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北京的抢孩子事件中,你认为哪一方在说谎?

华为爱国


孩子的母亲没必要说谎,最有可能说谎的是那几位抢孩子的人,不过,根据目前公布的调查结果来看,他们双方可以说都没有说谎,那么问题来了,抢孩子的行为是真实发生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是否合适呢?

个人认为无论原因是什么,无论抢孩子者的理由有多少,都不应该抵消抢孩子这个行为对于受害者的伤害。作为孩子的母亲,她见证和经历的是自己的孩子被不认识的陌生人抢夺,在她和热心群众的帮助下,虽然没有让她们得逞。但这一遭遇,无疑已经对孩子和孩子的母亲造成了伤害。因为在受害者眼中,她们几个在抢孩子的过程中就是“人贩子”。

此外,一般犯罪都是只看结果的,不应该把动机作为原谅的筹码。如果一个人因为认错仇人而打伤了别人,或者小偷称其因为认错家门而误入民宅,是否也能轻判呢?显然是不可能的,那么对待抢孩子的行为,我们是不是也应该一视同仁呢?

要知道,抢孩子这种事情如果发生在国外可是重罪,基本上都会严惩,根本不可能再深入调查他们抢孩子的原因。

所以,谁在说谎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该怎样对待已经发生的抢孩子行为。


夜雨如书


其实我个人来说是觉得很不可思议,毕竟是首都,毕竟是在大商场,不是在某个僻静的地方,毕竟是几个年岁已高的老人。如果真是人贩子,也不能三番五次的还去找商场的人,说商场的人把她孙子抢走了。当时警察也是去问那位宝妈是不是有婆媳关系问题,那位宝妈还特别奇怪为什么老是问这些问题。



所以我还是比较倾向于确实是闹了个乌龙事件,只是当事人宝妈和宝宝很是无辜躺枪。

上午正好看了一位朋友转发的案件进一步通报的结果:

抢孙子的奶奶儿媳妇正和儿子闹离婚,不肯让婆婆见孙子,婆婆很是不甘心。常和这几位老姐妹念叨,三位老姐妹义愤填膺,决定助这位婆婆一臂之力,所以到儿媳妇经常出没的地方巡游。而巧不巧地,这位宝妈正好带着差不多大的宝宝在逛商场。



而从警方提供的情况分析上来说,从后背看,当事人那位宝妈从背影,眼睛和发型上来看,确实和那位说奶奶寻孙子的儿媳妇有点像。

当时那位想抢孙子的奶奶是跑时摔倒了,落在后边,三位白发闺蜜团奋勇向前,勇敢地冲到那位宝妈那里,想帮老姐妹把孙子抢回来。



那位宝妈很冤,属于飞来横祸,无端的受到一个大惊吓,宝宝还被吓哭了,受伤了。

那三位“见义勇为”闺蜜团也太过鲁莽,来不来地就冲锋陷阵,迫切想立一大功。



以前还在网上看过一则新闻,据说有个老太太也是特别想孙子,就抱着别人家孩子想顺走,结果没顺成。

我家有个亲戚很早之前卖服装,带着闺女在卖货期间也是无辜被打,后来发现是那个人认错人了,想找的是另一个人带着闺女卖服装的。也是来不来的一场飞来横祸。



不管怎么样,那几位老闺蜜团应该向宝妈道歉并安抚宝妈和宝宝遭受到的无端伤害。


jason妈咪有办法


现在整件事情已经不是谁说谎的问题,而是老太太们确实已经构成的违法犯罪,自古以来法律是独一无二的,哪怕天子犯法也要与庶民同罪。不能因为老太太们误以为是自己的孙子就可以藐视法律。

更不能因为可怜老太太们而轻罚,如果判一个人是否有罪不依法来办,而只是依靠民警个人感觉来判,那还需要法律干嘛。说实在的我也很同情老太太的个人生活遭遇,但也不能因为同情她们而不顾法律的威严,一旦这件事情开了先河那以后会是件多么可怕的事情,比如有个人杀了人后说自己杀错了,法律是否也应该给他轻判,抢银行被抓是否可以说想抢的是工商,却抢到了建设,判刑的时候不是可以判轻点了吗?

