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 香港風波“導火索”願赴臺自首,林鄭迴應

(觀察者網訊)

香港“修例風波”的導火索、涉嫌在臺灣殺害女友的港人陳同佳,將在下週刑滿出獄,有傳言稱陳同佳會在釋放後赴臺“自首”。香港特區政府18日發佈新聞公告,證實陳同佳曾致信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信中表示已經決定出獄後前往臺灣“自首”。

香港《明報》19日報道,林鄭月娥今(19日)早出席港臺節目時表示,相信陳同佳是經過詳細思考決心自首,是一個令人釋懷和寬心的結局,希望在現時社會紛亂和充滿矛盾的情況下,能為社會帶來寬鬆的感覺。

林鄭向電臺透露,香港警務處昨日已率先致函臺灣刑事警察局。還表明陳同佳決心自首,特區政府會用合法、合理的方法提供協助。她指出,政府沒有派任何人接觸陳同佳,亦無主動邀請任何人做這項工作。

報道中還稱,林鄭表示完全理解受害者潘曉穎父母的痛心,二人一直有持續寫信給她及保安局長李家超,希望政府用法律或其他方法達至沉冤得雪,希望現時情況能讓二人釋懷。

林鄭在節目中重申,臺灣殺人案非唯一原因令政府修訂《逃犯條例》,而是香港法律制度有不足與漏洞,與一些地方沒有刑事法律互助,未能移交逃犯,往往未能伸張正義。因出現臺灣殺人案及社會對案件的關注,令政府更有決心處理法律制度問題。

香港风波“导火索”愿赴台自首,林郑回应

林鄭月娥在談及陳同佳決定“自首”時,面帶微笑 圖自港媒

此前報道:

香港特區政府18日發佈新聞稿,予以證實: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已經收到陳同佳來信,陳同佳在信中表示已經決定刑滿後赴臺“自首”。

新聞公告全文如下:

行政長官今日(10月18日)收到現時因清洗黑錢罪在香港監獄服刑的陳同佳的來信,表示已經決定刑滿後就其涉嫌的殺人案到臺灣“自首”,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

臺灣當局於2018年12月3日已向陳同佳就該案發出通緝令,並於當時表示陳所涉及的罪行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臺灣“刑事警察局”今日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發出的函件。函件清楚轉達了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向臺方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臺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在陳同佳的刑事檢控方面,香港律政司並無足以控告陳同佳在臺灣涉嫌殺人的證據。律政司經充分及全面考慮了香港警方調查及蒐集所得的證據後,控告陳同佳在香港干犯洗黑錢罪。陳其後被定罪及被判監29個月,現時正在服刑。

對於陳同佳在臺灣涉嫌犯的罪,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香港有關當局也不可能將陳同佳續押或向他追訴他涉嫌在臺灣所犯的罪行。

2019年10月18日(星期五)

香港风波“导火索”愿赴台自首,林郑回应

香港特區政府官網截圖

臺灣《中時電子報》今日報道,臺灣“刑事局”證實,18日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的函件,內文轉達陳願意到臺灣“自首”的意願,並表示會協助陳做出相關安排,樂意向臺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警方表示,已收到香港警務處的信函,確定陳有自首的意願,但檢院會如何求刑及判決,沒有人能預知或保證。若陳真的再度入境臺灣,會依法將他逮捕,依司法程序處理。

臺灣當局“不敢接招”?

觀察者網昨日報道,臺當局“法務部”10月17日曾發新聞稿,稱懷疑疑犯在港已有預謀犯案,呼籲港府繼續羈押;臺灣“陸委會”發言人邱垂正17日也發表類似論述,表示陳同佳疑似在香港就有預謀跡象,指香港警方掌握未提供予臺方的證據,應積極續押追訴。

但據香港警方18日記者會消息,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高級警司李桂華回應稱,陳同佳刑滿出獄後就是普通市民,出獄後有去任何地方的自由。警方現階段沒有特別的事情可做,“能做的已經都做了”。

就臺當局為什麼再次時機主動談及“陳同佳案”的問題,南開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臺港澳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李曉兵認為,臺當局此次表態是一種巧妙的卸責行為,不動聲色、故作姿態。他說,殺人案的證據大部分都在臺灣,在沒有《逃犯條例》的情況下,案件可能成為“無頭案”。臺灣當局只能搶先把責任推卸掉,“減輕法律和道義責任”。

《人民日報海外版》昨日也在報道中評論,不難看出,臺陸委會的態度,是希望由香港方面來偵辦。沒有引渡協議的情況下,香港警方能做的事情非常有限,難道臺灣當局會不知道嗎?那臺當局為什麼還會要求由港方來追訴嫌犯殺人罪呢?不少臺灣網友對此很清楚,臺灣民進黨當局此時“不敢面對這個議題”,是在推卸責任。

香港风波“导火索”愿赴台自首,林郑回应

陳同佳去年因“洗黑錢”被警方羈押,圖自港媒

港媒:陳同佳希望不被判死刑

“陳同佳案”,也稱“臺灣殺人案”,發生於2018年2月。案件死者為潘曉穎,系犯人陳同佳的女友,二人同為香港籍。陳涉嫌殺害潘曉穎,後獨自返回香港,於去年3月13日被香港警方拘捕。該事件被稱為“臺灣殺人案”,或者“陳同佳案”。因為事發地為臺灣,香港與臺灣兩地並無“引渡條例”。因此,香港籍的陳同佳無法以“故意殺人”定罪。最後,陳因洗黑錢案被判監29個月。

香港风波“导火索”愿赴台自首,林郑回应

陳同佳與被害人潘曉穎合照,圖自港媒

港媒《星島日報》昨日曾報道,據可靠消息透露,近月有牧師多次以神職人員身份到壁屋監獄探望陳同佳,建議他考慮到臺灣“自首”,最終成功勸服對方原則上同意赴臺“自首”,但希望不會被臺灣當局判處死刑。消息指,陳同佳曾擔心到臺服刑“人生路不熟”,亦不熟悉臺灣法律,臺灣方面的律師早前曾來港,與陳同佳商討案情,並向他介紹臺灣法律、監獄情況等。

報道引述消息人士指,陳同佳希望外界給他改過機會,並引述陳同佳說“對死者家屬表示最大歉意”,亦對其事件引發社會風波“感到內疚”。

臺灣法律人士對此表示質疑,認為陳同佳赴臺行為稱不上“自首”。一位法律人士昨日對臺灣《聯合新聞網》表示,自首要件是要在檢警尚未察覺前主動到案,且依法,在量刑上“必然”減刑,陳同佳在臺灣殺人後潛逃香港,早被檢警鎖定查辦,他現在如果回臺接受偵辦,充其量是“投案”,未來未必會獲得減刑的寬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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