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在疫情期,公司領導不讓保安休假,也不給加班費,合法嗎?該怎麼做?

每天不一樣的視角


.沒發生疫情,以前我們是上一天一宿歇一天一宿,發生疫情之後從春節到現在就沒體息過,至於給多少錢沒想過,也沒問過,只要能戰勝疫情就好,給多少錢那不是我的事。


老張160185666


我們公司保安屬公司員工,都是原來在一線各崗位降下來的,平時工資係數是公司的最低崗位係數,也就是待崗係數。三班三倒,上24小時休息40小時。這次疫情一直在上班,按公司要求負責公司24小時所有公司內及外來進出人員,車輛登記,測溫,詢問,檢查,消毒工作。剛開始沒口罩,什麼都沒有,後經公司進了一批口罩來,除保安外,都發N95,然後通知各單位,不準外傳。過後發了兩個紗布口罩和一個KN90的口罩。到2月18號為止,一共發了十個一次性口罩,兩個紗布口罩,兩個KN95和一個KN90口罩,每天檢查時都是一直重複用戴過的口罩,三天前聽說自1月31日至2月9日,凡在崗位上班的,每人每天補貼105元,我們沒接到通知,發了六盒方便麵,十個曲奇餅乾,三盒150ml的牛奶,6個蘋果,很安慰。



不過是片落葉而已1


我們廠還不是,辦公春節放假,加隔離,再加路上封路,亂七八糟的整整一個月零幾天吧,一樣拿正常出勤工資,我們過年沒回去的,就春節加班,跟後面延長的到3號算加班,其他一樣算出勤,我們幹活拿那麼多,別人玩著也拿那麼多,


打工族的生活


一、在肺炎疫情的影響下,各級政府啟動了公共衛生一級響應機制,除了醫務丶防護、民生等保障單位的人員在上班之外,其他事業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已基本處於停工停產的狀態。但是,也有些單位為了保障單位財產的安全,依然有安排保安等保障性崗位人員在上班的現象。

二、結合“《國務院辦公廳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對於疫情不能休假的職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安排補休,未休假的工資按有關政策保障落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4條,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勞動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規定。

三、如果單位在疫情期間有安排了保安員上班的,春節法定假日3天(除夕、初一、初二)不允許安排補休,只能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在2019年1月27日(初三)至2月2日的休息日安排上班的,可以安排補休,若沒有補休的,需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給上班的保安員。

四、如果單位沒有按照上述規定處理的,保安員可以找單位進行溝通處理,如果單位還是不支付加班費和安排補休的,保安員可以打勞動投訴電話12333投訴,也可以直接到當地人社局申請勞動仲裁。

五、在實踐工作中,有很多單位會對春節額外值班的員工會另外支付勞動報酬給他們,不能出現值班的和休假的人員工資待遇都一樣吧,以解決、安撫做出貢獻和犧牲的員工的心理平衡。

六、想了解更多職場信息和勞動維權的,可以關注我,免費給予專業的解答,謝謝。





職場王牌


絕對不合法!
當我看到這個話題時,我很氣憤!特殊時期不給休假就很無情了,然而保安同志放棄自己的假期堅守在自己的崗位,就這一點足夠讓人尊敬!難能可貴的是在這疫情之下,人人都怕死呆在家裡他們守在第一線,可以說是用生命在掙錢!公司竟然連加班費都不給,可以說是無恥至極!
建議去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必須投訴!相信只要有良知的人都能幫你做主!堅決反對這樣的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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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小成


這件事,建議要一分為二地看待,一味生氣、憤怒於事無補。

首先,在疫情期間公司不讓保安休假也不給加班費是違法的,不容置疑。

但是,是公司故意嗎?是領導知法犯法亂作為嗎?

以一家佛山市順德區某小區為例,住戶4座僅369戶,一樓商鋪,二、三樓商場(格子鋪、飯店)計202鋪,地面車場三個進出口,地下車場二個出入口,物業費居住1.8元/平方,商鋪3元/平方,月全額物業費收繳到位7萬元多一點。小區開放式管理,平時居住業主人臉識別或自助刷卡從一樓或負一樓進入樓宇,車場自動車牌識別系統管理。平時小區主管1人,管家2人,維修1人,保潔6人,秩序員2班11人(1名領班)。收不抵支,長期靠物業公司上級集團公司補貼。

疫情防控期間,小區採取了負一樓門禁關閉、每座大堂、監控中心有人嚴格把守,商鋪、商場停業,非業主車、住戶月租車一律嚴禁入場等嚴控手段。外來人員拒絕入樓,返鄉回來業戶嚴盤、登記、上報、測體溫、居家隔離14天,進入樓宇住戶人人必須測體溫。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責任。疫情期間,人手嚴重不足,所有人都取消了休假,全員上崗,嚴陣以待。每天要至少2次對地面車場、地下車場、大堂、扶梯、電梯、梯間、垃圾桶、垃圾站、門把手、按鍵等公共區域和設施設備進行消毒,84消毒液、酒精、口罩、防護服、員工餐、體溫儀……管家還要幫助業戶代購蔬菜水果肉以及業戶必須的生活用品送貨上門等等等等,每天支出費用近2000元,一個月近60000元。這筆錢,哪裡出?業主和鋪主一分也無人支持(僅有一名業戶支援了2付防護鏡)。

巧婦難為無米之炊,你讓領導、公司怎麼辦?能及時發工資已經不錯了!若疫情繼續持續下去,工資發放都會成問題。

值得欣慰的是:小區物業人平時放在那裡不顯山不露水的,但大難面前、疫情防控令一下,無人退縮,全員逆行而上,堅持堅守,也無一人向公司討說法,真正做到了為業戶的安全眾志成城、不計得失、不畏危險、共克時堅。

所以,打一份工遇一些事,一定要盡責盡心盡力無愧於職業,大災大難面前仍計較得失的人不是缺心眼,是缺德!還要拿法律來指責領導和公司的人,更不配擁有這份工作!











