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5 醉酒找的代駕竟撞壞自己愛車,代駕公司和司機雙雙表示與我無關?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酒駕除了會受到行政處分,更有可能會發生人身危險。喝了酒找代駕是現在越來越普遍的操作,隨之而來的是代駕行駛過程中如果遇到事故,誰來承擔責任?

張某與朋友聚餐,多喝了點酒,回家開車怕醉駕被處罰,就打電話聯繫了某代駕公司。某代駕公司與張某簽訂酒後代駕合同,並指派司機小吳為張某代駕。小吳對張某的車不太熟練,在途中由於操作不當,將車撞到路邊的水泥杆上。為此,張某花費了2萬元修理費。張某向某代駕公司和司機小吳索賠遭到拒絕後,將某代駕公司和小吳告到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醉酒找的代駕竟撞壞自己愛車,代駕公司和司機雙雙表示與我無關?

代駕公司與張某之間是何種法律關係?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某代駕公司之間訂立的合同為僱傭合同。理由是某代駕公司在行車過程中聽從車主李某的安排和指揮,代駕司機小吳通過自己的技能和經驗完成張某所要求的代駕任務,故雙方之間形成僱傭關係。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與某代駕公司之間訂立的合同為委託合同。因為某代駕公司以取得報酬為目的,接受車主張某的委託,以自己的行為完成委託事務,在提供代駕服務的過程中有義務保證張某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委託合同與僱傭合同都是提供勞務或服務的合同,兩者之間的差別在於: 1、在僱傭合同中,受僱傭的人提供勞務或服務,必須嚴格按照僱主的要求;而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有自己的主動權,並可以自己的名義,發揮主觀能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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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合同的受僱人是自然人,其提供的勞務是自然人通過自己的技能和經驗完成僱主所要求的任務,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聽從於僱主的支配。而本案中,某代駕公司是以公司法人的的名義為張某提供服務,結合實際情況而言,張某因飲酒而喪失駕駛能力,客觀上已不具備通過代駕人間接對機動車運行進行支配和管理的條件,即無法對駕駛操作進行指示、控制和監督。因此,代駕人對機動車運行具有直接的支配力,代駕司機應當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如往往根據自己認為合適、便捷的路線實施運送行為,不能完全依照張某的要求而提供服務。綜合考慮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意思表示和真實意圖,張某和代駕公司簽訂的合同為委託合同,雙方之間形成委託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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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為張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規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代駕公司作為受託人應當按照代駕合同的約定,將委託人李某合法、安全、準確送至其指定的目的地並交還汽車。

小吳受興運代駕公司指派,以公司名義實施代駕行為,在駕駛途中不熟悉李某車的性能而不適當操作,導致車輛損害。小吳的代駕行為是職務行為,在無證據證明其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根據《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故應由受託人代駕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中國,每年由於酒後駕車引發的交通事故達數萬起;而造成死亡的事故中50%以上都與酒後駕車有關,酒後駕車的危害觸目驚心,已經成為交通事故的第一大"殺手"。酒後不能駕車,不要存有僥倖心理,以為自己沒有醉酒或者開車經驗豐富,酒後不開車最大的受益者就是自己,是對自己的人身安全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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