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1 中金所:國債可作為全部金融期貨品種的保證金

中金所:國債可作為全部金融期貨品種的保證金

各會員單位:

為進一步降低市場成本,發揮國債作為保證金業務的市場功能,自2019年1月21日起結算會員提交的國債可作為全部金融期貨品種的保證金,請各會員單位加強自身的風險管理和對客戶的風險提示,保障業務有序開展。

2014年12月26日發佈的《關於開展國債作為國債期貨保證金業務試點的通知》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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