獨醉江山闕


眾人都是天地父母生,亦有妻兒老少親友群,養家胡口佳情上,為國為家把汗揚。

題主這個問題是無可置疑的,不要說是什麼非常時期,就我國勞動法來說,凡是超過了法定的工作時間(8小時制),月計22天,每月加班時間不能超過36小時,超出每天8小時外的時間都應付雙倍的勞動工資,逢節假日,應按標準的工資3倍計算。所以,春節期間不給假休又不給加班工資,是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是可以正接投訴上告維護權益的。

說到“新型冠狀病毒疫期"這是一個非常緊張的抗病毒時期,大家眾志成城,齊心協力一致抗毒除菌防疫,是為了大家的安全安健,響應國家的號召,一致抗病防疫,所做的一份公益和貢獻。

雖然這種工作,是公益也是義務,是為了更多人的安全和快樂幸福,這是一種捨身忘我的大愛精神,他們堅持工作在一線,不休不眠,是值得社會尊敬和愛護的!

但是,我們這個和諧道德的社會里,依然存在著一些無良無德的人,他們無視保安這個行業,覺得保安這份職業非常低下,是屬於好吃懶做的思想行為。

其實這種人的思想是錯誤的,保安也是人,同有父母兄弟,妻兒老少,但由於個人的思想、技術.、學歷、愛好等方面的不同,他們選擇了為家宅、公司、工廠、酒樓等的安防工作,目的是為了減少安全隱患,給大家一個安全愉快的工作空間和住宅環境,讓大家能有一遍舒逸與平靜。但是,保安工作並不是什麼低下,也不是什麼好吃懶做,人家也是靠工作養家餬口,不是乞討,更不是偷騙盜搶。他們雖然拿著最低的一份工作待遇,可他們也誠實可敬!

由於疫情的影響,公司沒有給保安人員休息,而強調他們日與繼夜的工作在一線,不要說給人家多少補助,但基本的加班工資是不能少的。義務和公益屬於個人的思想問題,非常時期,大愛人人可做,熱心人人可獻,但是,當你宅在家裡保平安的時候,可曾經想過那些一線工作的人員?他們是冒著生危險,同樣也帶著不安,忘我地工作在一線,難道不值得尊重?還要剋扣人家應得的加班工資,這也叫良心和道義嗎?

道理大家都懂,生活也都明白,誰家都不能缺了柴米油鹽醬醋茶。如果你只知道讓人家有白天沒黑夜的幹活,不知道給人家計酬勞,那自己的道德良心又是什麼?

服務在人,愛心在己,大家都需要理解與同情,生活面前,低收入的工作人群更無奈,題主要求要加班工資是合理合法的事,沒失什麼職業與道德精神,而那些天天只知道要求人做事,而又不想付出的人才可無良。


掘筆耕塵


國難當頭,匹夫有責。這是每位中國公民,每個中國人為之擔當,為之奉獻,為之犧牲生命的光榮使命。

農民也好,工人也吧,每一個職業都存活在大中國的懷抱裡,沒有國那來的家,只有國好的,家才平安快樂!

為國家奉獻,就是為自己奉獻,沒有國,每個人都會像空中的飄物,居無定所,歸之無根。

只要國家好,犧牲點時間、物質不算什麼。


潤春三月鏡中花caixin


你好!寫份被迫辭職通知書(把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不支付加班費的內容寫進去)勞動合同法第38條有規定。確定單位己經收到。然後自已可以立馬走人。帶上工牌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離職的補償金,加班費,協作你辦理好失業金領取等。



中醫養生問答


疫情時期,如果企業不屬於某些具有特定義務的行業,那麼就不適用《勞動法》第42條可以延長工時的規定,也就是說,不休假,不給加班費是違法的。

這樣的行為非常過分,嚴重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不給加班費,不安排休假都是違法行為,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首先,我國根本大法《憲法》就規定了勞動者必須要有休息時間,我國《憲法》規定憲法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最高行為準則!公司領導這樣的行為實在過分,剝奪勞動者的休息權利。

《憲法》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其次,我國《勞動法》開篇名義,第一條就說制定勞動法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第三條就提到勞動者有平等就業、擇業的權利,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勞動法第四章規定的全是勞動者休息休假的各種問題。這老闆就算再沒有法律常識企業人事部也該提醒提醒,難不成這老闆還一手遮天了?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再看加班費,法律規定加班都要支付高於正常工時工資的勞動報酬。

加班的勞動報酬是非常可觀的,安保人員的工資原本就不算高,企業老闆讓安保人員超長工作還給加班費,這老闆的名字叫鐵心吧!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以上是《勞動法》第四章的內容,仔細看第39條的規定,判斷清該公司是不是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最後,企業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會被勞動行政部門處罰。

《勞動監察條例》也有規定,若企業無正當理由剋扣、拖欠工資(加班費屬於工資)就要加倍支付企業員工的工資。

《勞動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解決辦法

1、可以選擇調解、勞動仲裁、訴訟等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拿回屬於自己的卻被公司老闆剝奪的權益。

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2、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反映,勞動監察大隊電話:12333 (總號碼) 也可以先撥打114查詢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的號碼後再舉報。

「你問得精彩,我答得出彩。極速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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