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北京的搶孩子事件中,你認為哪一方在說謊?

華為愛國


孩子的母親沒必要說謊,最有可能說謊的是那幾位搶孩子的人,不過,根據目前公佈的調查結果來看,他們雙方可以說都沒有說謊,那麼問題來了,搶孩子的行為是真實發生了,行政拘留的處罰是否合適呢?

個人認為無論原因是什麼,無論搶孩子者的理由有多少,都不應該抵消搶孩子這個行為對於受害者的傷害。作為孩子的母親,她見證和經歷的是自己的孩子被不認識的陌生人搶奪,在她和熱心群眾的幫助下,雖然沒有讓她們得逞。但這一遭遇,無疑已經對孩子和孩子的母親造成了傷害。因為在受害者眼中,她們幾個在搶孩子的過程中就是“人販子”。

此外,一般犯罪都是隻看結果的,不應該把動機作為原諒的籌碼。如果一個人因為認錯仇人而打傷了別人,或者小偷稱其因為認錯家門而誤入民宅,是否也能輕判呢?顯然是不可能的,那麼對待搶孩子的行為,我們是不是也應該一視同仁呢?

要知道,搶孩子這種事情如果發生在國外可是重罪,基本上都會嚴懲,根本不可能再深入調查他們搶孩子的原因。

所以,誰在說謊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該怎樣對待已經發生的搶孩子行為。


夜雨如書


其實我個人來說是覺得很不可思議,畢竟是首都,畢竟是在大商場,不是在某個僻靜的地方,畢竟是幾個年歲已高的老人。如果真是人販子,也不能三番五次的還去找商場的人,說商場的人把她孫子搶走了。當時警察也是去問那位寶媽是不是有婆媳關係問題,那位寶媽還特別奇怪為什麼老是問這些問題。



所以我還是比較傾向於確實是鬧了個烏龍事件,只是當事人寶媽和寶寶很是無辜躺槍。

上午正好看了一位朋友轉發的案件進一步通報的結果:

搶孫子的奶奶兒媳婦正和兒子鬧離婚,不肯讓婆婆見孫子,婆婆很是不甘心。常和這幾位老姐妹唸叨,三位老姐妹義憤填膺,決定助這位婆婆一臂之力,所以到兒媳婦經常出沒的地方巡遊。而巧不巧地,這位寶媽正好帶著差不多大的寶寶在逛商場。



而從警方提供的情況分析上來說,從後背看,當事人那位寶媽從背影,眼睛和髮型上來看,確實和那位說奶奶尋孫子的兒媳婦有點像。

當時那位想搶孫子的奶奶是跑時摔倒了,落在後邊,三位白髮閨蜜團奮勇向前,勇敢地衝到那位寶媽那裡,想幫老姐妹把孫子搶回來。



那位寶媽很冤,屬於飛來橫禍,無端的受到一個大驚嚇,寶寶還被嚇哭了,受傷了。

那三位“見義勇為”閨蜜團也太過魯莽,來不來地就衝鋒陷陣,迫切想立一大功。



以前還在網上看過一則新聞,據說有個老太太也是特別想孫子,就抱著別人家孩子想順走,結果沒順成。

我家有個親戚很早之前賣服裝,帶著閨女在賣貨期間也是無辜被打,後來發現是那個人認錯人了,想找的是另一個人帶著閨女賣服裝的。也是來不來的一場飛來橫禍。



不管怎麼樣,那幾位老閨蜜團應該向寶媽道歉並安撫寶媽和寶寶遭受到的無端傷害。


jason媽咪有辦法


現在整件事情已經不是誰說謊的問題,而是老太太們確實已經構成的違法犯罪,自古以來法律是獨一無二的,哪怕天子犯法也要與庶民同罪。不能因為老太太們誤以為是自己的孫子就可以藐視法律。

更不能因為可憐老太太們而輕罰,如果判一個人是否有罪不依法來辦,而只是依靠民警個人感覺來判,那還需要法律幹嘛。說實在的我也很同情老太太的個人生活遭遇,但也不能因為同情她們而不顧法律的威嚴,一旦這件事情開了先河那以後會是件多麼可怕的事情,比如有個人殺了人後說自己殺錯了,法律是否也應該給他輕判,搶銀行被抓是否可以說想搶的是工商,卻搶到了建設,判刑的時候不是可以判輕點了嗎?

