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訊(記者萬勤 通訊員舒慧 劉懷川)記者從江夏區人民檢察院獲悉,涉嫌組織考試作弊的犯罪嫌疑人趙某被依法批准逮捕。
1987年出生的男子趙某就職於一家教育諮詢公司。2018年4月14日,趙某組織安排“槍手”張某某、袁某某在位於江夏區的武漢工程科技繼續教育學院內,代替他人參加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張某某、袁某某在代替他人考試期間,被考場工作人員發現,後被移交公安人員。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屬於刑法規定的“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組織者趙某和“槍手”張某某、袁某某均已觸犯刑法,構成犯罪。
檢察官經審查,發現趙某除組織他人替考外,還涉嫌在考試過程中非法提供答案等其他犯罪行為,江夏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趙某批准逮捕,並出具了補充偵查意見要求公安機關對趙某其他犯罪行為作進一步偵查。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偵查當中。
檢察官提醒,不論是組織替考、充當“槍手”或者託人替自己考試,均構成犯罪。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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