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我大队现将下列因交通违法被依法扣留时间超过30日尚未接受处理的车辆进行公告,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持相关证件等手续接受处理(附件1中公告车辆到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联系人:谢寿斌,联系电话:0870-8127421;附件2中公告车辆到鲁甸县乐红镇派出所处理,联系人:李昌虎,联系电话:13887105808)。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大队依法将所扣留机动车予以拆除、报废。机动车信息详见附件1,附件2。

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8月14日

鲁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依法处理扣留车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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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鲁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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