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呂林芳訴被告付振華婚姻家庭糾紛一案,經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2016)豫0581民初1057號民事判決:被告付振華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呂林芳生女撫養費人民幣20000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3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付振華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呂林芳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付振華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付振華
性別:男
年齡:32歲
身份證號:4105211986****1514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合澗鎮小付街村池南自然村
立案時間:2018年2月1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719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6)豫0581民初1057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20300元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19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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