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合同詐騙罪60萬判多少年

對於合同詐騙這類的經濟犯罪其相關的量刑標準就是通過相應的詐騙金額來決定的,也就是詐騙金額越多相應的判刑也是越多的。

合同詐騙罪60萬判多少年

  一、合同詐騙罪60萬判多少年

  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以下是法條: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但是對於合同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刑法沒有規定,司法解釋對此亦無具體規定。現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下發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針對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的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所作的具體解釋。按照適用司法解釋的原則精神,在對刑法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沒有作出司法解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解釋屬於可參照執行的司法解釋。〔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 解釋》(1996.12.16 法發〔1996〕32號)

  為依法懲治詐騙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詐騙案件的幾個具體問題解釋如下: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 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 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二、合同詐騙罪刑法規定立案標準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合同詐騙罪區分

  國家為了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打擊不正當競爭、懲罰合同欺詐行為,在《刑法》當中專門規定了合同詐騙罪。在《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以欺詐方式訂立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

  在實際的經濟往來中那些行為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那些行為只是經濟糾紛和合同欺詐?

  合同法中的合同欺詐是指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故意隱瞞一些真實情況,如產品的瑕疵、功效等等,但是並不是不履行合同也不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尤其是行為人沒有使用合同詐騙罪中的五種法定行為之一種或以上。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除了要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或者是違約的民事責任,而且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而合同欺詐行為只要承擔損害賠償或者違約的責任民事責任。

  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訂立、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和所有權制度;客觀方面法律直接規定了五種情況:

  ⑴ 以虛假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

  ⑵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產權證明提供擔保的;

  ⑶沒有履行能力,先以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履行或者簽訂合同的;

  ⑷收受對方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⑸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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