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6 4人为“打牙祭”捕了15只鸟 结果全部被判刑

近日,醴陵市法院判决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晏某、张某因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4个月、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被告人田某、张某甲因非法狩猎罪,均被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晏某、张某、田某、张某甲是好朋友。今年4月,晏某邀请另外3人一同前往醴陵市均楚镇黄谷村狩猎野生鸟类“打牙祭”,张某负责寻找狩猎地点,田某和张某甲分别持弹弓、气枪进行狩猎,晏某负责驾车接送。四人以类似的形式狩猎了多次,共猎捕野生鸟类15只,其中4只为国家“三有”野生保护动物(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分别为珠颈斑鸠2只、灰胸竹鸡2只。

4月20日傍晚,晏某驱车接正在狩猎的其他3人时,被醴陵市公安局均楚派出所民警查获。之后,逃脱的张某、田某、张某甲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4人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气枪等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新闻链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在全省行政区域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凡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