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5 法律常識: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離婚嗎

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離婚嗎

【案例】

李某的丈夫三年前南下打工,此後杳無音信,李某和家人多方查找都沒有找到,警方協助尋找也始終沒有結果。李某於是想要離婚另組家庭,可由於丈夫一直找不到,她不知該怎麼離婚。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否離婚呢?

法律常識:丈夫下落不明,妻子能離婚嗎

【法律解析】

夫妻一方如果離家杳無音信滿兩年,另一方想要離婚,可以按照宣告失蹤程序宣告其失蹤後,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果對方杳無音信滿四年,另一方想離婚,可以按照宣告死亡程序宣告死亡後,兩人的婚姻關係自然消滅。本案中,李某的丈夫外出打工,三年時間裡杳無音信,下落不明,李某可以依法宣告丈夫失蹤,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本條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請諮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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