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合川法院公開宣判
第一例涉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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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法院一審以尋釁滋事罪判處黃某祿有期徒刑四年,以妨害公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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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妨害公務罪判處黃某粵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一年六個月。3
以非法拘禁罪判處黃某利有期徒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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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非法拘禁罪判處吳某三拘役五個月。
【案件經過】
2017年8月以來,被告人黃某祿為向被害人朱某偉、李某芳索取債務,糾集、僱傭暴力討債的惡勢力團伙人員為其討債,並親自參與,還糾集其親屬為其討債。2017年8月3日、8月6日,黃某祿、楊某(另案處理)等人採取身著統一黑色服裝、外漏紋身的方式,在被害人住所、拘留所大門外多次對被害人進行恐嚇、辱罵和毆打,嚴重影響被害人朱某偉、李某芳的生活。
2018年2月9日,黃某祿、黃某粵、黃某利、吳某三將被害人朱某偉控制在汽車後排位置,對其進行毆打,後將其帶至某餐館,再次對其進行毆打,強行索取債務。同日,黃某祿、黃某粵在草街街道辦事處大門外強行攔截警車,不顧民警警告,並威脅民警不得將被害人朱某偉送醫,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隨後,黃某祿指使黃某粵還將年老的家中長輩帶至現場,共同阻攔警車行駛,在當地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祿糾集、僱傭暴力討債的惡勢力團伙人員為其討債,並共同參與,屬於惡勢力犯罪。被告人黃某祿糾集人員共同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黃某祿、黃某粵、黃某利、吳某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黃某祿、黃某粵以威脅的方法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被告人黃某祿、黃某粵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根據被告人黃某祿、黃某粵、黃某利、吳某三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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