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关于大红门某商场内孩子被抢一案调查的情况通报?

用户50488653704


昨天就该案件中的疑点,做了简要的罗列,结合今天警方的通报内容看就案件中的疑点已经查明,所以本案目前来看仅仅就是一场好心办了坏事的闹剧而已,对于其中几人的处罚也算是合法合理。

在昨天的问答中我就案件当事人的陈述罗列出如下问题:

  • 1、沙国兰,内蒙人,39岁。至少从年纪上面来说,这名女子的年纪即使有孩子也应当不小了,所以个人推测其不太可能有一个类似的孩子;
  • 2、高瑞云、运桂芝,一个69岁一个63岁,而且是天津人,怎么和沙国兰一同争抢孩子?和沙国兰究竟又是什么关系?
  • 3、李花平,山东人,自称是孩子的奶奶,那么就很好奇,一个内蒙人,两个天津人,一个山东人怎么组成的亲家关系?怎么那么巧,国庆节期间一同到了北京商场还那么巧合的认错孩子?
  • 4、案件自始至终都没有出现沙国兰的丈夫,或者沙国兰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确实有一个年仅11个月的孩子。

现在结合警方通报的内容来看上述疑点基本已经得到解答:

  • 1、李某及老伴因儿子与媳妇关系不合,一直见不到孙子,李华平也确实是有一个孙子;
  • 2、沙某某(女,39岁,内蒙古人)、高某某(女,68岁,天津人)、运某某(女,63岁,天津人)系与李华平在外出旅游中结识的好友,出于同情所以才会帮助李华平寻找并发生抢夺孩子这一幕闹剧;
  • 3、沙某某等人在抢夺未果后遂离开商场找到李某,并两次到商场营运部,对于商场人员阻止自己“带回孩子”表示不满,向商场讨要说法,后被现场工作的民警带回派出所询问。

从而根据目前警方走访查明的事实来看,本案之所以发生抢孩子这一幕闹剧主要还是因为沙某、高某、运某出于好心而办了坏事,在三人均未见过李华平儿媳的长相仅凭推测,而李华平因为年事已高未能辨认事主身份的情况下,进而直接抢夺孩子的行为确实存在不妥,基于此案件中的疑问均已查明而且说得通的情况下,我认为这起案件中四人的行为在已经收到处罚的情况下,该案也算是尘埃落定。


麋鹿说法


大红门某商场抢孩子是一场误会,我们国家的情与法总是纠缠不清,其实是警方人性化执法的一种体现,此案确实是场误会,抢孩子的目的是抢自己孙子,不存在抢孩子买卖的事实,夫妻俩感情不和,起诉至法院,法院不准离婚,既然法院没有叛离,爷爷奶奶就有探视的权利,就是法院判决离婚,爷爷奶奶还是有探视孙子的权利,这个女当事人不让孩子爷爷奶奶探视孙子是一种违法行为,由于女当事人的违法拒绝探视才牵连出这出闹剧,当然爷爷奶奶见孙子心切,但做出抢孩子的因为是违法的,而且误抢了别人的孩子的,北京警方对违法行为人做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警方是处于法与情两方面的考虑,处罚适当,但被抢孩子的父母还在质疑,申请了行政复议,我认为被抢孩子的父母应该在了解案情的真相后做出谅解,得饶人处且饶人,自己都有父母老人,他们误认为是自己孙子才抢,并没有主观恶意,北京警方已经做出了处罚,这件事应该到此为止。欢迎各位在评论区留言参与讨论。


草根赵小武


从北京警方通过今日头条平安北京公布的详细案情来讲,警方的调查比较全面、客观,也真实的反映了事情真相,可信度很高,基本上让人了解的抢孩子一事的来龙去脉。

但值得注意的是,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抢孩子这个行为本身,不仅不妥,而且是违法的行为,何况,是暴力对待孩子,在抢孩子中导致孩子受到惊吓、受轻伤、裤子都快抢掉了。

事实证明,这四个老太太,确实抢错了;但退一万步讲,就算抢对了,身为孩子的奶奶,甚至是父亲或母亲,都是没有权利来抢孩子的。只要抢,在大部分国家,都是重罪,判刑是少不了。

但对这些家庭矛盾,我国缺少相关法律规定。于法无依,就无法追责。只能靠受害者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了。


