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同居“夫妻”均因重婚罪获刑

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以夫妻名义同居“夫妻”均因重婚罪获刑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重婚案件。1988年,被告人孙某某与邵某某结婚,并于婚后生育三个子女;1995年,被告人李某甲与李某乙结婚,并于婚后生育二女。2006年,被告人孙某某的丈夫邵某某因犯罪入狱服刑。从2009年开始,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均在各自已婚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0年7月17日生育一子。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均在各自有配偶和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鉴于两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无违法犯罪前科,均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为维护我国一夫一妻婚姻制度,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孙某某、李某甲均因犯重婚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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