住期間,由於他的居住需要,趙先生進行了重建。在翻修時,趙先生沒有申請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任何建設行為都應當符合城鄉規劃。趙先生沒有申請建築工程規劃許可。從這個角度來看,趙先生的改造是不合法的。

農村無證房到底有沒有補償?當初沒辦下來證的房子,怎麼算?

但是,手續不全的房屋不一定是違法建築,由於客觀原因,我國許多居民的住房手續不完善,房屋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產權證書,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等程序也沒有辦理,但不能認定為違法建築。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未登記房屋徵收情況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於認定為合法的依法給予補償,認定為違法的不予補償。趙先生的房子有房產證,符合城鄉規劃,屬於趙先生的長期住宅,因此,在舊城改造中,地方政府必須依法給予補償。

在舊城改造中,政府沒有發現趙先生的房子是違法建築,而是通過調查公示、評估、並確定補償金額,可見政府認定趙先生的房子屬於合法,但由於趙先生對補償標準的反對,他不同意接受改造,另外,縣市行政執法局又認定這是違法建設,顯然有違公平正義,而法院將依法撤銷政府的執法決定,是維護趙先生的合法權益,也保證了行政執法權的正確行使。

由於歷史和社會原因,我國城鄉居民普遍存在住房手續不完備的現象。特別是在規劃許可方面,有很大一部分住宅是不具備的。不同意政府補償標準的,就按違法建設處理,這嚴重侵害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人民法院以違反公平正義,撤銷政府的行政拆遷決定,對類似問題的處理具有典型的示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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