董江波


1、事件通报


2018年10月2日,丰台区大红门某商场孩子被抢一案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市公安局组织专班对案件进行了复核,现将相关情况予以通报:

10月2日上午,女事主张某携其子(11个月)在丰台大红门某商场内购物时,遇到3名女子阻拦,其中一名女子将躺在婴儿车内的孩子抱起欲离开,另两名女子对张某进行阻拦,事主呼救后,商场工作人员制止了3名女子的行为,并将孩子还回张某,3名女子遂离开现场。



后事主向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电话报警,民警迅速处警,对事主进行访问,并同步开展查找涉案人员、询问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工作。


在此期间,涉案人员两次到商场营运部,称商场工作人员抢走了自家的孩子并要求归还,被民警发现后将上述几人控制,带回派出所审查。


对于李某等人的供述,办案民警先后走访了李某的儿子和儿媳,证实婆媳双方及夫妻双方确因感情不合、抚养权等问题有较深矛盾;


走访了事发现场的商场员工和目击群众,证实了李某、沙某某等人有针对商场员工阻止"奶奶要回孙子"表示不满,要讨说法的情况;


通过照片比对,证实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均配戴眼镜,身高、体态、脸型存在相似之处,且除李某远距离观察将人认错外,来"帮忙"的沙某某等人都没有见过李某儿媳本人;


通过居住情况查询,事主张某与李某儿媳二人同住在一个小区内;通过调取监控视频,能够印证沙某某在小区东侧铁门徘徊;


后沙某某等人尾随事主张某进入商场并抱走孩子且被制止的情况,以及李某等人事后到商场营运部,找商场工作人员"要孩子"的情况。


2018年10月3日,丰台分局依据调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李某、沙某某、运某某、高某某等4人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其中高某某因患有心脏病、脑梗、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十九条,停止执行拘留。


因对公安机关工作有异议,2018年10月4日,事主张某的爱人到丰台分局提请复议,分局已经受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情况了解


昨天在朋友圈看到"抢错了孩子不抓,杀错了呢?北京警方通报丰台抢孩子事件!"的文章转发了朋友圈,并提醒"请家里有孩子的好好看下"。


就在今天的今日头条里看到了这个情况通报,评论"抢孩子是事实!"没想到个把小时时间竟然得到了几千个点赞。


点赞速度远远超出了有书君的想象。令有书君感觉到,这些点赞的人跟自己的想法是一样的:


如果抢错了人不惩罚,那么以后人贩子抢人被发现,是不是可以用"抢错了人”来逃脱罪责?


那些去帮抢孩子的人与让抢孩子的人无亲无故,凭什么就去抢孩子?



如果不是孩子的妈妈平时警惕性高,习惯系安全带,而且拽住其中一人不放手,并大声呼救"来人啊,有人抢孩子,快帮我报警"!而马上有商场保安帮忙抓住了抢人者。


如果孩子被抢走了就不知会是什么样的结果!细思恐极!


3、存在的疑问


针对“抢孩子是事实”,不得不提出如下疑问:


1)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之下,居然有人听一个人的要求就去抢孩子,这样的人到底是什么人?


2)帮别人抢孩子难道是正当的事情吗?难道她们不知道抢劫是犯罪行为吗?


3)这些帮人抢孩子的人不知道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已经早被恨之入骨、罪大恶极吗?


已经报道过多起抢劫孩子的人被民众自发围堵抓住的事件,难道她们不知道吗?还敢这样"仗义"出手?



4)只要"抢了"孩子,公安机关就应该依法严肃处理。怎么可以随便说"抢错"了,只是行政拘留5天就完事?那么以后人贩子是不是都可以用同样的理由来开脱罪责?


5)那些抢钱抢包抢物的人,是"破坏公共秩序罪"要被处罚!这些"抢人",而且还是抢孩子的,难道就这样轻而易举就没事了?谁家没有孩子?谁会愿意孩子被别人抢走?


6)婆婆是抢孩子的主谋,实施抢劫孩子的主犯是不认识的人。难道说一句抢错了的"情况通报",犯罪行为人就拍拍屁股走人?谁还能相信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有书君认为公众需要的是社会的安全和对公安机关行为的信任。


希望公安机关在进一步调查中有更有说服力的解释来给当事人和民众一个更可信、更诚恳的交待。


相信公安机关不会失信于民!会还民众一个公道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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