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良檢君說法|酒駕,害人害己

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近日由南寧市良慶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案情簡述:2017年12月某日,鄧某某與朋友飲酒後,無資格證駕駛無牌逾期未檢驗、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當其行駛至南寧市良慶區大沙田五象大道某路段時,與一輛小轎車發生刮碰,造成人傷車損的交通事故,鄧某某因得到及時搶救,未造成嚴重後果。同時,經依法檢測其靜脈血液乙醇濃度高達221.6mg/100ml。事後,其坦言差點因此丟掉性命,併為其酒後駕車的行為後悔不已。

溫馨

提示

檢察官釋法說理: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mg/100ml,在一個月至兩個月拘役內確定量刑幅度。

在量刑的基礎上,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30mg,增加15日刑期。本案中,鄧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達221.6mg/100ml,可增加71日的刑期。

根據醉酒駕駛機動車之規定,無駕駛資格證駕駛機動車,可增加基準刑的30%。結合本案,鄧某某存在無駕駛資格證駕駛兩輪摩托車在道路上行駛,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無駕駛資格證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 mg/100ml以上,只要構成二者之一的犯罪事實,則一般不適用緩刑。

天下之事,不難於立法,而難於法之必行。縱觀本案,鄧某某若非酒後開車也不至於發生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其不僅要付出身體成本、違法成本、還有財產成本。因此,酒後不開車,既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他人負責,需要我們每個人時刻將禁止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紅線劃在心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