可惜現在很多大媒體在報道這件事情的時候都忙為老太太們洗白,沒有那家媒體是從法律角度看待這件事情的,為人父母在你可憐那些人的時候,是否想過受害人的感受,如果這件事情是發生在你的身邊,搶的是你的小孩,你也許就不會那麼忙為他們洗白了,我們要的不僅僅是事情的真相,更需要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依法辦事,我們的社會才能成為真正的和諧社會。



虎哥專注分享


事情發酵到這種程度了,基本上公佈出來的肯定沒有假的了,相關細節也調查清楚了,發佈的公告說的很清楚,應該是兩方都沒有說謊。


這幾個人被當做人販子來看待也不無道理的,為什麼呢?試想一下,你帶著孩子在逛街,迎面來了一個女子誇了孩子一句,說孩子長得漂亮。然後就開始搶孩子,請問這種情況下第一反應是什麼?不是人販子是什麼?當然就是把這種行為定義為人販子的行為啊。所以拼命都要保護這個孩子。


後來還好商場的管理人員來了,周圍的群眾也在幫忙,才把孩子搶回來了。這期間這三個老太太竟然多次找到管理人員要孩子,這是把這孩子錯人成自己的了?


按照公告的說法,這幾個人稱這個主事者跟自己兒媳婦關係不好,孩子出生的第二天就被抱走了。說這個婆婆就見過一面自己的孫子,然後剛好在商場裡看到這個女的像自己的兒戲,這個孩子像自己的孩子就想搶過來。這種說法雖然按照她自己的說法是事實,但是光天化日,搶孩子這也是事實,就算自己的兒媳,不給你孩子,你搶也犯法嗎?難道搶去了,孩子就是你的了?


簡直不可理喻,這樣的人你說她無知,你說她不懂法都可以,但是連自己兒媳和孫子都認錯的人,這是什麼人?是否精神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老王偵查記


北京警方在今天晚上發佈了關於該案的案情通報,就通報的內容過來看,基本是真實可信的。在這件事情上,雙方應該都沒有說謊。

街頭“搶孩子”這種傳聞並不稀奇,微信、微博中經常可以見到。類似的傳聞中儘管大多數都是謠言,但其中也不乏少數真實的案例。

可以說事發時沙某、高某等三人的出現是毫無徵兆的,並且這三人出現之後只說了一句“孩子真漂亮”後便開始實施搶奪孩子的行為。站在被搶孩子母親一方的角度來看,在當時的這種情況下,將三人當成是人販子完全是一種正常的反應。換做是任何母親,相信也會是同樣的想法。因此,她才會死命抓住對方並且呼救讓眾人幫忙抓住“人販子”,這是其身為人母保護幼子的本能,並非誇大事實惡意說謊。

而作為事件主謀的李某,她所謂認錯人的說法也並非是在惡意撒謊,很有可能是確有其事。根據警方的調查顯示,這位年過六旬的山東老婦的兒子與兒媳之間的關係緊張,自從孫子出生其再未見過自己的孫子。為此,她曾多次與兒媳發生過矛盾並且報警,而她的這位兒媳恰巧就與被搶兒童的母親居住在同一小區。

事發當日,李某在小區內遠遠地看到與自己兒媳外形相似的被搶兒嬰兒的母親推著童車外出,於是與身為其朋友的沙某、高某等三人進行追趕。期間,李某自行意外摔倒,為了跟丟“兒媳”,李某讓沙某、高某等三人先走。最終,三人在跟到商場後誤將童車中的嬰兒當成了李某的孫子實施了搶奪行為,並在失敗後與李某匯合繼續返回商場進行尋找。

如果說沙某、高某等三人真的是人販子,那麼在人員密集的商場公然去搶孩子無疑是愚蠢的。不僅成功的概率較低,被人現場抓獲的風險也很大。另外,李某如果不是真的誤以為童車中的就是自己的孫子,那麼作為一名人販子她顯然不會選擇跟著沙某、高某等人重新回到商場尋找自己的“孫子”,這麼做無異於自投羅網!因此,種種跡象表明李某等人實際上也並沒有說謊。

雖說該案的發生時由於一場誤會,但從客觀上來說在李某的授意下,沙某、高某等三人公然哄搶孩子的行為已經對受害者一方的身心造成了嚴重的傷害,這種驚慌失措與無比恐懼的感覺顯然不是任何人都能夠體會的!

