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保靖法院:异地执行司法拘留,维护茶农合法权益

保靖法院:异地执行司法拘留,维护茶农合法权益

关于申请执行人石某与被执行人施某、湖南日春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3月,施某(为湖南日春茶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到石某处购买茶叶。经结算共计货款3.37万元,施某欠付茶叶款2.5万元,并出具欠条一张。2017年1月,石某到湖南日春茶业有限公司门面处找到施某,要求施某付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保靖法院依法审理,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施某、湖南日春茶业有限公司共同给原告石某支付货款(茶叶款)25000元,定于2018年2月11日前支付6250元,于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18750元。到期施某并未履行生效法院文书,石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施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施某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8月7日,该院执行干警驱车前往长沙市,在湖南日春茶叶有限公司门面处并未找到施某,后通过线索查找被执行人施某住所。

8月9日,执行法警通过蹲点,终于在日春茶叶公司门面处将施某抓获,并带至长沙市雨花区执行局。因被执行人施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在法警押送长沙市拘留所途中,施某主动承认错误,具结悔过,积极履行了6250元执行款。本院依法决定提前解除对施某的拘留。

施某表示,另外18750元执行款,一定于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该院执行干警表示会继续积极督促被执行人施某按时还款,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出处:办公室、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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