可惜现在很多大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都忙为老太太们洗白,没有那家媒体是从法律角度看待这件事情的,为人父母在你可怜那些人的时候,是否想过受害人的感受,如果这件事情是发生在你的身边,抢的是你的小孩,你也许就不会那么忙为他们洗白了,我们要的不仅仅是事情的真相,更需要的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我们的社会才能成为真正的和谐社会。



虎哥专注分享


事情发酵到这种程度了,基本上公布出来的肯定没有假的了,相关细节也调查清楚了,发布的公告说的很清楚,应该是两方都没有说谎。


这几个人被当做人贩子来看待也不无道理的,为什么呢?试想一下,你带着孩子在逛街,迎面来了一个女子夸了孩子一句,说孩子长得漂亮。然后就开始抢孩子,请问这种情况下第一反应是什么?不是人贩子是什么?当然就是把这种行为定义为人贩子的行为啊。所以拼命都要保护这个孩子。


后来还好商场的管理人员来了,周围的群众也在帮忙,才把孩子抢回来了。这期间这三个老太太竟然多次找到管理人员要孩子,这是把这孩子错人成自己的了?


按照公告的说法,这几个人称这个主事者跟自己儿媳妇关系不好,孩子出生的第二天就被抱走了。说这个婆婆就见过一面自己的孙子,然后刚好在商场里看到这个女的像自己的儿戏,这个孩子像自己的孩子就想抢过来。这种说法虽然按照她自己的说法是事实,但是光天化日,抢孩子这也是事实,就算自己的儿媳,不给你孩子,你抢也犯法吗?难道抢去了,孩子就是你的了?


简直不可理喻,这样的人你说她无知,你说她不懂法都可以,但是连自己儿媳和孙子都认错的人,这是什么人?是否精神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老王侦查记


北京警方在今天晚上发布了关于该案的案情通报,就通报的内容过来看,基本是真实可信的。在这件事情上,双方应该都没有说谎。

街头“抢孩子”这种传闻并不稀奇,微信、微博中经常可以见到。类似的传闻中尽管大多数都是谣言,但其中也不乏少数真实的案例。

可以说事发时沙某、高某等三人的出现是毫无征兆的,并且这三人出现之后只说了一句“孩子真漂亮”后便开始实施抢夺孩子的行为。站在被抢孩子母亲一方的角度来看,在当时的这种情况下,将三人当成是人贩子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反应。换做是任何母亲,相信也会是同样的想法。因此,她才会死命抓住对方并且呼救让众人帮忙抓住“人贩子”,这是其身为人母保护幼子的本能,并非夸大事实恶意说谎。

而作为事件主谋的李某,她所谓认错人的说法也并非是在恶意撒谎,很有可能是确有其事。根据警方的调查显示,这位年过六旬的山东老妇的儿子与儿媳之间的关系紧张,自从孙子出生其再未见过自己的孙子。为此,她曾多次与儿媳发生过矛盾并且报警,而她的这位儿媳恰巧就与被抢儿童的母亲居住在同一小区。

事发当日,李某在小区内远远地看到与自己儿媳外形相似的被抢儿婴儿的母亲推着童车外出,于是与身为其朋友的沙某、高某等三人进行追赶。期间,李某自行意外摔倒,为了跟丢“儿媳”,李某让沙某、高某等三人先走。最终,三人在跟到商场后误将童车中的婴儿当成了李某的孙子实施了抢夺行为,并在失败后与李某汇合继续返回商场进行寻找。

如果说沙某、高某等三人真的是人贩子,那么在人员密集的商场公然去抢孩子无疑是愚蠢的。不仅成功的概率较低,被人现场抓获的风险也很大。另外,李某如果不是真的误以为童车中的就是自己的孙子,那么作为一名人贩子她显然不会选择跟着沙某、高某等人重新回到商场寻找自己的“孙子”,这么做无异于自投罗网!因此,种种迹象表明李某等人实际上也并没有说谎。

虽说该案的发生时由于一场误会,但从客观上来说在李某的授意下,沙某、高某等三人公然哄抢孩子的行为已经对受害者一方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这种惊慌失措与无比恐惧的感觉显然不是任何人都能够体会的!

