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裕華區方村鎮普法」隱瞞持有外國護照,男子被撤銷執業許可

人民法院報訊 在申請律師執業許可時已持有外國護照,能在中國當律師嗎?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上訴人查某訴被上訴人上海市司法局不服撤銷上海律師執業許可行政案件,認為查某在取得律師資格前已獲得外國護照,但在申請上海律師執業許可時隱瞞了該事實,該律師執業許可應予以撤銷,故判決維持原審判決,駁回查某的上訴。

經查,查某於2001年9月17日取得外國護照,當月29日取得公安機關簽發的中國居民身份證,12月7日經考核取得司法部授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證書。2005年11月8日,上海市司法局收到查某提出的律師首執業申請及中國居民身份證、上海居住證等所附材料,其中《行政許可事項申請書》中應由查某填寫的“是否具有外國國籍”一欄空白。當月30日,上海市司法局准予查某律師執業,並核發了律師執業證。2007年8月,因查某前往北京執業,故上海市司法局根據查某本人的申請,為其註銷了上海律師執業許可,並收回了其律師執業證。查某隨後在北京經申請取得了北京律師執業許可。2014年12月,因獲悉査某已取得外國護照,上海市司法局以查某在上海申請律師執業許可時未披露已取得外國護照的事實,屬於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為由,決定撤銷查某已取得的上海律師執業許可。查某不服,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上海市人民政府維持了上海市司法局作出的決定。查某仍不服,以其獲得外國國籍並不代表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申請上海律師執業許可時不存在不正當手段等為由,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後,查某不服又上訴至上海三中院。

在本案審理期間,公安部就查某的國籍問題向司法部發函,認定查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九條的規定,在取得外國國籍的同時中國國籍已自動喪失。故司法部認為,查某在取得外國國籍後已不屬於被授予律師資格後能夠專職從事律師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符合申請考核授予律師資格的條件,決定撤銷同意考核授予其律師資格的決定。查某不服司法部撤銷其律師資格的決定,提起訴訟,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了查某的訴訟請求。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查某在取得中國律師資格前已獲得外國護照,但其在申請上海律師執業許可時隱瞞了該事實,屬於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情形,故其在上海取得的律師執業許可應當予以撤銷。此外,查某獲得上海市律師執業許可的基礎——中國律師資格已經被司法部撤銷,北京高院對其起訴司法部的相關案件也已作出終審判決。查某在律師資格已經被撤銷的情況下,堅持要求撤銷上海市司法局對其作出的撤銷律師執業許可決定,已無實際意義。綜上,上海三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牛 貝)

 ■法官說法■

通過本案審理需要提醒的是:我國關於“雙重國籍”的管理,根據國籍法第三條、第九條的規定,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自動喪失中國國籍。但早年由於技術條件的限制,部分持有外國護照又定居國內人員的身份信息未能得到及時發現和規範管理。但這種情況隨著行政監管措施的不斷完善進步,已逐漸得到改善。今年3月,上海市出臺了新的《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其中明確出國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人員應當註銷戶口。法官在此提示社會公眾,在加入外國國籍後,應及時配合行政機關辦理相關的戶口註銷手續,避免在社會生活中出現不必要的爭議。

同時,本案中查某在上海市的律師執業許可已依其本人申請而註銷,已經被註銷的行政許可是否仍可被撤銷?對此,行政許可法及律師法並無明確規定。法官認為,上訴人系以不正當手段獲得上海律師執業許可,雖然該許可已經註銷,但仍然可以通過撤銷的方式,從源頭上否定其律師執業許可的效力。只有否認執業許可的初始效力,才能對違法行為起到制裁、警示作用,彰顯法律的威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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