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31 村委會能否成為行政訴訟被告?

人民法院報訊 (記者 陶 琛 通訊員 黃俊峰 周馳宇)近日,湖南省寧鄉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鄧某訴某村委會因建房申請的行政確認一案,被告寧鄉某村委會法定代表人出庭應訴,該案是寧鄉首例村委會為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

原告鄧某成家後,因家中無住宅,寫了建房申請書,於2018年4月29日以郵寄掛號信的形式, 遞交給被告寧鄉某村委會。被告村委會收到上述申請後, 未審批蓋章也沒有向原告出具不予審批的書面答覆意見。原告鄧某以寧鄉某村委會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將寧鄉某村委會訴至寧鄉法院,請求判令確認村委會未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責令該村委會履行建房審批的法定職責。

原告訴稱,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這是村委會的法定職責,也有義務依法召開村民會議討論,並在會後向原告作出明確書面答覆。被告辯稱,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的規定,村委會的職責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其法人主體性質不是行政機關,職能也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權審批的行政職權,因此無法構成原告訴訟的不履行法定職責、行政不作為的主體資格。對於原告的建房申請不符合的情況,村委會已按程序向原告當面告知,但沒有給予書面答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村民委會組織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規定,被告村委會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地方性法規授權其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過程中行使管理職能;該村委會雖然並無對村民住宅用地作出終極批准的權力,但其依法具有受理原告的申請和作出初始審批意見的職責。在本案訴訟中,被告村委會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收到原告建房申請報告後,依法定程序對原告的申請作出相應處理。故法院判決確認被告村委會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原告鄧某提出的建房申請作出書面審查意見的行政行為違法,並限被告在判決生效的20日內,對原告建房申請作出書面審查意見。據悉,該案生效後,被告村委會在法定期限內已對該建房申請作出了書面審查意見。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委會能否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關鍵看村委會的行為是否屬於被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責的範疇。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村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被告村委會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地方性法規授權其在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過程中行使管理職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本案中村委會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村民委員會在行使法律法規授權的職責時,應堅持依法行政,保護村民的合法權益,共推法治中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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