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等人是以出卖孩子为目的来实施抢夺孩子的行为,但是她们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益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长期以来针对拐卖儿童这种行为,究竟是以行为犯论处还是结果犯论处是存在着一定争议的。尽管就目前来看,警方维持不予立案的可能性较大。但是,以此为契机来完事法律中对于人身权益的必要保障我认为其实还是很有必要的!



通城丹妹


网报的抢人事件初步调查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或拐骗儿童罪,做为一个法律人,我相信警方的专业调查,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一般自养为目的。

但网友情绪反应激烈,说抢钱都犯罪,抢猪都犯罪,当然这种对刑法的罪名的不甚了解也有情可原。

那么,抢人行为确实对孩子及父母会造成巨大的精神伤害。

现实中抢人还确实存在,比如在离婚案件中,为了争夺孩子扶养权,某方的亲属在幼儿园,学校,蹲守,趋其不备将孩子抢走。室际上是以人为载体的监护权被暴力抢走,这种情况的确无法认定为犯罪。孩子在离婚判决前被抢走隐藏起来,法院不好判,将来也不好执行,让法院在执行监护权上很为难。

再比如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怠于监管,出去杀人,打人的又不负刑责,虽然现在可以强制医疗。但属于亡羊补牢。

还有的老人,年老痴呆,儿女又不管,走失导致死亡的也不够成虐待罪,老人的权益如何保护?

以上各种情况下,立法时能否增加一个罪名呢?

实际上要从根本上杜决并维护司法权威可以设立脱离监护罪,让暴力抢走别人孩子的人不论是何种情况,或者是对老人,精神病人监护不作为的可以入罪。

你认为是否可行呢,请加关注,共同讨论。


法问


现在最新通报来了,双方都没有说谎,都是属实的,就是那位“认错了”的妇人所说的话也属实,但是重点并不是在是否说谎上了,而是在这个事件本身“认错了”,元芳你怎么看!

相信和肯定警方的调查和通报结果;只是那位妇人只是因为“认错了”就能够指示其它三个妇人进行抢夺孩子,她做为奶奶有这个权利吗?三位成年人又是谁给她们的权利呢?难道一件事情再没有确定情况之下,只是凭个人臆测就能够做且过后不用承担责任和后果吗?

举个例子,假如有一对情侣在路上行走,然后有位年轻人隔着很远看着那位女生像他女朋友,所以他叫好友帮忙将女朋友抢回来,可最终没有抢到,发现是“认错了”,然后就木有了……是不是同样的道理呢?

你可以有“认错了”的理由,但是你却没有去抢的权利,如果只是简单一句“认错了”,就结束,这个结果对于那位只有11月大的婴儿和他们的父母亲公平吗?

看来最近又要诞生一个新词语了“认错了”!

感谢各位读者朋友的阅读,大家对于“认错了”怎么看?


生活小世界


原本我认为抢孩子的几个大妈在说谎,因为自家的孙子怎么可能认错。警方的通报出来后,事情的来龙去脉讲的比较清楚,这就是一出婆婆和儿媳妇抢孙子结果认错人的戏码。

因为警方通报里已经查明了抢孩子几个人的身份(通过旅游等活动认识),无犯罪历史。整个案件的过程也比较清楚,可信度很高。这件事情查清,算是解除了公民恐慌。

但是我认为拘留五天的处罚毕竟太轻了(还有关键嫌疑人因为身体原因免除处罚的)。这几个人的行为虽然是误认,可是给事主妈妈造成的伤害同一次真正的抢孩子一模一样,给群众造成心理的恐慌也是一模一样。

既然这群人是法盲,随便帮人抢孩子,那就应该多拘留几天给他们清醒一下。另外大家之所以关注这件事,是因为大家对人贩子深恶痛绝,应该加强治理。


律师独角兽


我认为在这件事中孩子的妈肯定没有说谎,自己的孩子在小车里突然被几个陌生人抢,这是铁定的事实!至于抢孩子的人是不是人贩子那还得调查啊,不能就草率结案敷衍了事吧?