目前沒有證據證明李某等人是以出賣孩子為目的來實施搶奪孩子的行為,但是她們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益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長期以來針對拐賣兒童這種行為,究竟是以行為犯論處還是結果犯論處是存在著一定爭議的。儘管就目前來看,警方維持不予立案的可能性較大。但是,以此為契機來完事法律中對於人身權益的必要保障我認為其實還是很有必要的!



通城丹妹


網報的搶人事件初步調查不構成拐賣兒童罪或拐騙兒童罪,做為一個法律人,我相信警方的專業調查,前者以出賣為目的,後者一般自養為目的。

但網友情緒反應激烈,說搶錢都犯罪,搶豬都犯罪,當然這種對刑法的罪名的不甚瞭解也有情可原。

那麼,搶人行為確實對孩子及父母會造成巨大的精神傷害。

現實中搶人還確實存在,比如在離婚案件中,為了爭奪孩子扶養權,某方的親屬在幼兒園,學校,蹲守,趨其不備將孩子搶走。室際上是以人為載體的監護權被暴力搶走,這種情況的確無法認定為犯罪。孩子在離婚判決前被搶走隱藏起來,法院不好判,將來也不好執行,讓法院在執行監護權上很為難。

再比如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怠於監管,出去殺人,打人的又不負刑責,雖然現在可以強制醫療。但屬於亡羊補牢。

還有的老人,年老痴呆,兒女又不管,走失導致死亡的也不夠成虐待罪,老人的權益如何保護?

以上各種情況下,立法時能否增加一個罪名呢?

實際上要從根本上杜決並維護司法權威可以設立脫離監護罪,讓暴力搶走別人孩子的人不論是何種情況,或者是對老人,精神病人監護不作為的可以入罪。

你認為是否可行呢,請加關注,共同討論。


法問


現在最新通報來了,雙方都沒有說謊,都是屬實的,就是那位“認錯了”的婦人所說的話也屬實,但是重點並不是在是否說謊上了,而是在這個事件本身“認錯了”,元芳你怎麼看!

相信和肯定警方的調查和通報結果;只是那位婦人只是因為“認錯了”就能夠指示其它三個婦人進行搶奪孩子,她做為奶奶有這個權利嗎?三位成年人又是誰給她們的權利呢?難道一件事情再沒有確定情況之下,只是憑個人臆測就能夠做且過後不用承擔責任和後果嗎?

舉個例子,假如有一對情侶在路上行走,然後有位年輕人隔著很遠看著那位女生像他女朋友,所以他叫好友幫忙將女朋友搶回來,可最終沒有搶到,發現是“認錯了”,然後就木有了……是不是同樣的道理呢?

你可以有“認錯了”的理由,但是你卻沒有去搶的權利,如果只是簡單一句“認錯了”,就結束,這個結果對於那位只有11月大的嬰兒和他們的父母親公平嗎?

看來最近又要誕生一個新詞語了“認錯了”!

感謝各位讀者朋友的閱讀,大家對於“認錯了”怎麼看?


生活小世界


原本我認為搶孩子的幾個大媽在說謊,因為自家的孫子怎麼可能認錯。警方的通報出來後,事情的來龍去脈講的比較清楚,這就是一出婆婆和兒媳婦搶孫子結果認錯人的戲碼。

因為警方通報裡已經查明瞭搶孩子幾個人的身份(通過旅遊等活動認識),無犯罪歷史。整個案件的過程也比較清楚,可信度很高。這件事情查清,算是解除了公民恐慌。

但是我認為拘留五天的處罰畢竟太輕了(還有關鍵嫌疑人因為身體原因免除處罰的)。這幾個人的行為雖然是誤認,可是給事主媽媽造成的傷害同一次真正的搶孩子一模一樣,給群眾造成心理的恐慌也是一模一樣。

既然這群人是法盲,隨便幫人搶孩子,那就應該多拘留幾天給他們清醒一下。另外大家之所以關注這件事,是因為大家對人販子深惡痛絕,應該加強治理。


律師獨角獸


我認為在這件事中孩子的媽肯定沒有說謊,自己的孩子在小車裡突然被幾個陌生人搶,這是鐵定的事實!至於搶孩子的人是不是人販子那還得調查啊,不能就草率結案敷衍了事吧?

