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应当立即启动司法程序维权?

麦子Villa7


您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强制拆除的前提首先是合法的限期拆除决定(通知)的存在。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轻易错过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程序的期限,这是避免房屋被当作违建强拆的最重要一步。


诚略律师事务所


在行政机关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被征收人应及时提起程序,采取全面的权利救济行动,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进行“一揽子”维权服务,从而有效保留自己获取满意补偿的可能性。否则,一旦司法裁决降临,挖掘机、铲车开到家门口,一切就恐怕难以挽回了。


行政机关下达了针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决定,是否就意味着强拆的不可挽回?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强制拆除的前提首先是合法的限期拆除决定(通知)的存在。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轻易错过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程序的期限,这是避免房屋被当作违建强拆的最重要一步。而从责令限期拆除到真正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还必须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最终才能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7条之规定,对于强制执行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实施救济。而只要被征收人提起复议或者诉讼,那么强制拆除房屋进逼的脚步就能够暂时停止下来,这就是前述第44条规定的重大价值所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据此,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依法送达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行政机关依法是无权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三五天内将房屋推平的做法,无疑是明显违法的。若的确存在将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实体错误,则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强制执行申请、决定是否导致不可逆转的房屋遭强制拆除,关键看是否有司法审查程序及裁决。如果法院裁决了,那么被征收人就基本失去了有效救济的途径,房屋遭强拆就很难避免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法院裁决后的司法强拆,同样不意味着强拆合法。被征收人仍能够通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申请来继续实施救济,或针对“裁执分离”中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所存在的违法之处主张权利救济。但无论如何,这都不能阻止强制拆除的发生,而只能是事后的救济措施了。不过,若能最终认定司法强拆存在违法之处,被征收人仍可能通过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弥补一些损失。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您好,在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时,被征收人应及时提起程序,采取维权。


马丽芬征地拆迁律师


您好,《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也就是说,强制拆除的前提首先是合法的限期拆除决定(通知)的存在。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轻易错过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程序的期限,这是避免房屋被当作违建强拆的最重要一步。


杨念平律师


要不哪?等着强拆完再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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