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4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婚姻关系的建立应以感情为基础。受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典型案例:

2012年7月,原、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年××月10日,被告威胁要与原告从七楼跳下同归于尽。原告叶某迫于被告张某的压力,于××××年××月与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现来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法院认为,被告张某采用威胁手段,胁迫原告叶某,致使原告叶某因担心其自身安全而违背真实意愿与被告登记结婚,被告张某对胁迫的事实也予以承认。故原告叶某要求撤销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未超过一年的撤销期限,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撤销叶某与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律师看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构成胁迫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一、有胁迫的故意。行为人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的故意。

二、有胁迫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以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行为。

三、须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受胁迫人之所以做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胁迫行为致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行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