如果因为认错人就可以去抢别人的孩子,而且是在大商场,那岂不是太没那个什么法了吗?如果开了这样的先例,那以后有人找借口抢老婆、抢钱包、抢什么的都会有了,谁出门还会有安全感啊?

咱先不说那几个抢孩子的人有没有说谎,只说说她们在大众广庭之下抢人家的孩子犯没犯法?我认为她们已经犯法了,这一点毫无疑问!即便是认错人了,难道不能报警通过正规途径来解决问题?

显然,说谎的是这几个抢孩子的人。要我说十有八九她们就是诚心要抢人家的孩子,虽然不一定是人贩子,但保不准是自家没有孩子就抢人家来养呢?这个事不能不调查清楚就不了了之!


山人的生活感悟


这个事情,前后看了,预计都没有说谎,但错误有点离谱。 我先来说下这里面的大概情况,简单点说是,李某(当事核心人,山东人)的儿子与儿媳妇虽然结婚,去年生有一子(14个月),但因为感情不合,一直分居,儿媳妇在抚养孩子,儿媳妇也因此起诉到法院,要判决离婚,但法院没有批准,李某望孙子心切,多次去看望孙子,被儿媳妇拒绝,双方因此四次报警。

期间,李某(62岁)在做销售和旅游时认识了沙某等三人,李某把情况跟三人说了后,三人同情李老太,表示要去帮助她找回孙子。

最后打听到小区后,一路跟踪,但搞错了人,把同是住在这个小区的张某误当成是李某的儿媳妇,李某等人跟踪张某时,李某因摔倒掉队,她把儿媳妇与儿子的合影照片发给了沙某等人,沙某等人跟踪到商场时,发生了在商场公然抢夺孩子的事情发生。

说起来,事情经过有点复杂,很多人会觉得,这个老太太肯定在说谎,咋会不认识儿媳妇呢,但看新闻,有两点证实,确实有可能认错:

1、事后证实,受害人张某与李某的儿媳妇确实相似,且都有大小一样的孩子,同住一个小区。

2、李某的儿子与儿媳妇虽然结婚,但没有在一块生活过,她就没见过几次。

因此,乌龙极有可能,何况,沙某等三人确实是没有见过李某的儿媳妇,只是根据照片的情况来判断,搞错的可能性极大。 反过来说,受害人张某以及维权的丈夫,就更没有说谎的必要了。

观看这个事情,即便是乌龙事件,但有几个问题,确实错在李某和帮忙的“好心”大妈们。

1、儿子和儿媳妇的孩子,虽然是李老太的孙子,但跟老太太你没有关系,要抚养权,也是你的儿子去跟他老婆打官司的事情,你盼望孙子心切,可以理解,但你没有权利去要孩子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2、公然抢夺孩子,是违法的事情。哪怕是抢夺你的孙子,也是违法的,因为,你没有权利去抢夺,即便要,也是你儿子出面去要,而不是你,更不能去抢。

3、“好心”的大姐大妈(朋友沙某某,女,39岁,内蒙古人;高某某女,68岁,天津人;运某某,女,63岁,天津人)们法律意识淡薄。不管是乌龙还是真抢对人,跟踪再抢夺,这种犯法的事情,尽然不知?还觉得是帮助朋友李某办好事?人家家庭的事情,你们瞎参合啥?

何况,跟你们啥关系都没有,竟然还敢大街上公然抢夺,即便是李老太太的亲孙子,你们也没有权利去帮忙抢夺,一点法律意识都没有?。

4、即便抢错了,也要重判。公然在商场抢夺孩子,性质恶劣,抛开李老太不说,三人“好心人”,敢于这样做,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至少应该判刑。 因为,如果一旦抢夺成功,极有可能对一个家庭是毁灭性打击,即便李老太后来知道是抢错了,她会还孩子吗?我觉得不太可能。

5、准予李某儿子和儿媳妇离婚,并明确孩子扶养权问题,如此,就不存在抚养权模糊不清,导致抢夺事件发生。

如果抚养权最终判给了李某的儿子,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了,即便判给儿媳妇,李老太也死心了,不会再去染,出现因为探视孙子,四次报警情况。如果抚养权确定,则不会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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