如果因為認錯人就可以去搶別人的孩子,而且是在大商場,那豈不是太沒那個什麼法了嗎?如果開了這樣的先例,那以後有人找藉口搶老婆、搶錢包、搶什麼的都會有了,誰出門還會有安全感啊?

咱先不說那幾個搶孩子的人有沒有說謊,只說說她們在大眾廣庭之下搶人家的孩子犯沒犯法?我認為她們已經犯法了,這一點毫無疑問!即便是認錯人了,難道不能報警通過正規途徑來解決問題?

顯然,說謊的是這幾個搶孩子的人。要我說十有八九她們就是誠心要搶人家的孩子,雖然不一定是人販子,但保不準是自家沒有孩子就搶人家來養呢?這個事不能不調查清楚就不了了之!


山人的生活感悟


這個事情,前後看了,預計都沒有說謊,但錯誤有點離譜。 我先來說下這裡面的大概情況,簡單點說是,李某(當事核心人,山東人)的兒子與兒媳婦雖然結婚,去年生有一子(14個月),但因為感情不合,一直分居,兒媳婦在撫養孩子,兒媳婦也因此起訴到法院,要判決離婚,但法院沒有批准,李某望孫子心切,多次去看望孫子,被兒媳婦拒絕,雙方因此四次報警。

期間,李某(62歲)在做銷售和旅遊時認識了沙某等三人,李某把情況跟三人說了後,三人同情李老太,表示要去幫助她找回孫子。

最後打聽到小區後,一路跟蹤,但搞錯了人,把同是住在這個小區的張某誤當成是李某的兒媳婦,李某等人跟蹤張某時,李某因摔倒掉隊,她把兒媳婦與兒子的合影照片發給了沙某等人,沙某等人跟蹤到商場時,發生了在商場公然搶奪孩子的事情發生。

說起來,事情經過有點複雜,很多人會覺得,這個老太太肯定在說謊,咋會不認識兒媳婦呢,但看新聞,有兩點證實,確實有可能認錯:

1、事後證實,受害人張某與李某的兒媳婦確實相似,且都有大小一樣的孩子,同住一個小區。

2、李某的兒子與兒媳婦雖然結婚,但沒有在一塊生活過,她就沒見過幾次。

因此,烏龍極有可能,何況,沙某等三人確實是沒有見過李某的兒媳婦,只是根據照片的情況來判斷,搞錯的可能性極大。 反過來說,受害人張某以及維權的丈夫,就更沒有說謊的必要了。

觀看這個事情,即便是烏龍事件,但有幾個問題,確實錯在李某和幫忙的“好心”大媽們。

1、兒子和兒媳婦的孩子,雖然是李老太的孫子,但跟老太太你沒有關係,要撫養權,也是你的兒子去跟他老婆打官司的事情,你盼望孫子心切,可以理解,但你沒有權利去要孩子的撫養權和探視權。

2、公然搶奪孩子,是違法的事情。哪怕是搶奪你的孫子,也是違法的,因為,你沒有權利去搶奪,即便要,也是你兒子出面去要,而不是你,更不能去搶。

3、“好心”的大姐大媽(朋友沙某某,女,39歲,內蒙古人;高某某女,68歲,天津人;運某某,女,63歲,天津人)們法律意識淡薄。不管是烏龍還是真搶對人,跟蹤再搶奪,這種犯法的事情,盡然不知?還覺得是幫助朋友李某辦好事?人家家庭的事情,你們瞎參合啥?

何況,跟你們啥關係都沒有,竟然還敢大街上公然搶奪,即便是李老太太的親孫子,你們也沒有權利去幫忙搶奪,一點法律意識都沒有?。

4、即便搶錯了,也要重判。公然在商場搶奪孩子,性質惡劣,拋開李老太不說,三人“好心人”,敢於這樣做,屬於嚴重違法行為,至少應該判刑。 因為,如果一旦搶奪成功,極有可能對一個家庭是毀滅性打擊,即便李老太后來知道是搶錯了,她會還孩子嗎?我覺得不太可能。

5、准予李某兒子和兒媳婦離婚,並明確孩子扶養權問題,如此,就不存在撫養權模糊不清,導致搶奪事件發生。

如果撫養權最終判給了李某的兒子,就不存在這種情況了,即便判給兒媳婦,李老太也死心了,不會再去染,出現因為探視孫子,四次報警情況。如果撫養權確定,則不會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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