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重要快遞“被簽收”丟失,客戶訴快遞公司索賠被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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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快遞“被簽收”丟失,客戶訴快遞公司索賠被駁


因主張快遞公司將自己的一個重要快遞丟失,程女士以財產損害賠償糾紛為由,將該快遞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確認程女士沒有收到案涉快遞,並賠償快遞丟失造成的損失1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駁回程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告程女士訴稱,案外第三人通過快遞公司給她郵寄一個重要快遞,但一直沒有收到。經致電快遞公司客服查詢,快遞底單顯示為“門口簽收”。目前該快遞已經丟失,故快遞公司應承擔丟失快遞造成的損失。

被告快遞公司辯稱,程女士不是本案適格主體,涉案快件是由案外第三人寄出,公司與程女士之間不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係。涉案快件非程女士享有財產所有權的物品,程女士訴訟主體不適格。

法院經審理查明,程女士提交的快遞單複印件,寄件方為案外第三人,收件人為程女士,託寄物詳情為文件(解除合同通知書一份)。該郵件選擇的增值服務為“簽單返還”,付款方式為寄方付。程女士提交的網上查詢結果顯示,該郵件於2018年4月21日簽收。程女士為證明其沒有收到上述郵件,提交勞動爭議的仲裁裁決書一份,其中包括如下認定內容:案外第三人既在該項快遞服務中明確選擇了“簽單返還”服務,即應對該“簽單返還”的服務結果承擔舉證責任,但該案外第三人在未能就案涉快遞已經妥投的事實提交快遞公司反饋的“簽單返還”件的情況下,僅提交快遞投寄記錄的網絡查詢打印件,亦不能有效證實程女士確已簽收該快遞郵件的事實。

在法院限定的舉證期限內,快遞公司未能提交案涉快遞簽收底單。程女士亦未就其主張的1萬元損失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僅表示快件內容對其很重要,其認為價值1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雖然案涉快遞的網絡查詢結果顯示已簽收,但從本案已查明的事實來看,無論是寄件人,還是承運人,均不能提交簽單返還頁或者存根頁佐證並說明郵件簽收情況。故對於程女士所主張的,其未收到案涉快遞之事實,法院予以確認。程女士作為涉案郵件的收件人,雖與快遞公司之間不存在郵寄服務合同關係,但亦屬於實際接受快遞服務的用戶,郵寄服務的質量以及最終的投遞結果可能對其產生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故程女士與本案糾紛之間存在訴的利益,其作為原告起訴並非不適格,快遞公司在本案提出的程女士非本案適格原告之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信。

針對程女士要求法院確認其未收到案涉快遞之訴請,首先,從訴的種類和客體來分析,程女士的該項訴訟請求類似於確認之訴。所謂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法院確認其與被告之間存在或者不存在某種法律關係的訴訟。當事人主張雙方之間權利義務存在的,為積極的確認之訴;當事人主張特定法律關係不存在的,為消極確認之訴。故原告提起該類訴訟,往往是因為被告的行為導致原、被告之間的法律關係出現了不安定狀態,原告希望藉此訴訟對法律關係的狀態進行固定,以避免可能發生或消解已發生的糾紛,或者以此作為發展某些法律關係的起點。因此,確認之訴除了需要具備形式要件之外,尚需具備實質要件,即確認利益。也即,當事人請求法院審理確認之訴必須具有值得訴訟救濟的利益,並非任何請求都可成為確認之訴的客體。這不僅是剋制訴權濫用的要求,也是確認之訴的本質要求。具體到本案而言,相關證據已經足以證明程女士未收到案涉快遞之事實,法院亦對該事實進行了確認,但該事實並不會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確定的法律關係,並非確認之訴的客體範圍,亦不包含確定性的權利義務內容,故程女士要求法院對該事實狀態進行確認之訴請,於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程女士要求快遞公司賠償其因快遞丟失造成的損失1萬元之訴請,從涉案快件的郵單記載內容來看,寄件人所遞交物品為解除合同通知書,就該文件本身的財產價值而言可以忽略不計,故無必要苛責程女士對此予以舉證證明。但其丟失的結果給程女士造成損失的類型,亦即是物質利益的損失亦或精神利益的損失甚或兩者皆有,以及損失的具體數額等與權利主張相關的事宜,則是評價該項訴請有無客觀合理性的重要因素,故有必要由主張損害賠償一方提交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如其舉證不能,則應自行承擔不利後果。鑑於本案中,經法院詢問,程女士就上述問題均不能作出明確說明並進行充分舉證,僅表示快件內容對其很重要,其認為價值是1萬元。故在僅有當事人個人主觀感受的陳述,而無任何客觀證據對損失的具體情形予以佐證的情況下,程女士的第二項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和客觀合理性,法院無法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程女士的全部訴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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