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魯甸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關於依法處理扣留車輛的公告

魯甸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關於依法處理扣留車輛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我大隊現將下列因交通違法被依法扣留時間超過30日尚未接受處理的車輛進行公告,請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相關證件等手續接受處理(附件1中公告車輛到魯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處理,聯繫人:謝壽斌,聯繫電話:0870-8127421;附件2中公告車輛到魯甸縣樂紅鎮派出所處理,聯繫人:李昌虎,聯繫電話:13887105808)。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我大隊依法將所扣留機動車予以拆除、報廢。機動車信息詳見附件1,附件2。

魯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2018年8月14日

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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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丨魯甸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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